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如果是出現在古代會如何判決?
從昨天開始小編的手機便開始被各路關於「辱母案」的新聞刷屏,一時間各大報紙各路網民各方各顯神通各表其意。可以說這個案件之所以如此的火爆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一是死者對於歡母親的猥褻,二是於歡是否應該認定是「正當防衛」。
當然就在討論的最激烈的時候我們的最高檢察院迅速出動「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在此還是要為最高檢的迅速反應點個贊,讓我們一起看後續的結果!
回到本文的主題,那麼歷史上我們的古人遇上這種類似的「辱母案」是怎麼做的呢?
古代類似於「辱母案」的事例太多了,甚至關於這些還有專門的法律,在這裡我們就簡單舉一兩個例子。
東漢有一個孝子叫董黯,這個董黯原本是西漢著名儒臣董仲舒的六世孫,傳至他這一代時已經是家境貧寒且幼年喪父。所以董黯從小便非常的孝順他的母親,終年通過砍柴換錢來侍奉母親。
可以說到這裡都還感覺和這個案件沒啥聯繫,別急。有一次董黯的母親生病了,想喝故鄉大隱溪的水,董黯搬家十里,日日照顧,每天來回20餘里到大隱溪上游永昌潭擔水奉母,據傳在途中絕不轉換肩胛,為的是把肩前的純凈水供母飲用。可是由於故鄉的水離家太遠不能經常到,所以董黯就在外婆家旁築一陋室,汲水供母,母病得以好轉。
這件事被鄰居王寄的母親知道了用來教育自己的兒子,引起了王寄對董母的嫉恨之心,於是王寄趁著董黯出門的時候跑到了董家,辱罵甚至毆打董母。董母因為這樣病情更加嚴重,一卧不起不久就去世了。
自己的母親被如此侮辱還因此而死,董黯自然不能忍,等董黯料理完喪事後便殺死王寄祭母然後自縛向官府自首。當時東漢的漢和帝聽說這件事出乎意料的沒有追究他的責任(史料記載是:「寬宥其擅殺之罪」)反而下詔讓他做官擔任郎中。結果被董黯拒絕,最後隱居終老於鄉。當然他的行為的後續影響估計他自己都不知道。後來慈母孝子的故事很快傳遍了神州大地,後來人們就把大隱溪叫作慈溪,後來又用慈溪來命名縣名,這就是慈溪的來由。
看完這個歷史上的「辱母案」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判斷了,但我還是想說要慎重判斷。
事實上關於「辱母案」各朝各代雖有不同標準但是基於儒家的春秋大義還是基本一致,例如孔子也是承認過的。據《禮記·檀弓上》記載:「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從儒家的角度面對類似的事情反應可以說都是強烈的, 甚至有「九世猶可復仇乎?雖百世可也。」之語。當然其中哪些可取哪些是糟粕咱們見仁見智,不要一概論之。
但是凡是總有例外,比如唐朝在這方面相對其他朝代較嚴,《唐律疏議》卷二十三《斗訟》有這麼一段記載:「諸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斗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可見,當祖父母、父母受他人侵害時,其子孫為保護祖父母、父母而實施防衛的,只有在防衛造成侵害者肢體折傷以下之輕傷的情況下,方不入罪,這些規定又基本為此後歷代刑律所承襲。
但是相較於普通的殺人案件來說,《唐律》對於子孫為避免祖父母、父母被他人襲擊而實施防衛的案件,由於立法者認為該行為有助於促進人倫孝道,所以其能夠享有的寬宥幅度甚至遠遠大於一般的正當防衛。
再回到這起案件本身, 對於於歡遭受到的這種場面,放在任何一個人身上,都不會理智地做出決斷,本來警察完全可以避免慘劇的發生,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最終將整起事件導向了不可控制的深淵,於歡值得同情,但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最後,相比於急於追究於歡的法律責任,導致慘劇發生的吳學占等那些人面獸心的催債者才更值得相關部門的關注。
最後,最高檢察院的介入表明了這案件還有轉機,同時也希望可以合理的平衡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把握好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我們相信檢查機關一定會給出一個合情合法的審判結果。
讓我們拭目以待!
※他的飛行時間只有200小時卻擊落了美軍王牌飛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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