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山東辱母案,情與法的一次正面衝突
這是情與法的一次正面衝突。
最簡單的描述——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後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儘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於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比如,警察在離開接待室後,是準備離開還是僅僅外出調查,但最主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於歡是否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上。尤其是,於歡由於母親和自己被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下了故意傷害罪。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於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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