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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無路時,犯罪並不可恥

走投無路時,犯罪並不可恥



當社會把你逼到走投無路時,

不要忘記你身後還有一條路,那就是犯罪,


記住這並不可恥。


——馬雅可夫斯基


法律與暴力的關係

文/弗洛伊德


使用暴力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是一個普遍原則。在整個動物界這都是一個真理。人不可能把自己排除在動物界之外。當然,人類發生意見衝突,有時問題十分抽象,需要使用別的方式來予以解決。不過這是後來才出現的較為複雜的情況。最開始,在一個個小游牧人群中,只有最強壯的人才能決定財產的分配,他的意志就是所有人的意志。到後來,對於工具的使用取代了肌肉的力量,擁有優良武器或熟練使用武器的人成了勝利者。從使用武器之日起,智力上的優勢開始取代肌肉的蠻力,而爭鬥的最終目的卻是一樣的:讓對方受傷或失去戰鬥力而被迫放棄抵抗。如果勝利者消滅了對手,也就是把他殺死,這一目的就完全達到了。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手不會復活,對手的下場對其他人有威懾作用。此外,殺死一個敵人還滿足了某種本能傾向。另有一種想法可能阻止這一殺人傾向:如果讓敵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活下去,可以利用他為自己服務。這樣,勝利者也可能只滿足於制服對手,而不殺死他。饒恕敵人不死的觀念就是這樣開始產生的。但在這之後,勝利者卻不得不時時關注被打敗對手的復仇願望,並以犧牲自己的某些安全為代價。


這就是事情的原初狀況:誰的力量大,誰就佔據統治地位,這一統治地位是靠野蠻的暴力或受智慧支持的暴力獲得的。我們知道,在人類進化過程中,這種統治狀況發生過改變,人們從暴力走向正義和法律。但這條道路是怎樣走過來的?我認為是這樣的:一些弱者聯合起來對付那個強者。「團結就是力量」,聯合起來的力量可以戰勝一個人的暴力,這種力量後來就代表了與一個人的暴力相對的法律。因此。我們發現,所謂正義,就是一個團體的力量。其實它也是暴力,時時準備打擊任何抵抗它的人,它使用的方法和要達到的目的都與一個人的暴力相同。兩者唯一的區別是,前者不再是一個人的暴力,而是一個團體的暴力。但是,要想順利完成這個由個人暴力到公理或正義的轉變,就必須滿足一個心理學方面的條件,即大多數人的聯合應該是持久穩固的。如果聯合只是為了反對某一個統治者,在打敗對方後就解散了,那麼就不會有任何結果,而另一個力量強大的人就會再次建立一種暴力統治,這種權力交接遊戲就會永無休止地繼續下去。一個團體必須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存在,必須有各種組織,必須制定各種規則即法律來預防反叛的危險,必須設立權力機構來察看法律是否受到人們的尊重,並監督法律的實施。由於認可了各群體的利益,這一聯合體中各成員之間的感情得到發展,這才是團體力量的真正源泉。


如果一個團體是由許多力量相當的個體組成,情況就比較簡單。這一聯合體的法律就會規定:為了保證團體生活的安全,每個人都要在同等程度上放棄個體自由,並把自己的力量轉為團體暴力。但這種情況只是在理論上才存在。實際情況則很複雜:從一開始團體中就包含著各種不平等的力量如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孩子,不久之後,由於戰爭和征服,團體中還包含戰勝者和戰敗者、主人和奴隸。因此,一個團體的正義在其內部變成了對於不平等關係的規定。法律總是由統治者制定的,並且是為他們制定的,其中幾乎沒有被統治者的任何權力。從這時起,在一個團體中就有兩個因素在起作用,它們既是法律不穩定的根源。又促進了法律進一步發展。第一個因素:統治者企圖讓自己凌駕於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禁律之上,也就是想從法律統治退回到原始的暴力統治。第二個因素:團體中被壓迫者不斷地要求獲得更多的權力,並要求獲得法律的承認,推動法律向前,也就是說,要求從不平等的正義達到人人平等的正義。如果一個團體內部真的發生了權力轉移,這第二個因素就更為重要了。在這種情況下,正義就會逐漸適應新的權力分配。而更為經常發生的是,統治者往往不願意承認這一變化,於是就會發生反叛和內戰,法律暫時中斷,大家都用暴力來解決問題,最後一種新的法律統治建立起來。


因此,我們發現,即使在一個團體內部,用暴力解決利益衝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共處一地的人會有一些日常共同需要和關注的問題,這可以讓彼此的爭鬥得到迅速和平的解決。但只要對人類種族史有所了解,就可以發現,在幾個團體之間,在大群體和小群體之間,在城市、省、民族、國家、大帝國之間,經常會發生無休止的矛盾衝突,幾乎全靠武力來解決。這種戰爭的結果是掠奪、推翻或征服某一個團體。很難對征服性的戰爭作出概括性評價。有些戰爭如蒙古和土耳其之間的戰爭除了造成一些戰爭罪行,沒有其他結果。另一些戰爭則建立起更大的群體,將暴力轉變為法律。在這些更大的團體內部不可能使用暴力,新的法律體系可以解決相關衝突。羅馬統治者以這種方式使得地中海沿岸國家獲得極為寶貴的兩百年和平,法國國王拚命擴展統治疆域,創造了一個和平統一、繁榮昌盛的國家。這些情況看起來有些矛盾,但應該承認,戰爭有可能成為實現人們渴望的永久和平的恰當手段。這是因為,戰爭能促使大團體的建立,在大團體中,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可能使戰爭不再發生。不過征服的結果通常都不會長久,新建立的大團體會再次分裂,這是由於通過暴力聯合起來的各個部分往往缺乏凝聚力。此外,到目前為止,靠征服建立起來的大統一雖然範圍廣泛,卻只是部分的統一,這些部分之間的衝突比以前更加需要用暴力來解決。因此,這種結果就是,把人類無數無休止的小戰爭轉變成大規模戰爭,這種大規模戰爭雖然較少發生,卻更有破壞性。

現在看看我們自己的時代。如果人類各個團體將裁決所有利益衝突的權力交給一個中央權力機構,那麼,戰爭就可以避免。這裡有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建立一個最高權力機構,並賦予它必要的權力。國際聯盟就是作為這種權力機構建立起來的。但這個條件如果沒有另一個條件作為補充。就不能成立。這第二個條件是:國家聯盟本身並沒有權力,只有在這個新團體的成員國即各個國家都打算服從它時,它才能獲得權力。就目前的情況看,這一前景十分渺茫。


我們已經發現,一個團體是靠兩種因素維持的:強迫性的暴力和其成員中的感情聯繫。如果一個因素不存在,這個團體只有靠另一個因素維持。如果是靠某些觀念來維持,只有在這些觀念能夠表達其成員之間的重要聯繫時,它們才是有意義的。由此產生一個問題:這些觀念有多大力量?從歷史上看,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力的。例如大希臘主義觀念,這是一種比周圍野蠻人優越的感覺,它表現在鄰近國同盟會議上、神諭宣示儀式上和運動會上,它強大到足以調和希臘人之間的戰爭規則,但還不足以制止希臘國家各城邦之間的戰爭衝突,也不足以制止一個城邦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敵人聯合起來。基督教徒的感情力量也很強大,但在文藝復興時期,同樣無法制止基督教國家在互相的戰爭中尋求土耳其國王的幫助。在今天,我們也沒有任何現成的觀念可以行使這種統一的權威。對我們來說,終結戰爭是一個十分遙遠的目標,也許只有在經歷了最可怕的內戰後才可能實現。因此,試圖用觀念的力量來取代實際力量,是註定要失敗的。如果我們無視這一事實:法律在其最初階段是野蠻的暴力,即使在今天,一旦失去暴力的支持,法律也不可能發揮任何作用,那麼我們就有可能得出一些錯誤的結論。

走投無路時,犯罪並不可恥



選自《弗洛伊德自述》,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著,黃忠晶等譯


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

走投無路時,犯罪並不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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