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文明對野蠻的清算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字投降,盟軍最高統帥部於11日發出首批戰犯嫌疑人拘捕令,之後又拘捕了三批約100人。次年3月,蘇聯檢察官尚未到達東京時國際檢察團已擬定被告29人名單,4月8日又決定撤下石原莞爾、真崎甚三郎、田村浩,蘇聯檢察官到任即要求追加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最終這2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於4月29日被正式起訴。 1946年初發布的《東京憲章》將審判對象劃分為三類:A破壞和平罪;B違反戰爭法規罪;C違反人道罪。當年譯為甲、乙、丙級罪行,後世常有人誤解為量刑的等級。 犯有破壞和平罪者即甲級戰犯的審判由盟軍最高統帥部主持,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的最後結果是: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星野直樹、木戶幸一、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鈴木貞一、賀屋興宣、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平沼騏一郎、東鄉茂德15人以破壞和平罪判刑,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畑俊六、小磯國昭、重光葵10人以破壞和平罪與違反戰爭法規、違反人道罪判刑,永野修身、松岡洋右時已亡故,大川周明精神失常免訴。宣判時尚有甲級戰犯嫌疑人西尾壽造等19人在押,次日均免訴釋放。 東京審判結果中有以甲乙丙三類罪判刑情形,表明有的被告實際上沒有或輕微破壞和平罪,卻因顯著的違反戰爭法規罪或違反人道罪對美、中、英、蘇四大國有特別侵害,東京審判的被告不僅包括戰爭期間的首腦人物,還應顧及特殊事件中的關鍵人物或特別傷害。若以職務身份區別28名甲級戰犯有內閣首相、陸海軍首腦、內閣成員、陸海軍省軍務局長、駐德意大使、陸軍將領、民間人士。
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8.15」期間有內閣首相17任15名:田中義一(1928年亡)、浜口雄幸(1931年亡)、若槻禮次郎、犬養毅(1932年亡)、齋藤實(1936年亡)、岡田啟介、廣田弘毅、林銑十郎(1943年亡)、近衛文麿(1945年自殺)、平沼騏一郎、阿部信行、米內光政、近衛文麿、近衛文麿、東條英機、小磯國昭、鈴木貫太郎。除已亡6人外未列為甲級戰犯的5名首相與戰爭有程度不等的距離:若槻禮次郎在九一八事變時聲明政府應取不擴大方針;岡田啟介任內雖有《廣田三原則》之惡名,但後作為重臣反對與美國開戰;阿部信行曾參與推薦東條英機任首相,作為末任朝鮮總督與美軍佔領當局有較好合作,以戰犯嫌疑人入獄但最終釋放;米內光政因反對《日德意三國同盟條約》而下台,反對日美開戰,反對東條英機任首相;鈴木貫太郎1929年編入預備役後長期賦閑,直至1945年4月主持終戰內閣,8月9日夜六巨頭與樞密院議長的御前會議討論是否接受《波茨坦公告》出現3對3局面,鈴木貫太郎沒有直接表態而是請天皇裁決。 歷任陸軍大臣是:白川義則(1932年亡)、宇垣一成、阿部信行、宇垣一成、南次郎、荒木貞夫、林銑十郎(1943年亡)、川島義之(1945年亡)、寺內壽一(1946年6月病亡於新加坡獄中)、中村孝太郎、杉山元(1945年自殺)、板垣征四郎、畑俊六、東條英機、杉山元、阿南惟幾(1945年自殺);歷任參謀總長是:鈴木庄六(1940年亡)、金谷范三(1933年亡)、閑院宮載仁親王(1945年亡)、杉山元、東條英機(首相兼)、梅津美治郎。在世陸軍首腦大多數列為甲級戰犯。未列入者宇垣一成自1931年3月事件後即遭陸軍中央排斥,1945年2月「重臣上奏」時近衛文麿向天皇建議啟用一批陸軍非主流人物以「整軍」,其中就有宇垣一成以及被從起訴名單撤下的真崎甚三郎(皇道派首領、前陸軍教育總監)、石原莞爾(東條英機強硬反對者、前參謀本部作戰部長);阿部信行已如前述;中村孝太郎1937年2月任陸軍大臣僅一周即因病去職,戰爭期間沒有作戰經歷,「8.15」時是現役大將任軍事保護院總裁。 歷任海軍大臣是:岡田啟介、財部彪、浜口雄幸(文官代管)、安保清種、大角岑生(1941年亡)、岡田啟介、大角岑生、永野修身、米內光政、吉田善吾、及川古志郎、島田繁太郎、野村直邦、米內光政。歷任軍令部總長是:鈴木貫太郎、加藤寬治(1939年亡)、谷口尚真(1941年亡)、伏見宮博恭親王(1946年8月亡)、永野修身、島田繁太郎、及川古志郎、豐田副武。列入甲級戰犯名單的海軍首腦恰好是任職於太平洋戰爭發起與高潮的島田繁太郎海軍大臣、永野修身軍令部總長。 歷任外務大臣是:田中義一(首相兼,1928年亡)、幣原喜重郎、犬養毅(首相兼,1932年亡)、芳澤謙吉、齋藤實(首相兼,1936年亡)、內田康哉(1936年亡)、廣田弘毅(首相兼)、有田八郎、林銑十郎(首相兼)、佐藤尚武、廣田弘毅、宇垣一成、近衛文麿(首相兼)、有田八郎、阿部信行(首相兼)、野村吉三郎 、有田八郎、松岡洋右、豐田貞次郎、東鄉茂德、東條英機(首相兼)、谷正之、重光葵、鈴木貫太郎(首相兼)、東鄉茂德。除首相兼任與已亡還有15任12人。列為甲級戰犯的是珍珠港事件前主持美日談判的外相松岡洋右,偷襲珍珠港時期外相東鄉茂德,1943年4月-1945年4月外相、九一八事變期間駐華公使重光葵。另皇姑屯事件時外相田中義一已亡,七七事變時外相就是廣田弘毅。 但九一八事變時外相幣原喜重郎未入甲級戰犯,「幣原外交」被軍部斥為軟弱外交,幣原又是戰後佔領軍當局認可的第一位首相。 戰犯罪責的清理 甲級戰犯中的內閣成員還有內大臣木戶幸一,大藏大臣(戰爭前期最高決策五相會議成員)賀屋興宣,國務大臣兼企劃院總裁星野直樹、鈴木貞一。 以上首相4人、陸軍大臣5人、參謀總長2人、海軍大臣2人、軍令部總長2人、外務大臣5人、內大臣1人、大藏大臣1人、企劃院總裁2人共計18人,內陸海軍首腦8人、陸海軍人10人。 日本陸海軍權力構架中軍務局長佔據重要地位,又是最高戰爭指導會議或六巨頭會議(御前會議)的法定幹事。「軍務局長既是制定國策的中樞,同時還參與首相和閣僚的人選推舉」(日本讀賣新聞戰爭責任檢證委員會編《檢證戰爭責任:從九一八事變到太平洋戰爭》,鄭鈞等譯,新華出版社2007年,305頁)。日美開戰時的陸軍省軍務局長武藤章、佐藤賢了,海軍省軍務局長岡敬純列入甲級戰犯名單。九一八事變時陸軍省軍務局長是小磯國昭已作為首相列入。七七事變時的陸軍省軍務局長後宮淳終戰時任關東軍第3方面軍司令,關押於西伯利亞10餘年。
1940年9月締結《日德意三國同盟條約》期間的駐德大使大島浩、駐意大使白鳥敏夫列為甲級戰犯。 其他甲級戰犯還有陸軍大將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陸軍大佐橋本欣五郎、民間人士大川周明。土肥原賢二是日本陸軍「中國通」,長期主持駐華特務機關。松井石根是南京大屠殺頭號責任者。木村兵太郎1944年8月至戰敗投降任緬甸方面軍司令,英國方面肯定重點提名。橋本欣五郎、大川周明作為著名法西斯思想家列為甲級戰犯。 廣田弘毅,1936年3月至1937年2月任首相時確立南進、北進並列的國策,恢復陸海軍大臣現役制,策劃「華北政務委員會」以蠶食中國。1935年10月任外務大臣時發表壓迫中國「停止排日、承認滿洲國、共同防禦」的《廣田三原則》,七七事變期間再任外相。捕前為重臣,中國政府重點關注,死刑。 平沼騏一郎,1939年1月5日至8月30日任首相,開啟與德國結盟談判,第2、3屆近衛內閣國務大臣,捕前樞密院議長,無期徒刑。 東條英機,1941年10月至1944年7月任首相,任期最長,曾兼任陸軍大臣、內務大臣、軍需大臣、參謀總長,以偷襲珍珠港發動太平洋戰爭。1937年8月在關東軍參謀長任上率察哈爾派遣兵團侵入察綏參加華北作戰。捕前為重臣、預備役陸軍大將,美國政府重點關注,死刑。 小磯國昭,1944年7月-1945年4月首相,九一八事變時陸軍省軍務局長,捕前為重臣、預備役陸軍大將,無期徒刑。 南次郎,1931年4月-12月陸軍大臣,九一八事變責任者之一。1934年12月-1936年3月關東軍司令兼駐滿洲國大使,捕前預備役陸軍大將,無期徒刑。 荒木貞夫、1931年12月-1934年1月陸軍大臣,捕前預備役陸軍大將,無期徒刑。1918年任浦鹽派遣軍參謀參與干涉蘇俄革命。 板垣征四郎,1938年6月-1939年8月陸軍大臣。以關東軍高級參謀身份發動九一八事變,參與策劃滿洲國成立並任溥儀顧問。1934年8月至1937年3月再任滿洲國軍政部最高顧問、關東軍參謀副長、參謀長,參與蠶食中國的「華北分離工作」。1937年8月率第5師團參加華北、太原、徐州作戰。捕前第7方面軍司令、陸軍大將,中國政府特別重點關注,死刑。 畑俊六,1939年8月-1940年7月陸軍大臣,反對溫和派米內內閣而導致內閣總辭職。
1938年2月-12月任華中派遣軍司令指揮武漢作戰、1941年3月-1944年11月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捕前第2總軍司令、陸軍大將、元帥,無期徒刑。 梅津美治郎,1944年7月任參謀總長,日本投降書籤字人。1934年3月-1935年8月中國駐屯軍司令,主持處理河北事件蠶食中國。1939年9月至1944年7月任關東軍總司令,主持1941年「關東軍特別大演習」。因關東軍負責日本對蘇聯之滲透與情報工作,當為蘇聯政府重點關注,無期徒刑。 島田繁太郎,1941年10月-1944年7月海軍大臣,1944年2月-8月兼軍令部總長。1940年5月-1941年9月任中國方面艦隊司令指揮侵華作戰。捕前預備役海軍大將,無期徒刑。 永野修身,1941年4月至1944年2月軍令部總長。捕前預備役海軍大將、元帥,獄中病亡未判。 松岡洋右,1940年7月至1941年7月外務大臣,提出「大東亞共榮圈」,主持締結《日德意三國同盟條約》、《蘇日中立條約》、《日泰議定書》、《日法共同防禦印度支那議定書》。珍珠港事件前主持美日談判以《松岡修正案》對抗美國國務卿赫爾的《赫爾四原則》,美國、蘇聯政府重點關注,獄中病亡未判。蘇聯與日本利益糾結,《日德意同盟條約》與《日蘇中立條約》先後締結,蘇日外交關係、中立條約關係竟能保持到1945年8月7日。
東鄉茂德,1941年10月-1942年9月外務大臣,主持美日談判最後階段,日本使節向赫爾國務卿遞交備忘錄時珍珠港已是火光衝天,赫爾怒斥道「我做夢也沒有想到,在這個星球上,竟有如此牽強附會和說出這麼多謊言的國家」。但東鄉茂德在1945年4月至終戰時外務大臣任上力主結束戰爭,20年徒刑。 重光葵,1943年4月-1945年4月外務大臣。九一八事變責任者之一(駐華公使),1935年任外務省次官參與制定《廣田三原則》。戰後首任外務大臣,日本投降書籤字人,7年徒刑,為判刑最輕者。1936年8月-1938年9月駐蘇聯大使,蘇聯政府重點關注。 木戶幸一,1940年6月始任內大臣,作為天皇心腹與助手歷經戰爭全過程,無期徒刑。 賀屋興宣,1937年6月-1939年1月第一屆近衛內閣、1941年10月-1844年7月東條內閣大藏大臣,掌管戰時經濟時間最長且處重要時期,其間1939年任華北開發株式會社總裁,無期徒刑。 星野直樹、1940年7月-1941年7月第二屆近衛內閣國務大臣兼企劃院總裁,1941年10月-1944年7月內閣書記官長全程輔佐東條英機。1937年前任滿洲國財政部司長、次長、國務院總務廳長、總務長官,無期徒刑。 鈴木貞一,1941年7月-1943年內閣國務大臣兼企劃院總裁,捕前預備役陸軍中將,無期徒刑。 武藤章,1939年9月至1942年4月陸軍省軍務局長。1937年11月-1939年9月先後任華中方面軍、華中派遣軍、華北方面軍參謀副長,1944年10月駐菲律賓第14方面軍參謀長、陸軍中將,麥克阿瑟重點關注,死刑。 佐藤賢了,1941年3月任陸軍省軍務局軍務課長,次年4月升任軍務局長。1944年12月-1945年4月任中國派遣軍總參謀副長,捕前駐泰國第37師團長、陸軍中將,無期徒刑。 岡敬純,1939年10月-1940年10月軍令部情報部長,轉任海軍省軍務局長至1944年8月,參與制定對美開戰計劃。捕前預備役海軍中將,無期徒刑。 大島浩,1934-1939年駐德國武官、大使,1940年至終戰再任駐德大使,陸軍中將,無期徒刑。
白鳥敏夫,1938至1940年任駐義大利大使,捕前眾議員,無期徒刑。 土肥原賢二,日本陸軍「中國通」,九一八事變元兇。1928年始歷任奉天督軍顧問、天津特務機關長、奉天特務機關長、九一八事變時奉天臨時市長、哈爾濱特務機關長。1933年10月再度任奉天特務機關長參與蠶食中國的「華北分離工作」。1937年9月率第14師團參加華北作戰、徐州作戰,1938年在上海主持「土肥原機關」參與汪精衛政權組織工作。終戰時陸軍教育總監(陸軍三長官之一)、陸軍大將,中國政府特別重點關注,死刑。 松井石根,華中方面軍司令兼上海派遣軍司令,淞滬作戰、攻佔南京的日軍最高指揮官。一則罕見史料稱1936年松井石根以預備役大將身份向中國政府高層人士鼓吹「大亞洲主義」、放棄抗日立場([日]歷史研究委員會《大東亞戰爭的總結》,東英譯,新華出版社1997年,348-350頁)。捕前預備役陸軍大將,中國政府特別重點關注,死刑。 木村兵太郎,1941年4月-1943年3月陸軍省次官,1944年8月至終戰任緬甸方面軍司令、陸軍大將,英國政府重點關注,死刑。 橋本欣五郎,陸軍大佐、極端軍國主義者。1923-1936年在陸軍歷任駐土耳其武官、駐蘇聯副武官、滿洲里特務機關長、參謀本部情報部俄國班班長,九一八事變時是起事者在參謀本部之內應。1930年發起組織青年軍官「櫻會」,1931年3月、10月兩次策劃軍事政變以建立法西斯國家體制。1936年轉入預備役創建「大日本青年黨」任總裁。1937年復入現役任野戰重炮兵第6旅團第13聯隊長參加淞滬作戰、南京作戰,因炮擊英、美軍艦退出現役,後任1940年大政翼贊會總務、議員。其在陸軍經歷多與蘇聯遠東利益相關,當為蘇聯重點關注,無期徒刑。 大川周明,法西斯國家主義思想家、活動家。九一八事變前後,與關東軍及「櫻會」等日本軍隊中的法西斯團體相勾結,參與策劃在1931年3月、10月兩次發動軍事政變。是1932年「5.15」未遂軍事政變的精神領袖、幕後主謀者和指揮者。1918年進入「滿鐵」,歷任東亞經濟調查局編輯課長、調查課長、局長等要職,1939年任「滿鐵」最高顧問。在獄中精神失常免訴。 中國公布的重要戰犯 內閣成員、陸海軍首腦與陸海軍大將有多人在「8.15」至年底期間自殺身亡,比照28名甲級戰犯情形可確定有4人當屬死有餘辜: 近衛文麿,1937年6月-1939年1月、1940年7月-1941年7月、1941年7月-10月三次組閣。七七事變後批准向中國派兵,1938年1月聲明「不以國民政府為談判對手」,11月聲明建立東亞新秩序,1940年締結《日德意同盟條約》,入獄前12月16日畏罪自殺。 杉山元,1937年2月-1938年6月、1944年7月-1945年4月兩任陸軍大臣,1940年10月-1944年2月參謀總長,七七事變時力主派兵聲稱「膺懲暴支」,1938年12月-1939年9月任華北方面軍司令。9月12日在第1總軍司令任上畏罪自殺,陸軍大將、元帥。 阿南惟幾,1945年4月至終戰陸軍大臣、大將。
1938年11月-1939年9月任第109師團長參加華北、太原作戰,1941年4月-1942年7月任第11軍司令指揮第2次長沙作戰、浙贛作戰,《終戰詔書》播放當日自殺。 本庄繁,1931年8月-1932年8月關東軍司令,九一八事變主要責任者,預備役陸軍大將、樞密顧問官,入獄前11月20日畏罪自殺。 各有關國家負責審判乙、丙類戰犯,實際執行中也有涉及破壞和平罪。中國在1945年開始審判乙、丙類戰犯,但1947年7月中國政府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公布日本重要戰犯261人名單,脫離了原定三類罪行框架。例如九一八事變及侵佔中國東北是日本陸軍的最惡劣表現,與此相關的人多列入重要戰犯。計有:陸軍大臣南次郎、參謀本部第2部長建川美次、作戰課長小畑敏四郎、情報部俄國班班長橋本欣五郎、關東軍參謀長三宅光治、高級參謀板垣征四郎、參謀石原莞爾、朝鮮軍司令林銑十郎(擅自派兵支援關東軍)。攻佔南京的主要將領松井石根、上海派遣軍司令朝香宮鳩彥王、第6師團長谷壽夫、第9師團長吉住良輔、第16師團長中島今朝吾(1945年亡)、第114師團長末松茂治均列為重要戰犯(第10軍司令柳川平助早亡)。 未列為甲級戰犯的5名首相中阿部信行、米內光政列為重要戰犯:阿部信行是首任駐汪精衛政府大使;米內光政雖沒有侵華經歷,但在海軍大臣任內力主開闢上海南京戰場。 非甲級戰犯而列入重要戰犯的海軍首腦有:海軍大臣吉田善吾於1942年11月-1943年12月任中國方面艦隊司令,海軍大臣、軍令部總長及川古志郎1938年4月-1939年11月第3艦隊司令兼中國方面艦隊司令,海軍大臣野村直邦1939年11月-1940年9月第3遣華艦隊司令,軍令部總長豐田副武沒有侵華經歷。 中國公布重要戰犯名單時間在東京國際檢察團起訴甲級戰犯之後,261名重要戰犯不包含甲級戰犯木戶幸一、武藤章、岡敬純、大川周明、大島浩、佐藤賢了、重光葵7人。武藤章、佐藤賢了既已列為甲級戰犯又在侵華戰場任過重要職務,顯然屬漏列重要戰犯。 還有罪大惡極但沒有列入任何戰犯者。松井太久郎在九一八事變時任關東軍司令部附、參謀,1936年12月任北平特務機關長,是七七事變兇犯之一。此後除1941年調往馬來作戰半年外均在中國關內任職,可謂長期參與侵華戰爭。終戰時日軍中國派遣軍9名軍司令有6名重要戰犯,但松井太久郎竟未列入。 天皇裕仁的責任問題 不將天皇裕仁列入起訴名單,這是1946年4月3日華盛頓盟國遠東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戰後數十年質疑東京審判者往往以此為切入點,問題可能向兩個方向發展:因為沒有追究天皇則日本的戰爭責任問題是否完全解決?天皇都沒有戰爭責任日本是否也可從侵略陰影中脫出?一戰後產生了1928年《非戰公約》,但「戰爭犯罪」的概念卻是首次出現於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國際法開始踏上禁止戰爭、將戰爭當做刑事犯罪的道路」(荷蘭籍法官洛林語,約翰.W.道爾著《擁抱戰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胡博譯,三聯書店2008年,426頁),軍事法庭審判戰爭犯罪儘管被指為「事後法」,畢竟也沒有採納有人主張的戰地裁決方式。法律(國內法)與國家不可分,國家制定法律以規範、調整個人與團體的行為,法律又須倚仗國家力量方可推行,立法、執法必然嚴密。國際法卻是另一回事,任何國際組織開宗明義第一條便是尊重各國主權,立法、執法必然存有可妥協可進退的空間,東京審判的缺陷豈止是事後法問題。 只要有日本的戰爭責任,就有天皇的責任,這是不言自明的,日本國家體制之特殊卻使天皇戰爭責任問題複雜化。日軍攻佔南京時曾發生炮擊美艦帕奈號事件,12月14日《洛杉磯時報》評論美日外交時稱「日本的機構中存在著一種雙重性,使得與日本政府的交涉很困難」(Herbert P. Bix著《Hirohito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Japan》,中譯本《真相——裕仁天皇與侵華戰爭》,王麗萍等譯,新華出版社2004年,241頁)。美日談判陷入僵局時美國竟以為總統與天皇的直接接觸或許是出路,就在日軍偷襲珍珠港前數小時羅斯福還致電天皇要求日軍撤出法屬印度支那。日本投降簽字前,日方認為投降書文本將天皇與政府、大本營並列有悖於日本國體(指重光葵簽字於"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梅津美治郎簽字於「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要求在「奉天皇令,以天皇名義」(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之下重光葵與梅津美治郎兩人聯署投降書,遭盟國拒絕。日本文學評論家小森陽一的《天皇的玉音放送》(陳多友譯,三聯書店2004年)試圖從解剖《終戰詔書》來「打碎由昭和天皇裕仁的話語建構起來的、是非顛倒的雙重構造」(270頁),譯者說「小森的學說基本上顛覆了圍繞著日本『近代天皇制』歷史的相關話語」(278頁),跋作者稱該書的出版是「東京審判的繼續,小森審判完成了東京審判的遺留工作」(296-297頁),實為文不對題。所謂天皇詔書其實是一個內閣文件——10日天皇「聖斷」後首相確定詔書要點、交內閣書記官長迫水久常擬稿並延請兩位漢學家潤飾文字,14日內閣全體會議修改定稿送天皇署名用璽,內閣所有成員再簽章附署後公布。 作為君主立憲國君的天皇不是獨裁者,而日本也非責任內閣制,內閣的作用被界定為「輔弼天皇」。內閣沒有軍權,內閣的陸海軍大臣卻是現役軍人。自1937年11月設置大本營有過15次御前會議,儘管裕仁在會上不發言、不表態(唯有1945年8月10日、14日兩次會議由「天皇聖斷」決定投降),畢竟都是決定重大國策的會議。 但天皇戰爭責任問題也有一種簡單的解讀:以何種形式來處罰戰爭責任者,乃出於當時戰勝國決策層的利益考慮,美國政府甚至參考了蓋洛普民意調查結果。《波茨坦公告》初稿由前駐日本大使格魯起草,初稿第12條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保留天皇制。盟國政要曾經討論過應由誰代表日本簽字的問題,最終達成的共識是不強令天皇或首相出席投降簽字儀式,其理性出發點是順利而儘快結束戰爭。從「8.15」到1952年締結《舊金山和約》是軍事佔領期,屬戰爭狀態的尾聲,首要的是完成軍事佔領的現實任務。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長韋伯(澳大利亞)稱「天皇是有戰爭責任的,他之所以沒有被起訴,是由於政治上的考慮」、「免除對天皇的審判,無疑是基於所有同盟國成員國的最大利益而做出的決定」(日本讀賣新聞社編《天皇和日本投降》,蔡德金等譯,檔案出版社1992年,前言)。
這應當是關於法律責任的結論,如果採用另外的決策會不會有更令人滿意的結果,已屬於後世學者檢討的話題。1945年8月29日美軍到達日本的前一天裕仁同木戶幸一談他考慮退位;首批拘捕令發出後9月27日裕仁拜會麥克阿瑟表示「全部責任由我承擔」;1946年元旦裕仁發布《關於新日本建設之詔書》即《人間宣言》,都可以看作在道義上的追究。 對於日本軍民來說,戰敗導致天皇責任的立即凸現。日本歷史學家藤原彰當年任本土決戰第216師團的步兵大隊長,他的感受是「在聽到日本戰敗的現實情況以後,我就曾經考慮過,恐怕天皇還是應該以自殺的形式來承擔戰爭責任,這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作為最大的戰爭責任者,把大多數國民驅趕到了萬劫不復的死亡之地的人正是天皇」(《中國戰線從軍記》林曉光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183頁)。但藤原彰表達的只是戰敗的責任,並沒有指向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責任,這與深刻檢討舉國一致的大規模對外侵略並不相同。日本歷史學家井上清斷言「沒有這個日本國唯一最高統治者的命令或同意,大日本帝國對外進行戰爭是不可能的」(《天皇和日本投降》,前言),這裡不僅忽視了歷史是不能假設的,也沒有解釋裕仁可以不命令、不同意嗎? 《真相:裕仁天皇與侵華戰爭》一書通過揭示「性格、行為和思考方式」追索裕仁在戰爭中的表現,但該書在制度層面上並沒有什麼新發現。 軍人與軍部的責任問題 28人中有陸軍15人、海軍3人,這比紐倫堡審判24名被告中5名軍人多得多,軍部的戰爭責任一直是各方矚目的問題。
當時的政界即已注意到軍部的惡劣表現,1945年2月「重臣上奏」時近衛文麿向天皇表達了對軍部的強烈指責:「滿洲事變、中國事變、以及最後發展成的大東亞戰爭,這些都是軍方有預謀的計劃,現在也是非常清楚的事實」(《天皇和日本投降》,18頁)。 軍部的跋扈常常體現為參謀的作亂犯上。九一八事變元兇已確認是關東軍參謀石原莞爾、高級參謀板垣征四郎、奉天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與參謀本部情報部俄國班班長橋本欣五郎。海軍力促日軍進駐法屬印度支那乃是日美開戰之前奏,而海軍首腦這一決策系出於海軍省軍務局第2課長石川信吾意見書。在決策襲擊珍珠港時起重要作用的是所謂強硬派「三人幫」,即參謀本部作戰部長田中新一、作戰課長服部卓四郎、台灣軍研究部部員辻政信。 《檢證戰爭責任:從九一八事變到太平洋戰爭》辟有專節「失控的軍部官僚也負有責任:介入政治,扭曲國策」以譴責軍部官僚。著名「日本通」、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原司長高宗武在著於1943年的《日本真相》(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180頁)中就稱「日本的政治是『陸軍政治』,也可以說是『陸軍科長政治』」。更有近年一些著作渲染日本陸軍參謀的作亂如《有一種戰犯叫參謀》。確實,軍部而不是軍隊統帥(在軍人政權情形則軍人本身就是統帥)對於發動侵略戰爭負有如此大的責任,這在世界政治中極為罕見,而追究軍人戰爭責任問題在法理上更會遇到相當的困難。
日軍大本營有兩大怪,一是沒有事實上的大本營主席(連帶產生的難題是陸海軍必須每事訂立協定),軍隊的統帥天皇不能直接決策;一是內閣首相不是大本營成員,內閣陸海軍大臣卻是現役將領。東京審判在考量軍部與軍人的強力作用時當然要放在日本特殊國家體制框架之中。甲級戰犯中曾經以參謀身份作亂的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橋本欣五郎以更多的其它理由被起訴。被稱為「河本大作-石原莞爾」軍部決策模式的主角石原莞爾雖被拘捕而終究沒有起訴,有論者說是證據不足,實際情況是石原莞爾早於1941年3月在第16師團長任上退出現役直至終戰(但被中國政府列為重要戰犯)。「犯上」畢竟是日軍內部問題,負責任的首先是首腦。高宗武所言也有極端,如說「陸軍省的軍務局軍務課長和參謀本部的作戰部作戰課長,可以說是代表陸軍的兩大台柱,而實際上的重心仍在陸軍省的軍務課長,所以說這軍務課長是實際決定日本兵馬大權的人」,甚至稱「只有陸軍中之優秀分子,方能夠做軍務課長(大佐銜)。換句話說,凡是做過軍務課長的人,即在平時也可以升作大將,戰時更不必說」(《日本真相》180頁),更與實際不符:從1936年8月起11名軍務課長無一人升作大將,從九一八事變起的14名軍務局長(少將銜)也只有小磯國昭、後宮淳、山脅正隆升到大將。 中國公布重要戰犯261人名單中陸海軍軍人各有201、21人,比例高達85%,形成事實上的軍部責任。中國對日作戰時間最長、投入兵力最多,遭受巨大財產人員損失,日本陸軍於此罪孽深重。七七事變後侵入中國關內日本陸軍的214名總軍司令、方面軍司令、軍司令、師團長的76%被列為重要戰犯(黃力民《1947年公布的日本陸軍重要戰犯概況》,《軍事史林》2006年7期),顯然中國政府在確定重要戰犯名單時更多地考慮了日軍作戰行動帶來的殺戮與掠奪,這與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確立的戰爭犯罪已有一定差距了。 總之,從日本的角度說,軍人責任仍屬戰敗的責任而非發動侵略戰爭責任。 原告是「文明」、被告是日本 日本民間右翼思潮泛濫,但只有一個大川周明被起訴,而最終大川周明因精神失常免訴,使後人無以從東京審判來評價思想家的戰爭責任問題。 國際公法承認國家有宣戰權,那麼審判戰爭犯罪時責任應當在國家不在個人(除非絕對君主獨裁製),而實際卻是讓領導者個人為國家的極端行為負責,這或許可以看作是東京審判的真正缺陷,當屬先天不足。 日本軍民對天皇狂熱崇信,但是天皇、內閣、軍部都嚴格地按制度行事,如內閣多次提出首相列席大本營竟不可得(1945年4月才實行首相列席大本營制度)。旁觀者可以覺得日本之怪異,但這就是真實的日本。將日本的戰爭責任問題置換為天皇責任、內閣責任、軍部責任是不妥當的,即使如此操作也更難以解開日本戰爭責任之結,形成對東京審判的誤讀。東京審判不足以完全解決日本的戰爭責任問題,它更重要的是表達了戰爭犯罪概念。日本的根本問題是生不逢時卻要逆流而動。明治維新後日本「脫亞入歐」走上強國路,誤以為當追隨西方列強的殖民路。國民、軍人的強盜心態有赤裸裸者如獨協大學教授中村粲稱「弱國應該為自己的弱小而對歷史負有重要責任。當時的清國和朝鮮就是這樣」(《大東亞戰爭的總結》6頁),鳩山內閣行政刷新擔當大臣枝野幸男稱「日本通過明治維新實現了近代化,而中國以及朝鮮半島沒能實現近代化。日本是擴充殖民地的一方,所以中國以及朝鮮半島被殖民侵略是歷史的必然」(《朝日新聞》2010年3月28日報道)。右翼人士稱大東亞戰爭的成果是解放了亞洲眾多歐美殖民地,事實恰恰相反。
日本雖然曾經攫取中國台灣、朝鮮、南太平洋原德國殖民島嶼,趕的卻是殖民主義末班車而無視殖民主義已屆退潮時——美國殖民地菲律賓在二戰前即已定出獨立時間表,《開羅宣言》特意宣稱「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8.15」後首任日本首相東久邇宮稔彥王提出「一億總懺悔」,曾被批評是為天皇、內閣與軍部解脫責任。但是,即使起訴、判罪了天皇也不能根本解決日本的戰爭責任問題。裕仁不是希特勒,即便是希特勒也應當追問當時的德國何以會產生希特勒!如果我們同意東京檢察團首席檢察官基南在起訴詞中強調最終的原告是「文明」之說(《擁抱戰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426頁),那麼對於戰爭犯罪審判的真實、永久理解就在於:對國家的制裁以及國家、民族的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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