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劍翹案改判前後
1935年11月13日傍晚,《新天津報》號外的一則報道,震驚天津,旋即轟動全國。在大字標題「孫傳芳被刺死 施小姐報父仇」下,刊登著記者當日黃昏匆匆寫就的專稿:「本日下午三點半鐘,孫傳芳在南馬路居士林誦經。正在跪地時候,被一身穿月白大褂之胖小姐用勃朗寧槍行刺。共發三槍,一槍中太陽,一槍中後腰,一槍中後腦。孫氏當時倒地,氣絕身死。該小姐行刺後,自首到警局一分局二所,自稱姓施。分局閻局長正在審訊中。施小姐名劍翹,說笑自若,態度安靜,自稱大仇已報,並發許多傳單。又聞施劍翹為前直魯軍混成旅長施從濱之長女。施從濱在民國十四年在蚌埠被孫傳芳斬首。此次報仇與該事有關雲。」
案發後,媒體爭相報道,全國援施之聲此起彼伏。與此同時,孫傳芳部下原浙江督軍盧香亭緊急召開記者會,要求嚴懲兇手,並停屍義園,由孫傳芳長子孫家震提起訴訟。
1935年11月17日,天津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根據當年法律,殺人犯因案情有別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至死刑,若兇犯自首成立可將刑期減為五年,若「情可憫恕」,又可減刑為二年半。對此,施之律師余啟昌、胡學騫雖據理力辯,但由於孫家勢力影響,法院難以秉公而斷。經過數次庭審,當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終於做出裁決:施劍翹為報父仇,殺死孫傳芳,理由成立,殺人後自首成立,但情不可憫,故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後,孫家震與施劍翹同時提出向河北省高等法院上訴。
1936年1月28日,河北省高等法院開庭複審,法官迫於輿論壓力,將刑期減掉三年。但施劍翹仍不服判,再向南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經過數月調查審核,南京高法於同年8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河北高等法院之宣判。但不久,蓋有國民政府主席林森之印的國府公告便送達天津,其內容云:「據司法院呈稱,施劍翹因其父施從濱,曩年為孫傳芳慘害,痛切父仇,乘機行刺,並即時坦然自首,聽候懲處。論其殺人行為,固屬觸犯刑法,而以一女子發於孝思,奮力不顧,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現據各學校各民眾團體紛請特赦,所有該施劍翹原判徒刑,擬請依法免其執行等語,茲依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宣告將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劍翹特予赦免。以示矜恤。」
這次特赦是因時任國府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的馮玉祥在起作用。1912年初灤州起義爆發,施劍翹四叔施從雲任灤州革命軍總司令,馮玉祥為總參謀長。後施從云為挽救起義部隊而犧牲,馮玉祥一直感念在心。此次施劍翹案發,馮便聯絡于右任、李烈鈞、張繼、宋哲元等二十多名國民黨中央委員聯名上書,籲請對施特赦。南京政府迫於馮玉祥等人壓力,遂於1936年10月14日發布上述特赦令。
※中國古代法關於復仇的規定
※明清復仇評議的文化審視
※《公羊傳》復仇論要義
※王咨臣婺源訪書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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