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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工口述:上個世紀我在南洋打工的日子

題記:感謝廣東人民出版社提供文本。本文作者劉玉遵,摘自劉老師出版的圖書作品《"豬仔"華工訪問錄》。該書由廣東人民出版社於2016年4月出版。

1963年5月於陽江縣織農場

記錄整理:劉玉遵

蔡亞華,廣東省普寧縣貴都南嶺鄉人,現年72歲(本人註:採訪時間1963年減去72歲,得出出生於1891年)。 1913年賣身到日里煙園當種煙工人。三年後(1916),離開種植煙園當雜工。1960年回國前開菜園種植蔬菜。

華工口述:上個世紀我在南洋打工的日子

出國前,家中有父親、母親、兄弟三人及兩個妹妹,我系長子。當時(1913)父親五十多歲,有田三畝多,靠父親、我本人及兩個弟弟勞動,但收穫所得不足以維持全家生活,還得替別人打短工,以增加一些收入。短工的工資,系按日計算,干一天活,除免費供應兩餐外,尚有工資兩角錢。不過短工的機會並不多。

南嶺鄉在1913年前,已有人出洋到新加坡,也有人賣身當「豬仔」到日里煙園種煙的。由於家庭經濟困難,我決定賣身到日里做工。1913年到汕頭,這時汕頭有很多新客行,便通過新客行找到客頭,經過「白皮客行」檢查身體、照相後,從客頭手中拿到50塊銀元,這筆賣身銀除留下幾元當旅途上的費用外,其餘寄回家中。過了幾天,在1913年 5月間,就從汕頭下船(船名已忘)。

下船時,新客都要自備草席鋪在船板上,作為睡覺之用。同船的新客近千人,除賣身的人外,還有客頭。船上的伙食由「白皮」免費供應,如果想吃好些,也有「窗盤」供應,但要付款。

船在海上行駛了七晝夜,就到了勿老灣。上岸後,在荷蘭總公司的新客行住了一晚,第二天由親丁帶到明牙紅樹仔園丘。同船一起到這園丘的新客,共有二十餘人。

紅樹仔園丘有華工四百多人,分為十二個公司,每個公司因分配煙田的面積大小不同,所以人數亦不一樣,小的有三十多人,大的有五十餘人。華人大工頭叫吳亞刺。

剛到園丘時,煙葉已採摘完畢,搬回土庫,大工頭便分配我在土庫中揀煙葉。做這工作,系按照煙葉的顏色,分成各種等級,每揀四千葉,並把每四十葉紮成一把(即一百把)的工資為042盾。在土庫中,吃飯都是在總鋪,新客每人每天飯錢0杄10盾,老客僅0杄08盾,菜則要各人自備。當時,每盾約值銀元8角。

華工口述:上個世紀我在南洋打工的日子

到八月份,煙葉揀完,便離開土庫到壩頂。在分配工作時,大工頭看我會拿鋤頭,就分配去種煙。在園丘里,有些華工雖然已被分配去種煙,但只要大工頭髮現鋤頭拿得不好,又會再被調去當雜工,另調別人補上去。

我第一年共種16000株煙草。新客包種的數目,一般都是15000—16000株之間,每千株工價比老客低,只有八盾多。

從上壩到摘葉這段期間,荷蘭公司每半個月只發4盾20仙,其中包括大米折款1盾20仙,現款3盾。具體工作由工頭仔分配,他只負責分配工人工作,在勞動過程中來回巡視,監督工人勞動。

到摘葉時,根據各人摘、串煙葉的數量來計算工資,半個月出一次小糧,月底出大糧。工資計算辦法,每摘串一百竹竿(四千葉)為0杄42盾;煙葉串好,要擱在煙寮中陰乾,然後,每四十葉紮成一把,每扎一千把,工資1盾。

勞動工具包括鋤頭、耙、斧頭、大鐮刀各一把及鋅鐵皮製成的水桶一擔,工具由荷蘭公司供應,到以後落土庫、算大賬時扣還。荷蘭公司規定各項工具的價格如下:

水桶一擔4盾

鋤頭一把1盾

斧頭、鐮刀、耙各一把只有幾十仙

勞動時間:每天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至六時,一天共十小時。每半個月休息一天。

種煙工人的膳食,由各人自備,到休息日時,都紛紛到外面的小埠購買豬肉、鹹魚,平時,在壩頂也有人挑青菜來賣,但賣鹹魚為主。工人在休息日離開園丘,不必請假。

第一年落土庫後,算大賬時,工價由大工頭根據所種煙草質量的好壞,產量的高低來定。大約每株煙草可收成一把(四十葉)或者多一些,如種植19000株,約可收成17000把,或15—17擔(每擔100公斤)。所以,產量若是正常或者超過,工價就比較高,不夠,就降低。

華工口述:上個世紀我在南洋打工的日子

聽說荷蘭公司也是根據總產量情況發給大工頭的「感身銀」的。我第一年每千株工價只有八盾多,扣掉賣身時已拿的50塊銀元,工具費,摘煙葉前每半月一次所領到的4杄20盾,以及其他的款項,共剩下十多盾。

照規定,種煙工人到第一年結賬時,只要沒有負債,就可以「打字」出園丘,另找職業,但新客這時剩下的錢很少,有時想「打字」,大工頭也會說:公司(指荷蘭方面)今年出的「字」少,有困難。

結果,到大工頭再招「苦力」時,只好繼續「落名」,留下來種煙。我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留下來的。「落名」時,共得到35盾,講明到第二冬煙結大賬時僅扣14盾。

賣身到日里的華工,如果是分配去當雜工,則每天工資只有0杄42盾,也是月中出一次小糧,月底出大糧。但要做滿三年零四個月的工。

他本人賣身時所得的賣身銀,則分為三年,在其工資中扣清,例如,每天是0杄42盾,新客實發只有0杄33盾,所以,當雜工的不是一年脫身,而是四十個月才能脫身。

(訪問者按:蔡提供的資料值得研究,例如此次幾位同志採訪所得,關於雜工的工資,有:①每日0杄33盾;②每月7杄50盾;③去年本人在海南島興隆華僑農場第三分場北區站,訪問印尼歸僑黃坤榮所得的資料,雜工的日工資為0杄45盾等三種不同的數字。

如果按蔡所提供的,即新客每半月所領的米,扣價1杄220盾,則每月應扣米款2杄40盾,加上現金7杄50盾,共為9杄90盾,這數字與每日0杄33盾相等。蔡提供的雜工日工資為0杄42盾,但賣身銀分在三年的工資中扣清。

若每日為0杄42盾,扣賣身銀0杄09盾,僅發0杄33盾,亦即已扣下賣身銀,可能因為有的園丘大工頭有講清楚,有的則沒有,所以不了解的華工就以為每日工資只為0杄33盾。

其次,以每天從工資中扣下0杄09盾,每年以三百天計算,則每年扣下27盾,三年扣81盾,這數字剛好和賣身時所支的「賣身銀」相接近。

華工口述:上個世紀我在南洋打工的日子

因此,初步可以肯定下列幾點:

①雜工的工資中已扣下賣身銀總數中的百分之幾;

②由於工資低,雜工收入少,不可能像種煙工人那樣有較高的收入,所以只有按日從工資中扣下,因此,雜工脫身的期限要定得比種煙工人長;

③蔡亞華所提供的情況,說明華工賣身出洋時,從客頭手中所拿到的那筆賣身銀,實際上,僅是一筆以後華工本人在勞動中應得工資的部分預支款而已,甚至華工在煙園再「受苦力」時所拿到的「落名銀」,也仍然是預支款,因為第二年算大賬時,還要扣還,不同的只不過是扣少一些, 以此作為一種保證勞動力的誘餌而已。)

後來感到種煙比較艱苦,收入也不多,在煙園裡種的是煙草,要抽煙,還得自己掏錢買,便決定離開園丘,到外面做輪幫工,在1916年「打字」出煙園。

從1916年開始,我在日里一帶當了六年的輪幫工,做挖土、開溝等工作,每天收入平均有一盾多,最少也有一盾左右,這比當種煙工人的收入多。1922年我一度往新加坡。1928年又回到日里繼續當輪幫工。日本南侵後,開芭種稻,日軍投降後改種菜園,最後當賣菜小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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