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辱母者》所引發的輿論嘩然,宛如當年的鄧玉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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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為
這個周末,大家的朋友圈,都被南周的報道《殺死辱母者》刷屏了。
先把事實作個純客觀的、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極簡概述:做實業的母親,借了高利貸,追債人上門,侮辱欠債者,民警來了,又走了,最後,在目擊其母受辱中,其子將討債人刺死,法院認定非正當防衛判無期徒刑。
一個22歲的兒子,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羞辱,而求助未果時,衝冠一怒,揮刀向凶,是每個正常人的都會感同身受的血氣方剛。看到這個兒子因為殺了人渣而被判無期,出離憤怒,拍案而起,也是每個正常人的同理心與正義感。
這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作為中國人,我們都懂!因此,關於此事的輿論迅速升溫,已經出現了各種評論,包括古代遇到此事怎麼辦的歷史掌故挖掘。
這情、理、法的衝突,這使為為想起了9年前似曾相式的一幕:鄧玉嬌故意傷害一案,2008年最著名的「民女抗暴」事件。
關於這樁網齡十年的人都聽過的陳年往事,為為不再詳述。關於鄧玉嬌案的判決書全文以及各種法理分析網上也很容易查到,其中有一篇專業學術文章是這樣分析的:
「鄧玉嬌案廣受社會關注,案件的最終判決應慎之又慎,司法機關除了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做到準確無誤之外,還要考慮刑事政策與刑事法律的和諧一致,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均衡」。
因此,當地法院最終的判決如下(我從網上查到的,摘錄一段):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本院認為,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鄧玉嬌的辯護人提出鄧玉嬌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審查: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鄧玉嬌的行為構成犯罪。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鑒於鄧玉嬌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並具有防衛過當和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可以對鄧玉嬌免除處罰,鄧玉嬌的辯護人提出如果認定鄧玉嬌構成犯罪,應當對其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鄧玉嬌犯故意傷害罪,免於刑事處罰。」
發生在BBS時代的鄧玉嬌案,因為不僅引發的巨量的網上各類議論,而引發了線下的動員聚集,其案的判決,面對的輿論壓力更加巨大。
但是,應該說,這個判決結果,經得起法律的考量、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也經得起民意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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