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擊鼓非鳴冤,官府可用刑逼供
古代在沒有檢察制度,那官員如何審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我們經常在電視電影中看到「擊鼓鳴冤」的情節,都認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事實並不是這樣。據了解,衙門前所設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下班的,其實系擊鼓收工。到了明清時期,才作為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鳴冤使用。
古時擊鼓非鳴冤
在清代老百姓報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而如果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過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時,找上層官府或權貴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清代也有規定只許擊鼓鳴冤,不許攔車訴冤。咸豐時期,皇帝從西陵回京,中途遇上一班婦女希望減免糧租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而引發衝突,婦女們就拿石頭擲打兵丁。最終此事為首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鬨堂罪」,被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至於在古代,是不是有案情想告就告?答案「不是」。有內地研究法律的教授指,古時報案稱「告狀」,在清朝時期,針對女性的訴訟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要告長輩,媳婦告老爺奶奶,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及參與。限制卑幼訴訟權,主要目的是維護尊卑秩序。
現代社會,案件調查過程中都不能用刑,但在古代用刑以套取口供是合法的。由於古時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為了讓罪犯招供,很多時候會用刑,清朝時期最常用的是「笞刑」,以竹子、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這類都是屬於輕刑。
1900年杖刑過程
同現在一樣,古時也會公開審理案件,允許老百姓旁聽。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條,還會考慮當地人情、關係及文化。在一般情況下都是當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較複雜、影響較大,官員需要仔細斟酌,會推遲幾天宣判。
晚清時期的衙門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訴,這時候才有「檢察」、「監督」進入司法程序,在檢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檢察官的角色。晚清時期,為維持封建政權,慈喜派載灃、端方等要員赴日本、歐美各國考察政治。出使各國的大臣歸國後向清廷陳奏:「實行變法必先改定官制。」1906年9月,清政府發布預備立憲諭,隨即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系統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檢察制度,亦成為中國第一套檢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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