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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共享單車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

現今在北京街頭,隨處可見一輛輛小黃車、小紅車穿行,成為一道靚麗的風景。這就是被越來越多年輕人喜愛的共享單車。不僅北京街頭,自去年以來,上海、南京、珠海、深圳等許多城市都出現了共享單車。



除由北京大學光華學院畢業的戴威創辦的小黃車OFO、極客汽車創始人胡瑋煒等人創辦的摩拜小紅車外,還有至少25種單車品牌,如永安行、小鳴單車、小藍單車、智享單車、北京公共自行車、騎點、奇奇出行、7號電單車、黑鳥單車、酷騎單車、1步單車等等。其中,佔有市場份額最大的是OFO和摩拜單車。


共享單車行情火爆的背後,也存在一些問題。多位法學專家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共享單車涉及四方面法律問題需引起關注。

公司收取押金存在金融風險


如今,用戶使用OFO先要交99元押金,使用摩拜單車交299元押金,此外還有充值款,充值多少不等,單就押金一項,聚集的費用驚人。據公開資料,去年年底,OFO單車市場投放量最多,達到80萬輛,摩拜單車60萬輛,每一輛車有多人使用。如此,OFO和摩拜單車收取的押金數額不菲。而今年以來,使用單車的用戶迅速增多,這兩家公司收取的押金則會更多。


雖然押金可以秒退,但充值不退,存在法律風險。有法學專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押金那麼高,是否合理?在個人無議價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規範。押金會不會成為變相融資?這是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和北師大法學院近日共同舉辦的「網路與法律對話」學術沙龍上,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說,單車公司收取巨額押金,在這種商業模式上,資金安全是最大的問題,存在金融風險。

他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單車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屬性,公司應將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賬戶單獨存管。如果要交由第三方存管,需要相關金融部門出台相關意見措施進行規範。


用戶私鎖隱匿涉嫌非法佔有


單車掃碼即開,用完付費,再由別人使用,很方便。然而現在有的用戶用私鎖將共享單車鎖起來,不讓別人用;有的將單車藏起來,甚至直接將單車騎回家。


摩拜單車上裝有GPS定位設施,即使藏起來,也知道在何處,OFO單車上沒有裝。據公開報道,上海一家法院去年年底對一起共享單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私藏單車行為構成盜竊罪,對其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平說,隱匿單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李居遷說,隱匿和私鎖還是有差別的,私鎖相當於交還後仍非法佔有。


劉德良認為,單純對有定位系統的私鎖並將單車停放在公共場所的行為,如果沒有破壞或拆除定位系統,而且行為人也通過掃碼開鎖支付使用費的話,可以斷定行為人並非是對單車所有權的侵害,可能僅僅是想便於自己使用,即不是所謂的盜竊行為;但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對租賃公司單車收益權造成消極影響,因此也應該屬於另類的財產侵權行為。相反,破壞或拆除定位系統的私鎖單車行為,且使用不付費的,應該推定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竊行為。


對於那些針對無定位系統的單車專門提供非法開鎖或分享單車密碼的行為,劉德良說,無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是在幫助侵害所有人的收益權,因此它與無償使用單車者一起構成侵權行為。當然,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非法開鎖行為,則可能構成盜竊。至於是否構成盜竊罪,則應該看盜竊的數量能否達到入刑條件,只有符合入刑條件的盜竊行為才應該按照盜竊罪論。


至於隱匿單車行為,劉德良認為,如果是針對無定位系統的,則可以推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可能構成盜竊;如果是針對有定位系統的,且未拆除或破壞定位系統,且行為人明知道該車有定位系統的話,則推定為意圖無償使用,屬於收益權侵權行為;如果是破壞或拆除定位系統的隱匿行為,則可以推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竊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孫平說,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看刑法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隱匿私鎖一次單車,一輛單車價值幾百元,不構成盜竊罪,但若多次這樣做,就構成盜竊罪。如果及時改錯,意識到這種行為對所有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理。


損害單車破解密碼涉侵收益權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問題嚴重,路邊經常見到隨意停放的單車。


但現在更為普遍的是對單車的損害。有的人將車座拿回去,用車的時候再將車座拿出來,致使別人無法享用。

有的人破解密碼,通過記住密碼或從他人那裡獲得密碼而達到免費使用的目的。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剛說,最近發現,有人將單車的車牌號取掉,或者將車牌號遮擋,讓別人無法騎走。


宋剛說,損害單車,從民法角度講,是對「物」的損害,侵犯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至於遮擋車牌號,雖沒有損害所有權人的物權,但其影響了所有權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權。


李居遷說,破解密碼免費使用,本質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侵犯其佔有、處分及收益權。


共享單車企業需要部門監管


一般對共享單車的界定,就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享服務,是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


單車企業投放單車,需要巨資,收取押金充值款,對民眾來說,解決了市民最後一公里問題,利於綠色出行。這種共享經濟形態,也引來不少社會資本投入其中。在南方一些城市,單車企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


那麼單車企業究竟是何種性質?


李居遷認為,從性質上更像租賃。用一次付費一次,用完交還,只是交還地點自由。


劉德良認為,共享單車,甚至共享汽車,在性質上屬於分時租賃。但從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來看,更看重其綠色出行帶來的好處。從這個角度分析,更類似於一種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門管理更為妥當。


劉德良同時認為,單車公司性質也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從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講,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屬性,金融監管部門也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加強監管。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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