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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處罰「刺死辱母者」?

古代如何處罰「刺死辱母者」?

孔子像

古代是如何看待「刺殺辱母者」的?

從儒家來看,是鼓勵子女為父母報仇的。

孝有三:大尊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禮記》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

那孔子支持為父報仇嗎?當然是支持的。

「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衛,赴蒯聵之亂,衛人狐黶(一說為孟黶)時守門,殺子路。子崔既長,告孔子,欲報父仇。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黶(厭)知之,曰:「夫君子不掩人之不備,須後日,於城西決戰。」其日,黶持蒲弓木戟而與子崔戰而死。」——《師覺授孝子傳》

子路的兒子來向師爺孔子報告,說自己想找殺父仇人報仇,孔子很潮的說「GO!」

那麼孟子支持不支持?當然也是支持的。

吾今而後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孟子·盡心下》

因為儒家是主張「親親」是高於「尊尊」(爹媽是最親的,比國王親),因此儒家認為「血親復仇」有利於維護小共同體。

而與儒家恰好相反的是法家。

法家的主張恰好與儒家相反,認為「尊尊」高於「親親」(爹親娘親不如……),因此法家是嚴禁「血親復仇」的。

如《法經》規定:「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嚴禁私人復仇。

韓非子也是這麼主張的「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

而大家知道,從秦以後,古代各個王朝不管怎麼說,都是儒法混用,在「刺殺辱母者」的問題上其實造成不少的混亂,一會按照儒家的主張,表彰這些敢於為父母報仇的人;一會又按照法家的主張嚴格處理,最嚴的時候甚至曾下令「敢私下報父母仇者,族滅。」

首先來看漢朝,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前,雖然漢朝皇帝表面推行孝道,但是實際上對這種私下報仇的行為處理起來是很嚴的,幾乎都是死罪。

在漢景帝時期曾經有一個著名的案例:長安有一個叫防年的少年,他的繼母害死其生父,防年為報父仇就殺死其繼母,最後雖然沒判防年殺母大逆罪,但依然按普通殺人案判處死刑。

而即使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西漢皇帝也還是「霸王道雜之」,「外儒內法」。

古代如何處罰「刺死辱母者」?

曹娥替父報仇

真正按照儒家精神來判處「刺殺辱母者」那要到東漢了,東漢也是古代歷史上少有的把替父母報仇當做一種值得提倡的美德的王朝。

到了東漢章帝時代,甚至出台了一部《輕侮法》,明確表示因為父母受辱而殺人的,一律從輕處理,雖然《輕侮法》在20年後被廢除,但是在東漢「刺殺辱母者」都是美談,甚至還能去做官。

比如東漢著名酷吏陽球,他因為郡吏侮辱了他母親,帶著數十少年,直接跑到這個郡吏家裡,不但殺了郡吏,還殺了他全家;結果陽球不但沒有因為這件事被抓,反而一舉成名,還被朝廷徵辟出來做官。(陽球,字方正,漁陽泉州人也。家世大姓冠蓋。球能擊劍,習弓馬。性嚴厲,好申、韓之學。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結少年數十人,殺吏,滅其家,由是知名。初舉孝廉,補尚書侍郎)

又或者直接被地方官表示,不追究為父母報仇者的刑事責任。

比如汝南郡兵曹掾王子佑殺了陳公思的叔父,陳公思就殺了他,為叔父報仇,然後「還府歸死」,「時太守太傅胡廣以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奮發,手刃仇敵,自歸司敗,便原遣之」。

更有甚者成為全民的偶像。

靈帝時的酒泉郡女子趙娥為父報仇,在光和二年於縣都亭前殺了仇人,然後去自首,當時滿城百姓去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為之悲喜慷慨嗟嘆也」,最後被縣尉「強載回家」,無罪釋放。不止如此,當時的涼州刺史、酒泉太守還「並共表上,稱其烈義,刊石立碑,顯其門閭」,給她刻石立碑,以顯其家門戶。

甚至連皇帝都會利用權力赦免這些報仇殺人的人,「寧叔,字茂泰,廣漢人,與友人張昌共受業太學。昌為河南大豪呂條所殺,叔殺條,自拘河南獄。順帝義而赦之」。

當然,可能是由於東漢「報仇之風」太烈,到了三國時期,曹操嚴禁私下報仇,他兒子曹丕甚至規定,敢於私下報仇者,族滅。因此「刺殺辱母者」要是在三國時期的魏國,那命運就比較悲慘了。

三國魏文帝時詔曰:「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

《魏律》規定:「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而取代魏國的晉朝,也延續了魏國的這一政策。

晉成帝詔定:「自今以往,有犯復仇者必誅。」

古代如何處罰「刺死辱母者」?

唐玄宗

到了唐代,依然嚴格限制血親復仇,父親祖父被人毆打,子孫還擊,對方輕傷以下,無罪;對方重傷,減罪三等;對方死人,仍要處死。

但是總的來說,唐朝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表彰和法律共行的。

比如唐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後元慶手刃師韞,自囚詣官。上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元慶報父仇,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傳》曰:『父仇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宜赦。」(《新唐書·孝友列傳》)然則,慶元究竟當赦?當戮?子昂的建議是:「宜正國之典,寘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

唐玄宗時,監察御史楊汪以謀反罪冤殺嶲州都督張審素,抄沒家產,幼子張瑝、張琇流放嶺南。後來,這兩個孩子逃回,趁黑夜襲擊楊汪(已改名萬頃)。13歲的張瑝砍斷楊汪的馬腿,11歲的張琇手刃仇人。弟兄倆寫好殺楊汪的狀子,系在斧上,又奔往江南,想把陷害父親的仇人都殺光,然後再投案自首,路過汜水關時被抓獲。中書令張九齡連聲稱讚這兄弟倆孝烈,應該免死。侍中裴耀卿等人認為不可饒恕。唐玄宗說:「孝子者,義不顧命,殺之可成其志,赦之則虧律。轉相仇殺,何時得休?」遂採納了裴耀卿的意見。

而宋朝時,《宋刑統》明確提出:「臣等參詳: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仇者,請令今後具察,奏請敕裁。」

所謂敕裁也就是把決定權上交給皇帝,而皇帝也往往採取「減等」的處理,也就是因為其情可憫減刑,這一原則,直到明清兩朝,依然大體遵守延續。

到了明清,朝廷還是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刺死辱母者」的遭遇一般還可以,

以清朝為例,清朝皇帝對因報父母之仇而殺人,是比較寬容的。

順治十三年陝西巡撫奏准,孝子黃大偉因報母仇,殺死宗用儀,按律減輕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

康熙八年,陝甘總督奏准,凡人子為父母報仇而殺死人者,按照挾恨報仇情出義憤律處絞監候。

雍正五年,奉上諭,凡人子為父母報仇殺死人者,無論曾否報官,一律處絞監候。

乾隆二十二年浙江巡撫奏准,孝子許有為報母仇毆斃孫劍灶,按照順治十三年黃大偉殺死宗用儀案,將兇手杖五十,流一千里。

從歷代對「刺死辱母者」的態度和處罰可以看出,從漢朝開始,除了極個別時期,大部分王朝對「血親復仇」還是持寬容甚至鼓勵的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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