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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有6點不公正的地方








文 | 周沖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國哲學家培根



我從11年網易新聞客戶端誕生開始,一直看到現在,從來沒見過200+萬跟帖的。





此刻的跟貼量已達10萬+


前所未有的現象




群情洶洶,輿情滔滔,只因為一件事:這個案子令民眾太絕望了。




當法律都無法保護我們的安全和尊嚴,我們該何去何從!







殺人當然得追究法律責任。這一點,沒有人有異議。




但是,本案之中有太多因素,沒有在一審時考量進去。




-1-


高利貸月息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而在本案中,高利貸月息是10%,年利120%(120%的認定來自網易新聞。又有人說,年息不止120%。因為有複利,利滾利,利息會成指數增長。比如你借十萬,這個月利息一萬,然後你就欠了11萬,下個月利息就是一萬一了。這就是「高利貸」),遠遠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超出部分屬於非法收入。




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不會支持。




催債人員連續幾天暴力催討非法所得,已經涉嫌違法。但案件審理中沒有提及。







-2-


催債人員涉嫌違法




2016年4月13日,催債人員在房子里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債人員將蘇銀霞、於歡和一名員工,帶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並以極端手段實施恐嚇、侮辱、毆打和猥褻。




「母子兩人瑟瑟發抖,於歡試圖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以上為南周報道內容




此為於歡之父於西明所發的網帖


對案情的敘述與南周的報道並無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明確規定:




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債人員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並實施毆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涉嫌違法。





更令人震驚的細節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倆面前,他們用手機播放黃色錄像,把聲音開到最大,說的話都沒法聽。」




後來當眾脫下褲子,用JB往蘇銀霞臉上蹭,「被按在旁邊的於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




此舉已經涉嫌強制侮辱、猥褻婦女罪,具體可查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報警前,催債人員已經明顯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




對於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公民自衛反抗是法定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


警察涉嫌瀆職




13日,蘇銀霞四次拔打110和市長熱線,沒有得到幫助。




14日,員工報警,警察來了之後,對於蘇銀霞和於歡仍處於非法監禁、極度危險、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狀況視而不見。




不僅未曾施以援手,制止犯罪,反而丟下一句輕描淡寫的話就拔腿離開。




蘇銀霞曾請求警察將其母子帶離,警察未處理。




母子二人被吳學占等人拖回。




當時民警的說法是「要出去了解情況」。但接待室里正在發生劇烈衝突,你出去了解什麼呢?




如此敷衍了事,見死不救,未曾拯救弱者於危難和恐懼之中,此舉涉嫌瀆職。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職責。




出警不處警,等於警方不作為。




一審迴避了這個問題。







04


死者杜志浩存在因自身原因耽誤救治的因素




於歡在警察離開後,站起身來,想跑出門去。被催債人員暴力阻止。混亂中摸到水果刀,刺傷4人。




據南周報道:杜志浩中刀後,捂著肚子走出來,「還說了句,這小子玩真的來。我的邁騰呢?」




然後開車去了冠縣人民醫院。




到了醫院後,杜志浩因瑣事還在醫院門口跟人發生爭執,又耽誤了就醫時間……




綜合以上原因,杜志浩才導致流血過多休剋死亡。




而這些因自身延誤救治的因素同樣沒有被考量進去。







-5-




杜志浩負罪在身,討債團伙被警方認定為「黑惡勢力團伙」,這些因素沒有在一審判決時被考量。





2015年9月30日,東古城鎮一名14歲女學生被撞身亡,身首異處,肇事司機逃逸。




肇事司機就是杜志浩。




因為這起交通肇事案,杜志浩被冠縣東古城鎮人所熟知。


女學生母親稱,當天杜的父母給她送東西,後收到中間人給的28.5萬元賠款,沒見過肇事者一面。




「交警說抓不到人。我一個農民能怎麼辦呢?不然他得坐監獄,他要坐監獄也就不會死了。」




不是「抓不到人」么?那為什麼嫌疑人就在眼前,警方不將其控制,反而任由其控制、威脅、傷害蘇銀霞母子?




警方為什麼縱容?




為什麼可以視若無睹,任由其作惡?




這也是不合理之處。




而案發4個月之後,討債一方被當地警方認定為「吳學占黑惡勢力團伙」,首犯吳學占已被抓獲,迅速查清了吳學占等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




這一涉黑因素,有沒有被判決所考量?據報道內容和一審判決書來看,也沒有。







-6-


於歡是否為正當防衛?




一審判決中說:




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但是:




A、

對方有11個男人。雖未持有工具,但因其人多、勢狠、無底線,已經對被告構成強大的心理壓力。關鍵點在於,這些都是涉黑人員,甚至有人有案底在身,這樣的危險人員闖入,被告當然會提前防禦;




B、

於歡及母親被長期限制人身自由,並被毆打、侮辱,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拔打110後,警察到場,但並未阻止不法侵害的發生,於歡及母親請求隨公安離開,不被理睬。被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不僅存在,反而升級;




D、

在警方不能解救的情形下,於歡再次試圖離開,被催債人員強行控制,在此情形下於歡才順手持刀自衛。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於歡於情於理應被輕判。




自衛權當然不是無限的。

但法律應該體察每一個自衛者所處的境地。




如果法律

不能保障弱者的安全與尊嚴,甚至不允許弱者自衛反抗,這樣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義,也是有失民心的。




值得高興的是(其實我也不知道是該為此高興,還是更悲哀),南周報道一出,網路轟動,民情激奮,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馬上派員參與閱卷審查。







而山東高法隨即也表示:全面審查,重理此案。







讓我們靜等二審判決結果。




希望公義未死,良知還在。








周沖

,80後的老女孩,自由寫作者。2015年離開體制,現定居於廣州。一個人,一支筆,過一生。微信公號:周沖的影像聲色(ID:gh_24437673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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