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辱母殺人案發生在美國
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在日後會成為一個典型,只希望它能帶來更多的思考。
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除了言語辱罵還有打耳光等暴力行為。兒子於歡情急之下刺傷3人,刺死1人。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最終判於歡終身監禁。而這件事情被爆出後,引起了社會輿論的軒然大波。那假如辱母殺人案發生在美國,又會是怎麼樣的呢?
近日,山東發生的一起辱母殺人案讓民眾「炸了鍋」。
這一案件發生在2016年4月14日,大約10名催債人員來到山東聊城源大工貿公司大院,向蘇銀霞和於歡這對母子追債。據各大媒體的報導,這對母子先被催債者監視,後母親被催債者用下體侮辱、脫鞋捂嘴,打耳光等,催債人杜志浩還當著於歡的面, 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在警察介入4分鐘,留下一句 「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即離開他們所在的辦公樓之後,糾紛再一次延續。面對無法擺脫催債者的困局,警方「不作為」帶來的絕望,於歡選擇了持刀反抗,最終致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兩名被刺者被鑒定為重傷二級,一名系輕傷二級。
於歡(圖片來自僑報網)
2016年11月21日,於歡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圖片來自僑報網)
3月23日,《南方周末》刊登報導「刺死辱母者」,使這一案件在中國社交媒體上"刷屏",瞬間引起軒然大波。
輿論的嘩然,主要集中在判決與警察是否無作為上。人們將焦點放在「為何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什麼叫不能正確處理衝突?」「為什麼對於歡判處無期徒刑?」「那以後當有人威脅、侮辱家人,警察又不介入的時候,讓我們怎麼辦?」
顯然,這是一起以暴抗暴的悲劇。
讓我們來看看,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又會是什麼樣子。
不同的國度,不同的結局
2016年3月8日,16歲的男孩貝利·多格特(Bailey Doggett)與母親瑪麗·多格特(Mary Doggett)在家。母親的男友,37歲的約翰·康羅伊(John Conroy Jr.)(當時沒有攜帶武器)進來後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執,一拳將這位母親擊倒在地。貝利果斷回房取槍,連發五槍,擊斃了康羅伊。
貝利被控二級謀殺,但2017年3月,陪審團又判決貝利無罪併當庭釋放。因為辯方堅持認為 保護母親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的。
約翰·康羅伊。(圖片來自網路)
同樣是出於保護母親,類似的案情,一樣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但最後的判決卻是天壤之別。
類似的案件在得州也發生過。
2012年6月9日,得州一名23歲的父親被告知有人目睹一名叫佛羅斯(Flores )的47歲男子帶著他的女兒到馬廄。當他趕到現場時,發現這名男子光著下體,正試圖強姦他的5歲女兒,而女兒正不停尖叫。他衝上前,在試圖把女兒從嫌犯身邊拉開,並保護她的過程中,父親多次赤手空拳猛擊嫌犯頭部導致嫌犯死亡。等他發現打死人後,立即慌張報警。陪審團認為他是有理由的正當殺人,因此判他無罪。
附近的居民對於陪審團的決定表示支持,並稱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他們也會為了保護女兒而這麼做。當時的拉瓦卡縣警長說,「他有權保護自己的女兒,他的舉動是在對攻擊的第三者採取自衛行動。」
地區檢察官和警方召開新聞發布會,交代案件來龍去脈。(圖片來自僑報網)
我們再來看看另一個案例。
2012年1月4日,奧克拉荷馬州一位18歲的年輕母親薩拉·麥金利(Sarah McKinle)帶著才3個月大的嬰兒獨自呆在家中。突然薩拉聽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門試圖闖入,她馬上抓起槍躲入自己的卧室並撥打911求助。
當薩拉急切地問接線員:「我手裡有兩把槍,如果他破門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開槍?」接線員回答說: 「我不能告訴你可以這麼做,但是,你做你該做的,保護你的孩子。」她們一共通話21分鐘,由於路途遙遠,警察還不能馬上趕到她家。最後開槍打死了一個試圖闖入她家的歹徒。
案發後,當地執法當局不僅沒有對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反而以一級謀殺罪起訴了參與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儘管調查人員發現的證據顯示,兩名歹徒之所以闖入薩拉的家是為了偷竊她丈夫生前曾經服用過的止痛藥物和其它藥品, 警方認為薩拉開槍屬於正當的自衛行為。
圖為薩拉和她的孩子。(圖片來自僑報網)
我們對比一下兩個案例的警方行為。
薩拉一案的警方(接線員)告訴薩拉保護好自己和孩子,做該做的事情,派警力趕去現場救援。而「刺死辱母者」的警方甚至還到了現場,但僅僅留下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先不討論警方對錯,如果當時警方把眾人帶去警察局多加了解,或者留在現場幫助處理這件事情,是不是「刺死辱母者」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再來說美國對正當防衛的基本判例。
美國是判例法,其中,對正當防衛的判定標準,也曾有爭議。闡述和發展正當防衛原則的是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圖片來自僑報網)
1921年,一個叫布朗的人曾兩次被赫米茲用刀子襲擊,一天,赫米茲再次提刀攻擊他,布朗跑向自己脫下的衣服,從中拿出手槍,連擊四槍,打死了赫米茲。
初審法院認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槍,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當防衛不成立,這源自英國的撤退原則。英國法律中有所謂的「撤退到牆邊」傳統,即如果出現鬥毆,一方退卻到後背已經抵到了牆上,那麼他就有權反擊。其中隱含的意思是,除非無路可逃,否則就不該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說出了一句名言: 「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也就是說,受害人沒有義務從他有權待的地方撤退。這也就意味著,一個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選擇維護自己的尊嚴,以回擊的方式制服對方。
這就是美國。在自衛案件方面,美國與他國的最大不同是,美國法律強調依順人性,所以會反覆推敲當事人的處境和狀態,不會恪守法條。而他國的自衛案件往往認為法律就是法律,不管當事人的情況是否特殊,這就成了人性受制於法律。另一方面,美國法律系統更傾向於耗費大量精力、金錢和時間去探討細微的情節,而不是草率做出決策,他們的較真精神也是別國難以想像的。
對於「刺死辱母者」引發的強烈輿論反應,人民日報評論稱: 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
「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個案件給民眾帶來的憤怒和失望也許只會維持一陣子,就像是一個石頭掉進海里,只會激起一個小浪花和點點漣漪。熱點過了,自然會有新的話題成為報道主流和茶餘飯後的談資。但對於於歡一家,卻是一輩子抹不去的傷痛和陰影。
可是難免以後還會有這樣的「追債人」,和這樣的「於歡」,他們又該怎麼辦呢?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在日後會成為一個典型,只希望它能帶來更多的思考,讓道德得到維護,讓正義得到伸張,讓更健全的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沒有人會想碰到於歡這樣的遭遇,但如果事情真的來了,只希望自己還能有的選。
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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