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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懇求判「刺死辱母者」無罪

今天你一定和Sir一樣,被這條新聞狠狠噎住。


一起殺人案。


殺人者,於歡,22歲。

死者,杜志浩。死前正與其他10名催債人,用盡手段羞辱於歡的母親,逼她還債。

我懇求判「刺死辱母者」無罪



案情不複雜,但看完《南方周末》的報道,卻讓人感覺一股憂憤之氣鬱結胸中。

一層,一層,一層,荒誕的現實把我們的心理底線擊穿。


忍無可忍的逼債。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蘇銀霞開辦的公司資金周轉遇困,不得已向吳學占借款共計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遠超法律規定的36%年利息上限)。


在蘇銀霞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後,「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


結果,就遭到涉黑勢力的恐怖逼債。

案發前一天,事情已經不妙——


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


案發當天,蘇銀霞和於歡母子被關在了一起——


「什麼話難聽他罵什麼,沒有錢你去賣,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學著喚狗的樣子喊小孩,讓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嘴上

杜志浩脫下褲子,一隻腳踩在沙發上,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


一個小時後,失控的於歡,抄起水果刀瘋狂捅向逼債者,結果四人中刀,其中杜志浩失血過多死亡。


愛莫能助的警察。


蘇銀霞曾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前來簡單了解情況後,蘇銀霞欲一起離開,未果。

就在案發前,民警接到報警再次前來。四分鐘後,留下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準備離開。


蘇銀霞公司的員工於秀榮試圖攔下警車。


「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不會缺席的判決。


杜志浩的家屬提出,於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餘萬元。


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而對於於歡代理人主張的正當防衛,法院認為:


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在那樣的情況下,身為人子的於歡的恥辱與憤怒,外人是難以體會的。


但從這樣的結果中,Sir只想說,失望,乃至絕望


「因為他的生命安全還沒有受到威脅,所以他殺人,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這樣的的邏輯,正確」到冷血


它要求,一個被11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睜睜看著母親受凌辱的人,用無比冷靜和鎮定的心智,精確計算出「我應該反抗到什麼程度」


與此同時,罔顧他用「適度的防衛」絕無可能制止,正在發生的非法拘禁和猥褻的犯罪行為。言下之意是,反正那又不會要了你命,你有什麼理由動刀?


這就相當於,在不正當的時候,跟你談正當;在耍流氓的時候,跟你講道理;在無法無天的時候,跟你談五講四美。


Sir並不想說,新聞報道就是案件全貌;我們自然也不能替代法官,判定當事人有罪或無罪。


但目前看到的信息,已經足以讓我們對社會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就此崩壞。


新聞里用到一個詞,極致凌辱


相信這個詞大家都懂,但肯定只有極少數人,才知道它真實的含義。


說到這,Sir很難忘記一部電影,因為正是那部電影,儘可能多,讓Sir感受到了遭遇極致凌辱的平常人,那種無限的憤怒、恐懼與絕望。


這就帶你看看,看看我們是不是可能,在同樣具體的情境中,「學會」法律所說的正當防衛。


1997年,邁克爾·哈內克執導的《恐怖遊戲》,講了一家人被「囚禁」在封閉度假屋裡的1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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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堵住於歡母子的11個催債人員,這裡的惡人只有兩個,卻在封閉空間里濃縮了人類歷史上的侵略、控制和強盜邏輯之集大成。


他們不是來催債的,而是來要雞蛋的——這麼小的雞蛋,你家裡都不夠給,就是主人家的不對了。


我們不會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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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帶著很純潔的白手套,說話得體而有教養,挑了根高爾夫球棒,很自然地控制了這家人。


但慢慢,就沒那麼有教養了。


第一步,切斷外部聯繫。


故意把手提電話摔進水裡,把主人家的世界收緊在這個小空間。


而在於歡案中,催債人員意識到有人報警,挨個「盤查」,搶走了職工的手機。


第二步,控制人身自由。


《恐怖遊戲》中的兩個小夥子,手持球棍將一家人集中在逼仄的客廳。這裡只有兩套沙發,簡單的桌椅,對面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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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人的腿被打斷,動彈不得。


女主人和孩子,就任他們擺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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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場氣場懸殊的對峙,來人都是年輕力壯的男性,帶著咄咄逼人的侵略性,做事越來越沒底線。而被限制的人,毫無招架之力。


像極了於歡案中的這一幕:


但比限制人身自由更可怕的,還有第三步,精神折磨


這家主人雖然被「囚困」,但一家三口內部還能交流。所以一開始,他們精神上還是自由的,言行舉止間形成一個結界,將不速之客攔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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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快,這一完整的小世界就被外人用武力打破,強勢進入。


開始當著男主人的面,視奸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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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著孩子的面,猜測他母親的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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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他們要求女主人當眾脫光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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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步,所有的防護都被剝奪光,就像砧板上的一塊肉。


直到,完全失控。你根本想像不到,下一步對方會做什麼,只知道會一次比一次更過分、更踐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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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如於歡案裡面的,一開始,精神騷擾,用手機播放黃色錄像。


髒話辱罵。


接下來,侮辱肉體。


鞋子捂嘴、抽耳光、在胸口彈煙灰、「用極端手段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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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你所見,在極端凌辱之下,似乎只有一種「正當」的可能,那就是承受。


而在「刺死辱母者」案件中,與《恐怖遊戲》不同的是,它更恐怖——


我們小時候被教育的「有困難,找警察叔叔」,正在變成一句歌詞——童話里都是騙人的。


或許,想要在案發前調停雙方,是困難的。但出了人命,事情反而變簡單了——


警察讓於歡交出刀子,並把他帶到派出所。


而在此之前,許多罪行,似乎已經被放過。


比如,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又比如,瀆職罪


最讓人不安的地方,或許正是警察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你看過《盲山》未刪減版,還記得被拐賣的女大學生白雪梅,何時動手殺了她的「丈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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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她發現被騙後,不是被強姦後,不是逃跑被捉後,不是懷孕後……


而是,警察來救她的那一天。


因為他們在沒來前,還是一星半點遠不知在何處的希望;他們的到來,卻只是親自向白雪梅驗證了希望的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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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了於歡的身上。


「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這句話,和警察經常喊的「站住」一樣,是不會生效的。


不同的是,喊著「站住」,還會繼續去追;而說完「不能動手打人」,轉身就走了。


這或許才是壓垮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因為這暗示了他,110的那一邊,相當於一個空號,他落入了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蠻荒之地。


事情還沒完。更糟的是,因為警察的到場,法院默認他和母親處在保護之下,「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這又使得他的正當防衛難以成立。


殺人,被判無期徒刑。


你看,渺小的個體,在缺乏社會安全保障的極端情況下,能做的抗爭,只有自我毀滅。


就像《推拿》中,郭曉冬飾演的盲人按摩師,面對上門討高利貸的黑社會,他除了揮刀自殘,沒有別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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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件,網上已經聊瘋了。在一片譴責聲中,竟然還有人會說,於歡的媽媽自己不好,也有經濟案件的嫌疑——她生意不幹凈,就活該受凌辱?


還有人說,於歡反正殺了人。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古話如此。


古話說錯了嗎?沒錯,但太不完整。


欠的是什麼債?逼還手段是不是非人?報案後警察不管怎麼辦?性侵和非人道折磨,對比死亡的威脅,哪個更重?……


這句古話,沒有繼續告訴我們。


還有,為什麼我們遇到這種事,總有人老提古話,卻不提法律?


我們依靠古話活了幾千年,可即使在只靠智者和清官斷案的封建年代,也有比古話更合理的東西存在。


中國古代,就將以暴力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人,視為盜賊。


《周禮·秋官·朝士》規定: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唐律》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里,都有類似的法律條款。


就連大家都熟悉的武松殺嫂,故事中酌情判的,也是流放。


而武松為什麼殺嫂?文中說了,知縣得了西門慶賄賂,在法律無用的前提下,他才「另有理會」。


易中天曾說過中國人的「三種夢」:明君夢,清官夢,俠客夢


大概是說,期盼著靠明君開天下太平;如果沒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進諫;如果沒有清官,就靠俠客夜取奸人狗頭。


如果連俠客也沒有呢?


那,就是噩夢。


那就和刺死辱母者的於歡一樣,既沒有王法的保護,也沒有身懷絕技,是草民。


他不拔刀,他一輩子就會永遠陷入噩夢;他拔了刀,被判無期,他母親的後半生也一樣是噩夢。


再說大一些,此案結果對我們每一個民眾而言,難道不更是兔死狐悲的噩夢。


我們本來期待,法律能消除這些噩夢,否則,要法何用?


可你記得法院判於歡無期徒刑的說辭嗎,「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你還沒有被實際傷害。


所以在案件過程中得到法律保護的,反而是以多欺少、以強凌弱的人。


在Sir看來,這才是整件於歡刺人案最詭異的地方。


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只打擊犯罪,而不預防犯罪?


再說細一點,打擊犯罪,打擊什麼罪?


為什麼殺人是罪,非法侵入、非法拘禁、非人道的精神折磨、攻擊、性侵就不是罪?


有一個細節,你注意到沒?


死者杜志浩身中四刀,為什麼不打120、不叫救護車,卻自己開車去醫院?


因為越靠「惡"混飯吃的人,越懂「公」字頭的漏洞。


不想承認可還是要承認,我們的公共服務,就是有漏洞啊!


司法介入的前提究竟是什麼,沒有明確規範,所以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有隱患。


惡人,選擇把命放在自己控制的方向盤上,和於歡選擇用自己的刀,沒有區別。


知乎上有句話@王Doug,Sir不得不跟你分享:


當一個地方的司法系統無法有效確保一個社會的公正與安全時,法治外的綠林好漢式的叢林社會獎懲體系就會自發蔓延。


即:公權力有漏洞,「私權力」自然會頂上。


如果世界真被逼到了這種境地,太可怕。


需要再次強調,現有新聞報道的信息量,還不足以認定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案件的判決,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和審理。(目前於歡已提起上訴)


Sir懇求法官們這一次,能更加公正地對待受害人。Sir也相信中國,總有一天會有更加健全、「管用」的法律。每一次法律的進步,都是個案推動的。


而在今天,以暴制暴固然不對,很不對。


但最後,也讓Sir偏執、憤怒地說一句——


我就支持於歡無罪。


因為任何正常的兒子,都會為他的母親那麼做。


因為拔刀,是於歡僅有的「私權力」。


本文圖片來自網路


編輯助理:請叫我的全名達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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