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老遺囑庫—盤點胎兒遺產繼承權的各類概述
孕育當中的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嗎?「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尚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我國首部民法總則草案擬明確規定:胎兒具有遺產的繼承權。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確認胎兒在某些例外情景,如:賠償請求權、繼承權、受遺贈權等等當中享有主體資格,因而享有生命權,也就是在有關其利益時享有生命權。應該說,這對於胎兒權利的保護來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能力,因此不受美國的憲法保護,也不受到繼承法的保護。不過,美國對胎兒的人權保護在不同州有不同規定,比如,有的地方不允許墮胎,就是對胎兒生命權利的極度保護。美國對胎兒的法律中只有從胎兒不受毒品、酗酒和暴力傷害角度出發的人權方面的保護,並沒有認可胎兒有財產繼承權利,而且明確規定胎兒只有出生後具有生命力,才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所以仍在腹中的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能力,不會享受美國憲法的保護,也不會受繼承法的保護。
在德國,胎兒也是享有繼承權的,但是要基於兩個條件,其一,是繼承人的現實存在;其二,是生命產生之後的即將存在。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923條第一款對繼承權的解釋,繼承事件發生時,繼承人必須是事實存在。通俗點說,繼承者得是個大活人。第二款做了進一步的詮釋,在繼承事件發生期間,潛在繼承人雖然還沒有來到這個世界上,但是已經形成生命,也就是說胎兒同樣擁有繼承權。前提是日後孩子必須真的出生,這一繼承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某先生因故去世,某個順位繼承人已經身懷有孕,肚子里的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在出生前可以由母親代行,但是如果胎兒因故沒有降生,繼承權也就隨之自動喪失。
關於繼承權,德國法律上主要是基於繼承人的現實存在和生命產生後的即將存在兩個條件。如果是遺產事件發生時,潛在繼承人既沒有出生,也沒有形成生命,則沒有繼承權。如某先生去世一年後,又有了一個孫子,這個孩子從祖父那裡得不到任何財產繼承權。所以冷凍胚胎,本身在德國非常具有爭議。從生理上講還不是胎兒,從法律上也就不能享受胎兒的應有的權利,如繼承權以及墮胎保護。根據德國現行法律,懷孕超過12個星期,就不得人為終止妊娠,否則將依照德國刑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胎兒具有繼承權,但在遺產分割時,根據規定,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該按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再分配。在這方面,澳大利亞還曾經有一個非常著名的冷凍胚胎的案列。澳大利亞並沒有全國統一的繼承法。而在各個州的法律規定當中,基本上按照繼承的優先順序會是配偶及其出生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阿姨、姑姑、叔叔、伯伯。
最近,像新南威爾士州的繼承法當中,將死者的第一代堂兄弟、表兄弟姐妹也都算在其中。由於澳大利亞各州的法律要求,遺產需要由確定的人員來繼承,而確定的人員需要是在出生,而且存活30天以上的人,因此很遺憾,在胎兒沒有出生之前沒有繼承權。但是在遺產分割的時候,根據規定應當要保留胎兒遺產部分的份額,如果胎兒順利出生,繼承該部分的遺產,而如果出現死胎,保留份額會根據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再分配。
澳大利亞在胎兒繼承問題上曾經出現過一次比較著名的案例,一對美國的夫婦在飛機失事前,在澳大利亞的一個醫院保留了兩個胚胎,在夫婦死亡之後,對這個胚胎的去留問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最終維多利亞州的上議會決定同意將胚胎植入待孕母親的子宮內,以完成這對夫婦的遺願,並且讓他在長大之後,繼承父母的遺產。實際上澳大利亞雖然沒有明確的給予胎兒在繼承贈與方面的權利,但是卻同意在遺產分割的時候保留這一部分的權利,一旦胎兒存活,則這一部分保留的權利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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