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志娟代表:建議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技推廣研究員譚志娟 圖片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0日訊(記者倪偉齡)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技推廣研究員譚志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在原有的以農業產業開發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為主的專業合作社基礎上,湧現出社區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聯合社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社,已經突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所規定的範圍。2013年和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都明確提出要加快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一步彰顯了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譚志娟建議:
一、修改法律名稱
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合作社法》。
二、增加「國家補助成員平均受益」原則
建議在農民合作社法第三條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國家補助成員平均受益」原則。
三、國投資金和他人捐贈按股平均量化到成員
建議明確合作社成員以生產資料(土地)、資金及無形資產加入合作社的採用一定標準摺合成股份,實現同股同價、同股同權。並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按股平均量化到成員,確保成員公平受益。
四、適當調整入社成員結構比例
建議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在防止「非糧化」、禁止「非農化」的同時,縮小農民成員數量占合作社成員總量的比重,適當擴大工商資本主體成員資格的佔比。
五、適度縮小參加成員大會比例
建議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修改為「農民合作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全體成員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的農民合作社成員大會」。
六、提高資本合作分配比例
建議在法律中明確工商資本股權投資比例占合作社總股本的比重上限,並提高資本合作在「可分配盈餘」中的分配比例,調動工商資本進入合作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七、明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財產處置條款
建議對第四十六條進行修改,明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由合作社管護和使用的國家投資農業基礎設施及社會捐贈資產具體處置辦法。
八、明確合作社理事長等核心成員的報酬待遇
建議在法律中明確合作社理事長等人員的報酬待遇,以吸引專業人才參與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代表委員小資料:
譚志娟,女,漢族,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1957年7月生,53歲,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1月入黨,東北農業大學農學專業大學畢業,農技推廣研究員。現任齊齊哈爾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副主任,擬提名為齊齊哈爾市農業委員會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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