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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之錯,人之過?

不久前,在連雲港發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狗咬人、人殺狗」事件。A遛狗時沒有用繩索牽引,她家的德國牧羊犬將B女士的手臂咬傷,B被家人送往醫院救治。通過民警調解,A和B同意協商處理。雖然達成5000元的賠付方案,但是狗的主人沒有履行。兩天後,受害人的男友看到那隻咬人的牧羊犬仍然在小區出現,無繩索牽引,於是氣急敗壞,想為女友出氣,夥同另一男子用刀砍傷該牧羊犬,致其死亡。狗的主人報警,警方委託價格認定機構鑒定該牧羊犬的市場價值約3.6萬元,將此立案為刑事案件,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殺狗的男子刑拘。警方的處理結果出來以後,網上一片嘩然,人們紛紛表示不解,為什麼狗傷人,狗主人沒事?打死傷人狗,反而要被刑拘?


那麼,當狗傷害了別人時,狗主人究竟應該負起什麼責任?殺狗男子是否屬於故意毀壞財物?是否應該被刑拘?在現代社會裡,究竟應當怎樣看待寵物與人的權責關係呢?

狗之錯,人之過?


狗為禍,人之責


在人際關係日漸疏離的現代城市裡,寵物狗成為孤獨的城市家庭最大的慰藉,可是,它們也會造成許多問題。根據我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統計,僅大陸地區,每年被動物傷害的人數就超過4000萬人,其中,狗是傷人最多的動物,「狗患」已然成為不少人的噩夢。


連雲港傷人的德國牧羊犬,又稱德國黑背或者德國狼狗,體型高大、動作敏捷,常被用來作為軍犬、警犬。這種犬種在對抗不法分子、執行工作任務的時候是軍人、警察的好幫手,但是作為普通家庭的寵物飼養並不適合,隱患太大。小區內老人和孩子通常較多,如果養狗人遛狗時對其不加約束,未經訓練的寵物狗很可能因為人的某些動作對其發起攻擊,後果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自己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都要擔責。對於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論受害人是否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須承擔侵權責任。


除了這項法令,許多城市為了保障公民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限制養犬行為,禁止在城區飼養較易引發問題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連雲港市就曾出台過相關的法規,列出包括德國牧羊犬在內的22種禁養犬類,也就是說,這種牧羊犬本不該出現在城市小區中的。如果出現了,本應由警方捕殺的,這應被認定為具有危害性質的動物,不應被視為財物看待。


遺憾的是,警方在這次執法中出現偏差,導致狗傷人,狗主人沒事、殺狗者卻被拘留的怪事。

狗之錯,人之過?


世界性的大問題


寵物在法律上通常被視作主人的「財產」,就像車輛一樣,造成車禍或者損壞公共財物需要進行賠償;反過來,狗咬人造成的問題,主人也需要為其負責。國外在這些方面同樣都有明確規定。


美國各州法律規定不同。在加利福尼亞州、新澤西州和密歇根州執行嚴格的寵物飼養規定,除了他人非法入侵以及故意傷害狗致其反抗咬人兩種情況下之外,任何狗咬人行為,狗的主人都應全面負起責任,負擔對方的醫藥費用和其他費用。在紐約州和德克薩斯州等,實行「第一口免責制」,就是當狗主人不清楚犬只存在攻擊行為的情況下,第一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主人可以免責。但是如果主人平日就知道飼養的狗具有攻擊性,比較危險,或者已經發生過一次傷人事件之後,再出現咬人情況,狗的主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在執行嚴格規定的州,還是「第一口免責」的州,如果主人疏於管束、不作為,都需要承擔狗所造成問題的全部責任。而且,就像買汽車會要求購買車險一樣,美國也有針對養狗的保險,在一些地區,更是規定飼養大型犬只必須強制購買10萬美元保額的保險用於賠償。


200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兩隻大型犬咬死鄰居,這兩隻狗十分兇猛,可是狗的主人遛狗時沒給它們佩戴口套,狗撕咬鄰居的過程中,狗的主人也沒有採取營救行動,法庭判處狗的主人謀殺罪,終身監禁。

加拿大也有著類似的規定,大型犬或者惡犬的主人需要對其進行有效管束,帶狗走出自己家的範圍需要給狗戴好狗鏈和嘴套,保持犬只距離他人2米之外。對於傷人的「慣犯」惡狗可能會作為狂犬或者野犬由相關部門終結其生命。


在英國,按照法律規定寵物犬的脖子上必須懸掛狗牌,寫明主人姓名、住址,否則將作為無主犬收容,傷人的犬要是被鑒定為具有攻擊性的犬只,就會被處死。

狗之錯,人之過?


報復殺狗要不得


那麼,在連雲港人狗大戰的事件中,警察對打死狗的人的處理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其實,在這裡,狗咬人和人殺狗在法律上屬於兩個獨立事件。狗的主人未進行有效管束,違反相關養狗規定造成他人受傷,又未及時進行賠付補償是她的過錯。但是,受害人的男友以暴力手段故意報復殺狗也確實違反了刑罰相關規定,屬於犯罪行為,達到了立案條件。


受害人男友與他人一起,以主觀故意的暴力行為,殺死了A的個人財物——狗,且狗的價值較大,從法律上來看,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受害人男友是在狗咬其女朋友之時,為保護女友而打死了咬人的狗,那麼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是,他在事後故意殺狗則是一種犯罪。並且持刀行兇的行為對社會治安也有較大危害,按規定應予以刑事拘留。


A疏於管束自己的狗,違反養狗的相關法規,但是這種違法現象應由相關法律工作人員採取措施制止,不能由公民自己以暴力手段處理,否則,難談法制,只能冤冤相報。就好像對方無證駕駛,出現交通事故,撞到了受害人的車,這應由交警對其執行懲處行為。如果受害人自己泄憤,打砸對方車輛,那麼在打砸事件上,原本的受害人就轉換角色,成為了犯罪者。


總之,不論是狗咬人、還是人殺狗,我們都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事,維護權益要以合法手段進行,不能夠自己以非法手段打擊報復。


本文源自大科技 2017年第1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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