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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復仇評議的文化審視

明清復仇評議的文化審視



復仇不僅是古代中國濃郁普遍的習俗,發生過許多引起爭議轟動的事件,也是恆久的文學主題,在傳統社會發生一系列轉變的明清時期,對於復仇,也產生了種種評議,值得予以關注和思考。

一、對於婦女兒童復仇抗暴的褒舉


明清時代,人們對於復仇義舉,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有了重新審視和價值發掘。對古來孝子復仇的評定,元明之際,楊維楨《獨祿篇並序》大力宣揚之:「古樂府《獨祿篇》,為父報仇之作也。太白擬之,轉為雪國恥之詞。予在吳中,見有父仇不報,而與之共室處者,人理之滅甚矣!為賦此詞,以激立孝子之節雲。」郭茂倩《樂府詩集》卷54載詩詠「獨祿獨祿惡水濁,仇家當族,孝子免污辱。孝子軀幹小,勇氣滿九州。拔刀削中睨父仇。父仇未報,何面上父丘。漆仇頭,為飲器。臠仇肉,為食嘬,頭上之天才可戴。」特色是孝子軀體瘦小和復仇的堅決,而此序則賦予復仇主體以民族情感,試圖將事件的意義提升放大到「雪國恥」的高度。


以古證今,強調兒童為母雪怨的正義性及其至誠可嘉,也見於載錄:「唐嚴武幼時,以父挺之愛其妾元英,不禮其母,奪槌擊碎元英之首,此古今所嘆異。而嘉靖中葉,有山西保德人崔鑒,年十四,以父私鄰女魏氏,斥逐其母,鑒不勝憤,乃手刃魏氏。其事上聞,上以幼能激義,特貸其死,發附近徒工三年。孰謂古今人不相及也?武雖嬰孺,然世家胄,允熟聞節烈;鑒閭巷無知,發於至誠,較更難矣。」[1]求得兒童復仇行為的超越社會階層性質,從而突齣兒童復仇的「天性」本能,也旨在總結復仇亞文化超階級性的共同價值。


然而,從維護統治秩序尊嚴的角度,也有人借史生論,認為不能對那些因孝報仇的一概寬縱。以古代一些年輕復仇者復仇方式有僭越不敬之嫌,明代就有人藉此予以嚴厲的非議:

淮南厲王母自殺,常心怨辟陽侯,未敢發。文帝即位,王入朝,自袖鐵椎,請見辟陽侯,即椎殺之。馳走闕下,肉袒,曰:「臣謹為天下誅賊臣,報母之仇。」帝傷其志為親,赦弗治。宋龔穎初仕南唐,後歸太祖。先是,叔父慎儀守歙州,為盧絳所殺,穎袖鐵簡入朝,會絳來殿見,穎遽前擊傷之。太祖驚問故,穎以狀對,因俯伏待罪,太祖嘆曰:「義士!」遂誅絳而釋穎。嗟夫!報仇,義舉也,然獨無其所乎?輦轂之下,庭殿之前,袖椎挾刃,肆無忌憚,不敬甚矣!釋之不問,是長亂之道也。[2]


由於商業文化的興盛帶來的價值觀的變化,平民倫理較多介入到復仇價值意義的評定之中。對於復讎正義性質的評定,還會改變舊有價值觀的總體格局。


如「萬惡淫為首」就在正義復仇的輝映下,變得需要重新思考了。如京師有某人與私通之婦期約私奔,出於顧慮,竟誘其夫拗其項死,抓出眼睛。不料其夫得神醫療治復活,恢復視力,告婦真相:「婦亦感悟,喊眾,以其人聞官抵罪。」載錄者從京官處得知這「一時盛傳」的新聞,感慨道:「斯人惡,最毒淫,使救之者不異不神,舒項還睛,所以為異;誅暴維世,所以為神。又使無人之庭有床琴之客,私奔之婦成廁劍之忠,何其至妙至妙!諺有之:『人願如此如此,天道未然未然。』」[3]對於這一觸犯淫罪婦女人格的確認,基於明中期對婦女節烈嚴格要求的觀念,充分考量其及時改過、為夫復仇的醒悟和決斷。而對於正義復仇、秩序重建的深層價值觀,也是維護社會和家庭和諧,反對民事暴力的大眾心理的折光。


可見,面對積累深厚的復仇文化史實及觀念,不論是以古證今,還是借史生論,都體現出明代之後人們將古代復仇文化作為一個價值參照,來試圖重建更為合理的社會秩序的努力。


二、對於復仇主體予以寬縱處理的認同與爭議

對於正義復仇、以暴抗暴的肯定,是明清時代普遍的心聲。[4]但是,在遼遠的歷史時空拉開距離凝視,有識之士也體察到了褒獎復仇之「禮」的價值觀,與法制社會的尖銳矛盾。


首先,是反對寬縱復仇者,強調法制的:「漢有殺人自告而得減免之律,其將導人以無欺也歟?所惡於欺者,終不覺而仇其慝(匿)也。夫既已殺人矣,則所殺者之父兄子弟能訟之,所司能捕獲之,其惡必露,勢不可得而終匿也,而惡用自告為?小人為惡而掩蔽於君子之前,與昌言(直言無隱諱)於大廷而無怍赧也,孰為猶有恥乎?自度律許減免而覬覦漏網者,從而減之,則明張其殺人之膽,而惡乃滔天。匿而不告者,鼠也,告而無諱者,虎也。教鼠為虎,欲使天下無欺,而成其無忌憚之心,將何以懲?故許自告者,所以開過誤自新之路,而非可以待凶人。凶人而自匿,民彝其猶有未斁,不較瘥乎?」[5]指出復仇殺人而後自首,就能得寬縱,不合乎情理。因為反正殺了人就必然暴露,實際上是自欺欺人。這實際上是在承認個體生命價值的基點上,對私自仇殺的社會現象的一種深刻反省。


其次,是與上相反的觀點,即同情復仇孝子,提醒地方官予以保護的。對清初王恩榮這樣一起「兒子長大後為父報仇」事件,官員的寬縱處理就得到查史有據的肯定:「唐以前,復父仇不抵死者多,至唐始有抵死者。憲宗時,梁悅復父仇,職方員外郎韓愈議,復仇之名同而其事各異,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灼處之。有詔以悅申冤請罪詣公門,流循州。自後多得減死,然猶不免於戍,如明之何競、張震皆然。至本朝蓬萊王孝子之復父仇,竟得開釋,復功名,則以典獄者賢能,能體聖天子孝治天下之意也。其讞詞推原律意,尤足以維國憲而厭人心。」為了強化論點,下引述李肇《國史補》對余長安為父叔復仇被判處死罪,引起爭議和不滿的載錄,進而重申:「以王孝子事相較,非今之遠勝於古耶?康熙己未,烏程有嚴孝子廷瓚復父仇,詣縣自首,縣令欲生之,為請於上司。方俟督撫具題,而孝子已死於獄,蓋為仇家賄獄吏殺之也。牧民者鑒此,益當加意致慎矣。」[6]此事《清稗類鈔》、《清史稿·孝義傳》等有載,從維護地方教化的角度,符合清代統治者佔領中原後「以孝治天下」的深遠策略,應該說,特定時期的確起到了維護秩序、穩定民心的歷史功能。


當然,也不能忽視,在清末國勢日蹙,時人依舊用復仇的激越音響,激勵在外侮面前麻木不仁的愚弱的國民:「復仇一事,韓、柳皆有文,吾謂均不必援以古昔之禮與律,但問人非禽獸,未有不知身所自來者。雖代朋友復仇,吾猶偉之,況吾親寧朋友之比。人殺吾親,吾不復仇,即為禽獸。至復仇以後,無論國法如何,律意如何,《經》意如何,法吏之主張、經生之腐談,—一皆可置不問。但此心已活,外身雖死無恤也。況公道在人,猶有不必死者在耶。然當其復仇時,有幾微求生之心,則力且不奮。蓋復仇,天理也,公心也,一涉求生,則公心與天理皆蔑(無)。」[7]因為,在內外交患的危機面前,維持所謂的秩序已經沒有意義了。


三、對於刺客行刺動機效果的求真複議

早在中唐時期,《樂府詩集》卷95天才的詩人李賀《白虎行》一詩,就站在代人行刺的義士角度,為這些蒙受失敗之辱,又承領悲劇命運的刺客鳴發不平:「誰最苦兮誰最苦,報人義士深相許。漸離擊築荊卿歌,荊卿把酒燕丹語。劍如霜兮腸如鐵,出燕城兮望秦月。天授秦封祚未終,袞龍衣點荊卿血。硃旗卓地白蛇死,漢皇卻是真天子。」這些刺客的人格價值何在,是否真的像後世不少人們所尊崇的那樣,其忠心可昭日月,無可挑剔?


對此,明代之後,人們進行了較多細緻的考索和思考。而在這其中,曾經背離舊主,投靠舊主的對頭智伯,後來執著地為智伯吞炭剺面復仇行刺趙襄子的豫讓,沒有從一而終,所受非議最多。其中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如是議論:「豫讓漆身吞炭,以愧人臣之懷二心者,讓蓋以義士自許也。當時凜然義之,後世亦翕然義之,至蘇氏、胡氏直以為聖賢大學之道。甚矣!宋人之陋也。余以為,讓特刺客之好名者,非惟弗知義,殆近於弗知恥,其所言正以教人臣之懷二心而胡以愧也。……」[8]事實上,這是基於「節義」倫理至上的新的時代標準,對於春秋時期古人進行的一種「追認式」的評價,也是與明代復仇文化浸染了新的內蘊之後,所帶來的觀照眼光的變化[9]。實際上,也可以說是對於古代刺客行為動機的一種求真式的複議。


當然,從激勵豪情的審美效果看,也不乏繼續推重刺客俠義復仇精神的,如金匱徐大令的《易水懷古》詩詠荊軻為燕太子丹報仇「慷慨以身殉」,儘管如同「漸離之築張良椎」一樣未能成功,然而畢竟:「奇氣鬱勃,讀之可下酒一斗。」[10]


四、對於提取復仇精神積極意義的重視

在古代中國講究復仇的文化圈內,對於復仇的標舉大有「好人向壞人復仇」的一面倒傾向,因而向歷史與現實生活中尋求正義復仇的材料和話題,是明清時代人們所熱衷的。


首先,是對於動物復仇的載錄和重視,當然有對於清官斷案善於發現蛛絲馬跡的揄揚,對於靈獸報答恩主的讚賞,但其中以復仇實現的正義必得伸張的意旨,也是十分鮮明的[11]。靈獸們未必是有意識的舉動和某種物種屬性自然生成的特長,都被複仇報恩的倫理話語所充分闡發和定向放大了,於是形成了野史和小說中一系列敘述話語模式,並且廣泛滲透到長篇小說,尤其是世情與俠義公案題材的敘述中。


其次,是對於同一復仇事件的不約而同的載錄或複述,多種異文的出現,如明代浙江武義縣(金華)王世名復仇事件的紛紛談論[12],清代的治河名臣栗毓美微時被陷冤案得到義女解救,以及後來的張汶祥為友復仇行刺高官馬新貽(刺馬)等,皆是。其共同特點是異文眾多,細節微差而大體情節基本接近,總的價值評定趨於一致,說明事件的新聞轟動效應,傳播的迅速和普遍。


其三,是對於前代基本上有定評的復仇事件,進行重新的審視、發掘和正麵價值評定。在這一價值觀的深在支配下,當年劉備為弟復仇,得到了更多的理解和更加合理的解釋:「劉先主與雲長結為兄弟,義氣甚重。方即位,而雲長敗死。平時共患難死生,不少須臾離,而一旦委之虎口,即忝為兄,又做皇帝,戴平天冠,而弟仇不少泄,當日誓言為何?又何以見天下?故劉先主之行,決不可已;既不行,亦須枉受張翼德一番臭氣,駐手不得。惟一敗,氣結而死,故可以下見雲長,而先主之心,亦可以無愧無憾。此正英雄本色,天下為輕、義為重者。況乘此機會,及其銳而用之,直下吞吳,亦未可知。當時孔明知先主之心,亦不強諫,既敗,泣下曰:『法孝直若在,必能制主上東行;縱行,必不傾危。』亦是感慨無聊之言;非孝直真能制之,而保其不敗也。」[13]


即使是宋元之後因強調南方正統而在民間廣受貶抑的曹操,其雪報父仇的屠殺,也得到了較為客觀、全面和多元評價的分析:


曹操父見殺而興兵報之,是也;阬(坑)殺男女數十萬人於泗水,遍屠城邑,則慘毒不仁,惡滔天矣。雖然,陶謙實有以致之也。謙別將掩襲曹嵩而殺之,謙可謝過曰不知,然使執殺嵩者歸之於操,使臠割而甘心焉,則操亦無名以逞。乃視嵩之死,若獵人之射麏?,分食其肉而不問所從來,亦何以已暴人之怒哉?且操之擊謙也,以報私仇,而未嘗無可托之公義也。李傕、郭氾稱兵向闕,殺大臣,脅天子,人得而誅者也。謙首唱誅逆之謀,奉朱儁以伐逆而戴主,傕、氾以太僕餌儁,以牧餌謙,其力弱而畏我也可見矣。知其弱,懼其餌,儁雖志義不終,而謙自可奮興以致討,乃聽王朗之謀,邀寵於賊臣,而受州牧之命,則欲辭黨逆之誅而無所逭;操執此告天下,而天下孰為謙援者乎?蓋謙之為謙也,貪利賴寵,規眉睫而迷禍福者也。然則曹嵩之輜重,謙固垂涎而假手於別將耳。吮鋒端之蜜,禍及生靈者數十萬人,貪人之毒,可畏也夫![14]


即使先前獲得肯定評價的,若非毫無保留的褒許,人們也猶感不足。對張良的評價就有借題發揮的:「凡事可忍,而家國之仇不可忍。留侯之最可敬者,在為韓報仇。博浪沙一擊,事雖未成,而六國後之起兵亡秦,肇端於此。蘇子謂其不忍忿忿之心,逞於一擊,為圯上老人所深惜,未是的論。」[15]


其四,對於弱小傷殘者行使復仇的深切同情,也往往從社會效果方面著眼。如乾嘉之際著名學者敘述一瞽者持續十餘年尋仇,終於與仇人同歸於盡,後評議:「夫以無目之人,偵有目之人,其不得決也;以孱弱之人,搏強橫之人,其不敵亦決也。此較伍胥之仇楚,其報更難矣。乃十餘年堅意不回,竟卒得而食其肉,豈非精誠之至,天地亦不能違乎!宋高宗之歌舞湖山,究未可以勢弱解也。」[16]


而跛者為父報仇,數年如一日學藝,終於藝成覓仇以報,也有青城子《誌異續編》卷3慨而系之:「以不能行立之廢人,欲向強勇之拳師報仇,斯已難矣。乃百折不回,竟能自我而斃。其志專,其心苦也。古之報父仇者,類皆偉男子壯丈夫,猶或假他人之力,以成己之志,甚或不能及身而報,即能報,又或不克手刃。雖勢之大小不同,其難易則一也。如跛者,真可以無恨矣。」[17]


至於孝子黃洪元兄弟,持斧斫仇之後,得到地方官免罪。也有同縣人們紛紛作傳為文,傳播者意猶未盡,引古證今,標舉其合理合情:「昔漢董黯以母仇殺王寄,虞仲翔謂白日報仇,海內聞名,而句章遂以慈溪名縣。洪元乃兄弟同志,且出自少年,孰謂古今人不相及耶?當日手治斯獄,亦必有道君子,能為國家扶翼風紀者。(按,董孝子事,范、袁二史不為立傳。唐碑稱「微拜郎中」,未盡可信。獨《晉書·孝友傳序》及《許孜傳》推崇備至,此確證也。)」[18]論者評議的邏輯基礎或曰大前提,是以古為準繩的,然而卻能得出今人不遜於古的結論,根據雖然只是一個孝子復仇的事例,卻比起唐代之後屢屢判處孝子殺仇者死刑,要更加「復古」,直逼漢魏六朝的寬縱復仇孝子的價值標準。在對於復仇主體為「少年」的特殊性之中,令人感受到「為國家扶翼風紀」的積極意義、社會效果,得到了更為充分的重視。


反思對復仇者處理不當的歷史教訓,自然也是倡揚正義復仇積極效應的題中自有之義:「子玉殺而晉文喜,孟明用而晉師不敢出。凡人怨積於仇讎者必深,勇激於憤恥者倍奮,感生於恩宥者忘死。一夫拚命,萬夫莫當。兩霸主所見同,而楚成失之矣。」[19]對具有偏激執著性情的復仇個體,不能求全責備,而更要看到其難得的主體內驅力帶來的巨大推動功能,這也是從復讎正麵價值角度考慮問題。


五、對於盲目肯定復仇、效法復仇的非議


「君不見沙場征戰苦,至今猶憶李將軍」;「但使龍城飛將在,不教胡馬度陰山」。漢代飛將軍李廣,是唐宋人們心目中御邊英雄的代表,然而,在明代卻有了這樣的非議,說他曾為了報復霸陵亭吏的侮辱,重被啟用時便立即設法將其殺掉:「殊無長者之風,此後之所以多不振也。」一代名將的悲劇命運,竟然被解釋成這一事件導致的,並非公允,因此也有不同意見:「夏君憲曰:『快仇報怨,武弁常態也。且霸亭吏亦自可殺,炎涼小人,何足以累長者!』」[20]認為要從武將性情上予以更多的理解和寬容。這頗有角色身份分析的眼光。


復仇效果究屬如何?其實,對於最初肇事者的懲罰,泄憤伸冤,也未必全然值得肯定,可能帶來的副作用也在所難免,於是有這樣的反思。說是明末有官在雷州上任途中被盜賊殺害,妻女留下,盜中黠冒充上任:「抵郡逾月,甚廉干,有治狀,雷人相慶得賢太守。其寮屬暨監司使,咸誦重之。未見,太守出示禁遊客,所隸毋得納金陵人只履,否者雖至戚必坐。於是雷人益信服新太守乃能嚴介若此也。」但真太守的兒子前來尋父,冒充者敗露受懲。雷州人這才知道廉潔能幹的太守原來是盜。如何評價真官與假官,載錄者引東陵生的態度:


聞而嘆曰:「異哉!盜乃能守若此乎?今之守非盜也,而其行鮮不盜也,則無寧以盜守矣!其賊守,盜也;其守而賢,即猶愈他守也。」或曰:「彼非賢也,將間而括其藏與其郡人之資以逸。」曰:「有之,今之守,亦孰有不括其郡之藏若貲而逸者哉?」愚山子曰:「甚哉東陵生言也!推其意,足以砥守。」[21]


真官如盜,而假官(盜賊)卻如此廉干,耐人尋味,得出了以實際行為判定――而非只看名目的結論。


小說評點,往往帶有鮮明的美學價值觀和時人的習俗心理,所以也不應忽視。這裡姑舉一例,即對於小說人物武松和石秀的復仇,也不是沒有非議的。金聖嘆《水滸傳》第四十五回回前總評稱:


前有武松殺姦夫淫婦一篇,此又有石秀殺姦夫淫婦一篇,若是者班乎?曰:不同也。夫金蓮之淫,乃敢至於殺武大,此其惡貫盈矣,不破胸取心,實不足以蔽厥辜也。若巧雲,淫誠有之,未必至於殺楊雄也,坐巧雲以他日必殺楊雄之罪,此自石秀之言,而未必遂服巧雲之心也。且武松之於金蓮也,武大已死,則武松不得不問,此實武松萬不得已而出於此,若武大固在,武松不得而殺金蓮者,法也。今石秀之於巧雲,既去則亦已矣,以姓石之人,而殺姓楊之人之妻,此何法也?總之,武松之殺二人,全是為兄報仇,而己曾不與焉;若石秀之殺四人,不過為己明冤而已,並與楊雄無與也。觀巧雲所以誣石秀者,亦即前日金蓮所以誣武松者,乃武松以親嫂之嫌疑而落落然受之,曾不置辯,而天下後世亦無不共明其如冰如玉也者。若石秀則務必辯之,背後辯之,又必當面辯之,迎兒辯之,又必巧雲辯之,務令楊雄深有以信其如冰如玉而後已。嗚呼!豈真天下之大,另又有此一種巉刻之毒物歟!吾獨怪耐庵以一手搦一筆,而既寫一武松,又寫一石秀。嗚呼!又何奇也!


雖從寫法說,實際上對石秀復仇動機的是否正義性,提出了疑問。這是在同武松為兄復仇――因武大已死需要親兄弟為之伸冤的比照中,得出的令人信服的結論。其實,即使對武松,其復仇擴大化和殘忍化,金聖嘆也並非沒有感覺,艾梅蘭指出,金聖嘆等評點者試圖分散讀者在閱讀復仇血腥場面時的注意力:「他在字裡行間所作的某些點評使讀者能與一些道德上有問題的段落拉開距離。比如,金聖嘆對武松弒殺嫂嫂潘金蓮一段幾乎是一句一評,這就打斷了句子的連貫性,把讀者的注意力拉向了文法而不是內容問題。雖然很多讀者都覺得武松用潘金蓮血祭的行為可因其替兄復仇而被寬恕,但是金聖嘆還是用了許多相同的技法把讀者從武松在鴛鴦樓血腥地濫殺無辜的場境中――他在那裡屠殺了一家人,包括僕人和孩子――拉開。金聖嘆持續不斷地分別點評每次出現的『腰刀』、『燈』和『月』,以此把讀者的視線從大屠殺中引開。在亂紛紛的有關武松需要換刀――因為第一把刀已經太鈍,沒法乾淨利落地『割頭』了――的描寫之後,金聖嘆評道:『十九寫腰刀。半日可謂忙殺腰刀,閑殺朴刀矣。得此一變,令人叫絕。真正才子。』……」[22]的確,如此轉移視線,顧左右而言他,確暗含有對復仇主體如此濫傷無辜的不滿,而對於筆下深愛的人物和作品,又不得不作此掩耳盜鈴式的閱讀導引。


無疑,打著團伙利益之名,行一己之私、泄一己之憤行使復仇的,《水滸傳》比皆是。而至清代,人們對水滸英雄濫殺無辜傾向的不滿,又往往體現在對《水滸傳》續書的肯定褒揚中,如蔡奡《〈水滸後傳〉讀法》評陳忱續書的矯正之功:


本傳雖是承前傳而作,然煞有勝似前傳處。如前傳所寫殺人之事,固有死當其罪者,卻亦有無辜枉死,令人可憐者。如秦明之家眷,瓦官寺之老僧,雖非手刃,然正如王導所云:「我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用事者不得辭其過也。」又如扈家莊已是通和,扈成又將祝彪解來,卻將他全家殺死。……本傳寫所殺之人,或是害民,或是誤國,為公議所不容;其小者,亦是與山泊諸人,不是舊仇,即是新恨,素懷怨隙,明作對頭,且俱各有應死之處,揆(揣度)之天理人情,必須殺之而後快者。這方殺得並無遺憾,方是真豪傑舉動,不是殘毒,不是孟浪,比前傳為更強也。


可以認為,這一評價是公允的,也是對復仇是否合理,效果如何予以深刻反思的結果。另外據說杭州馬觀瀾的家奴陳某,一晚醉歸遇二鬼,女鬼向其索命,大罵其作為小叔,不應助兄殺嫂(女鬼):「其男鬼擲頭撞奴,奴倒地。聞人聲,二鬼才散。馬氏眾家人扶至床,自言少年曾有此事,當時看小說,慕武松之為人,不意遭此冤孽。」載錄者稱有人告之曰:「小說都無實事,何得妄學?且武松殺嫂,為嫂殺兄故也;若尋常犯奸,王法只杖決耳。汝何得代兄殺嫂?」言未終,奴張目作女聲曰:「公道自在人心,何如!何如!」向言者三叩頭而死[23]。故事表明,接受者已不再是不加分析地敬慕復仇豪俠,而注意到如武松殺嫂報兄仇之類事所可能帶來的負面社會效應,其給予涉世未深的少年一種「誤導」,帶來的巨大代價是難於挽回的。


復仇過當,究竟是否應當,至清代有識之士這裡,就更不贊成那種非理性的、不計後果的衝動了。紀曉嵐就引用「仲尼不為已甚」遺訓,強調復仇過當引起的副作用,竟然始料未及。說某大姓遭盜劫,懸賞捕獲後就賄賂獄卒,百計折磨之。導致其庭審時自供遍污婦女,眾耳共聞,遂「門戶玷辱,悔已無及」。復仇造成的「擲石擊石,力過猛必激而反」後果,使最初的受害者損失更大,載錄者理性地認識到:「取一時之快,受百世之污,豈非已甚之故乎?然則聖人之所慮遠矣。」[24]這一從復仇效果、副作用角度考慮問題的視角,也是前人較少關注的。


明清人對復仇文獻的真偽及保存價值也有思考。如李介《天香閣隨筆》卷2就懷疑《史記》趙孤報仇事:「考屠氏在晉國,止有膳夫、公行二官,並無六卿執兵政者。屠岸賈何人?敢於稱兵僇事卿之族?晉君不敢問,六卿不敢違,舉國不敢議若是,邱明翼經作傳,考核必真,馬遷去周已遙,傳聞未確。故當以邱明為是。」俞樾《茶香室叢鈔》四鈔卷5認同《柳亭詩話》說,即蘇來卿復仇事,非入陳思王文集,無由識其姓氏:「乃知龐娥親、謝小娥輩,流傳萬古,正不易易。」


總之,明清對復仇的思考和價值判定變得複雜而多元了。明代文化,史家有這樣的倫理歸因:「明史里有兩點地方,極易引人注意。在政治史上稱中央集權,非常顯著,全國一千一百多個縣,每個縣令的任免,全由朝廷號令行之。……在社會史上講,則以倫理觀念代替法律,其程度之深,超過其他任何朝代。」[25]清兵入關後出於統治的需要,也持續褒獎漢族民間的忠孝倫理習俗,由元到清,異質文化的注入和社會生活的多元化等,都對於復仇風習的沿襲和人們的思考有所助益。而因為復仇文化的積累也為之進一步豐厚,社會現象的複雜化和民族意識與現存矛盾的增加,對於復仇,人們產生了更加深入的觸動和反思,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思路,值得予以繼續探討。


注釋:


[1]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18《崔鑒孝烈》,中華書局,1959年,第483頁。


[2]方鵬《責備餘談》卷下《龔穎報仇》,《筆記小說大觀》第12冊,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影印,第71頁。


[3]王同軌《耳談類增》卷49《白髯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19頁。


[4]參見王立、劉暢《中國古代文史中的女性以智抗暴母題》,《大連理工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77~82頁。


[5]王夫之《讀通鑒論》卷2,中華書局,1975年,第45~50頁。


[6]陸以湉《冷廬雜識》卷2,中華書局,1984年,第77~78頁。


[7]林紓《畏廬漫錄·韓孝子》。


[8]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卷15《史書佔畢三》,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書店,2001年,第155頁。


[9]參見王立、潘林《豫讓復仇故事在後代的接受及其爭議》,《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第139~142,第99頁。


[10]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卷3《荊軻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65~166頁。


[11]王立《動物為主雪怨母題的文化闡釋》,《荊州師院學報》2001年第3期,第41~45頁。


[12]王立、曲藝《王世名復仇敘事的淵源及其與清官文化之關係》,《學術交流》2008年第5期,第151~155頁。


[13]朱國禎《涌幢小品》卷14《先主伐吳》,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59年,第279~280頁。


[14]王夫之《讀通鑒論》卷9,中華書局,1975年,第277~278頁。


[15]龔煒《巢林筆談》續編卷上,《博浪一擊》,中華書局,1981年,第180頁。


[16]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18,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54頁。


[17]《筆記小說大觀》27冊,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影印,第373頁。


[18]陳康祺《郎潛紀聞四筆》卷9《孝子黃洪元為父報仇》,中華書局,1990年,第149頁。


[19]龔煒《巢林筆談》續編卷上,中華書局,1981年,第198頁。


[20]張燧《千百年眼》卷5,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4頁。


[21]徐芳《雷州盜記》,張潮《虞初新志》卷5,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5~96頁。


[22][美]艾梅蘭《競爭的話語——明清小說中的正統性、本真性及所生成之意義》,羅琳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1頁。


[23]袁枚《子不語》卷7《誤學武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4頁。


[24]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378頁。


[25][美]黃仁宇《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給我們的新認識》,《放寬歷史的視界》,三聯書店,2001年,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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