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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一種罪行,只要犯了必死,連皇帝都無法赦免!

在中國古代,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在皇帝的授意下,往往會對大多數已發現、未發現的犯罪行為都給予赦免,即大赦。由於赦免範圍廣大,表現了皇帝的恩德,又稱之為德音。

最早見於史冊的赦令是春秋所記載庄公二十二年,是因為過春節,庄王赦免了一批犯人。自春秋以來,秦始皇從不赦免犯人,而漢朝吸取教訓,教大赦作為緩和社會矛盾的手段,凡是皇帝登基、改元、立皇后或太子,甚至巡狩、出現祥瑞或者災異現象都要頒布大赦令。我國古代的一種罪行,只要犯了必死,連皇帝都無法赦免!

歷史上,兩漢總共發布大赦令186次,平均2.24年一年,最頻繁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多達428次,平均下來1年一次。頻繁濫赦,會大大降低法律 的權威,所以每當王朝統治力量比較強大時,大赦都會比較節制,因為統治者不需要將大赦作為緩和統治危機的手段。

不過即使再怎麼大赦,有一個罪行卻是赦免不了的,連皇帝都不能赦免,那就是採生折割。採生折割,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法律概念,字面意思是「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未經同意就摘取活人器官,這當然是一種犯罪,在任何朝代,都會重判。我國古代的一種罪行,只要犯了必死,連皇帝都無法赦免!

通常來說,發生採生折割,通常是因為兩個原因。一個是出於宗教性質的,類似於祭祀。如《宋會要輯稿》中記載的故事,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八月二十七日,峽州長楊縣民向祚與兄收取了當地富人十貫錢,從 事「采生」活動,其目的是殺人祭鬼。兩人合謀殺死了縣民李祈的女兒,「割截耳鼻,斷支節以與富人」。這種行為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科學觀念的提高,在當今社會已經很難看到了。我國古代的一種罪行,只要犯了必死,連皇帝都無法赦免!

另一個行為則是現代社會還常見的,也是被人深惡痛絕的,那就是一些流氓乞丐為了騙人錢財,誘拐一些兒童打斷他們的手腳、割壞耳鼻口舌等,用極其殘忍的手法人為地製造一些殘廢或者「怪物」,然後把他們放在人群之中讓其乞討,用自己殘廢的身體博取世人的同情。與如今我們在街道上碰到的沿路乞討的兒童很相似,不過手法殘忍很多倍。我國古代的一種罪行,只要犯了必死,連皇帝都無法赦免!

殘害和虐待兒童,不論是法律還是道德上都是古往今來所不能容忍的。自隋朝以來,歷朝歷代都會對這種罪犯進行嚴厲的處置,到了明代,對這些人有了更狠的處置,就是「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併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

希望用嚴厲的處置來警示那些惡人不再因為貪圖錢財而殘害兒童。一旦犯了採生折割的罪的犯人,就算是有皇帝的恩赦都不能饒過,一定會受到當朝律法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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