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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吳鉤: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文 | 吳鉤

我今天想講一個「刺死辱母者」的故事。


這個故事發生的時間是南宋紹興年間,發生的空間恰好也叫做紹興。


紹興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個狀元——王佐,是一個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當秘書省校書郎時,恰好是權相秦檜之子秦熺提舉秘書省,同僚都忙著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嘗交一語」,話都不跟秦熺說一句。


王佐的母親去世,葬於紹興獅子塢。紹興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親的墳墓突然被人盜掘,遺骸被亂丟於荒野。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掘人墳墓、戮人屍骸,是對人最嚴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殺人、法有嚴懲的惡行。當時王佐的弟弟王公袞,剛剛被提名為烏江縣縣尉(相當於縣警局警長),還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親遺骸被辱,當然十分憤怒。

但是,當地衙門卻遲遲破不了案。王公袞是一個有著刑偵天賦之人,決定親自出手抓捕盜墓賊。經過一番明查暗訪,果然讓他查出發掘母親墳墓的人,是本村無賴嵇泗德。那個嵇泗德,也是一個盜墓的慣犯,「掘冢至十數」,曾因掘墓事敗而被官府逮住過,卻未知何故,又給放了出來,繼續偷偷干著盜墓的勾當。


王公袞訪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將他抓住,押送到紹興府治罪。按照《宋刑統》,「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犯下盜掘他人墳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還打開棺槨,屬於侮辱屍體,罪至絞刑。嵇泗德掘墓開棺,曝人屍骸,顯然已經觸犯了死罪。

吳鉤: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資料圖:電視劇《大宋提刑官》劇照

然而,不知為什麼,紹興府的法庭卻給嵇泗德判了輕刑。關於嵇泗德所獲何刑,史料的記載略有差異,有的稱「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稱「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幾板子。總之被輕判了。


王公袞得知侮辱母親遺骸的罪犯才給判了一個撓痒痒一般的刑罰,「不勝悲憤」。此時嵇泗德還被關在紹興府鈐轄司的監獄內,尚未釋放。王公袞便尋了一個理由,誘使監獄的守卒飲酒,結果將幾個守卒都灌醉了。隨後,王公袞手執尖刀,進了關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結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斬下嵇泗德的腦袋,用手提著到衙門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殺人,當判死刑。但在中華法系中,這類「刺殺辱母者」的血親復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諒解。即便在現代法治國家,王公袞的行為通常也會歸入暴力型「私力救濟」的範疇,跟一般殺人罪行不太一樣。宋朝政府也是將血親復仇跟一般殺傷罪區別開來,《宋刑統》規定:「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時又立法補充:「有因祖父母為人所毆而子孫毆之以致死者,並坐情理可憫奏裁」。據此法意,「刺死辱母者」顯然屬於「情理可憫」的行為,對這一刑案,地方無權作出終審判決,需奏請中央法司裁決。


因此,紹興府將王公袞系獄之後,馬上呈報朝廷裁斷。王公袞的兄長王佐當時是吏部員外郎,得知弟弟殺了人,入了獄,也趕緊設法相營救——他將自己的官告交還皇帝,說願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職來替弟弟贖罪。


宋高宗下詔讓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這叫做「雜議」,是宋代裁決疑案的一項司法機制:「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台諫雜議。」

議法的時候,張孝祥發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說,闡明國家立法與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這番意見,我覺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細細體會。

吳鉤: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張孝祥首先提出:「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張孝祥認為,血親復仇乃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如果任由復仇行為肆行,則天下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死循環。故而,需要國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來實施正義。為人子者,當他們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殺害,卻不敢以私人暴力復仇,那是因為他們相信,法律將會給他們主持公道、實現正義。


基於這樣一種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張孝祥又說:「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屍也,父母之仇,莫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張孝祥的意思是說,王佐、王公袞兄弟的母親安葬於地下,卻被嵇泗德挖出來,曝屍於野外,王公袞抓獲嵇泗德,若是私自殺了,也不違自然正義。但王公袞沒有殺人,而是將賊人交給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當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為王氏兄弟伸張了正義。這也是王公袞沒有私自復仇的道理。


然後,張孝祥鋒芒一轉,指向審理嵇泗德案的紹興府司法官:「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


——王公袞之所以最後殺了嵇泗德,是因為法律沒有替他受辱的母親討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當死,而王公袞殺了他,那顯然需要問王公袞殺人之罪;但現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卻被法庭故縱。看著掘墓戮屍的賊人逍遙於法外,請問如何告慰受辱的母親地下之靈?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於人世間?因此,王公袞殺嵇泗德,合乎自然正義,也不違背國家立法的精神。


說到這裡,張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議:「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王公袞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依法追究紹興府法院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張孝祥的演說,顯然說服了議法的同僚,他們一致同意張孝祥的看法,呈報給皇帝。宋高宗詔:「給舍議是。」命王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王公袞不用負刑事責任,只是他畢竟殺了人,所以還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處分。


張孝祥提出的裁決意見,也經受了時間的考驗。宋孝宗乾道年間,王公袞被任命為「敕令所刪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員)。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袞入對,跟左右說:「這位,便是當年手斬發冢盜的王先生。」對王公袞昔日的復仇行為頗為讚賞。當世及後世的學者,但凡提及王公袞復仇案的人,都一致認為王公袞無罪。明代學者丘濬還在《大學衍義補》中為王公袞受了行政處分而鳴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為訓乎?」


今天,你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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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歷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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