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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古人有智慧!

法不容情,古人有智慧!

《禮記·曲禮》書影

古代曾流行「血親復仇」,不光是中國,基本上是一個「全人類」的觀點。古人最重要的社會關係是家族血緣關係,家族利益高於一切,當個人受到人身傷害,便會被認為是對一個家族全體成員的侵害,而對一個人身傷害行為的報復,針對的便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員。

古代的「禮」包含著今天「法」的成分,中國儒家經典《禮記·曲禮》稱:「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春秋公羊傳》曰:「不復仇,非子也。」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血親復仇」,其主張是公開的。春秋時期,這種復仇現象層出不窮,比如著名伍子胥為報父兄之仇,投奔吳國,最後將楚平王屍體挖出鞭屍。

「血親復仇」的後遺症很大,隨著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血仇時代開始轉化為賠償時代,法律限制這種漫無限制的殺傷,私人的復仇改為使用財產賠償,強迫加害人拿出所謂「血金」來抵償傷害,國家建立刑罰體系來控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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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書影

南宋紹興年間有一個著名的「血親復仇」事件,主角是當時的狀元王佐兄弟。王佐母親的墓被人盜掘,遺骸被盜墓都棄之荒野。王佐的弟弟叫王公袞,被任用為烏江縣縣尉候任在家。獲悉母親遺骸被辱,王公袞悲憤不已,要求官方破案,嚴懲兇手。但當地官方辦案不力,遲遲破不能破案。王公袞有著著刑偵天賦,自己找出了兇手——本村無賴嵇泗德,一個「掘冢至十數」盜墓慣犯。

紹興府受理了這樁「辱屍盜墓案」後,只對嵇泗德判了輕刑。王公袞得知後「不勝悲憤」,周密謀劃後進入監獄,將仇人嵇泗德殺死,然後到衙門投案自首。王佐也認為弟弟王公袞「違法」,提出替弟弟贖罪。

故意殺人,宋律規定判死刑。儘管宋朝不主張「血親復仇」,但對類「刺殺辱母者」的案件,處罰上與一般殺人案大有不同。《宋刑統》規定:「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

案情的特殊,紹興府將之上奏朝廷裁決。宋高宗下詔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張孝祥首先認為:「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屍也,父母之仇,莫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張孝祥同為南宋狀元,他認為王公袞將賊人交給官府,官府應當判嵇泗德死刑。如果官府依法處理了嵇泗德,王公袞也就不存在私自復仇的行為。所以王公袞殺死辱母者無罪,王佐也無需提出贖罪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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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書影

明朝主張以孝治天下,同樣強調倫理關係保護。最典型的法律規定,就是姦夫與姦婦通姦,丈夫可以將現場將二人處死,並不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進入民國時期,「血親復仇」已為法律所不容,但這時出了一樁轟動一時的「施劍翹為父復仇案」。

施劍翹,桐城(今樅陽)人。其父施從濱,1925年秋,時任奉系第二軍軍長、前敵總指揮。施從濱與直系軍閥孫傳芳開戰,在固鎮兵敗受俘,孫傳芳將其梟首,並於蚌埠車站示眾三日。

年僅20歲的施劍翹,立志為父報仇,歷經十年,終未如願。1935年,施劍翹打聽到孫傳芳寓居天津,而這時的孫傳芳已「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孫傳芳作為天津佛教居士林的居士,經常參加一些佛事活動,施劍翹趁機在佛堂將孫傳芳槍殺。

法不容情,古人有智慧!

天津居士林

殺人案發生後,《新天津報》發出號外,報道了「施從濱有女復仇,孫傳芳佛堂斃命」的特大新聞,由此全國轟動。按照民國法律,施劍翹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1936813日,經辯護律師代為申訴,施劍翹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處七年監禁。

這個判決,激起了更大的輿論反彈:全國婦女會,江寧、揚州、江都婦女會,旅京安徽學會,安徽省立徽州師範等團體紛紛通電呼籲,希望最高法院能對施劍翹援例特赦。馮玉祥同李烈鈞、于右任、張繼、宋哲元等著名人士紛紛出面救援,呈請國民政府予以特赦。

19361014日,民國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國發表公告,決定赦免施劍翹。此後,民國最高法院下達特赦令,將施劍翹特赦釋放。入獄11個月後,施劍翹特赦出獄——施劍翹殺人是有罪的,釋放是因為特赦,而不是開「血親復仇」的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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