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網社評:「母辱傷人 理應無罪」 你怎麼看?
母辱傷人,理應無罪
司法改革,勢在必行
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右),於歡及其母親曾在這裡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最後釀出了血案。(南方周末記者王瑞鋒/圖)
魯人於歡,於2016年4月14日,因目睹其母遭受過分凌辱而傷人致死。近日,聊城地方法院判決其無期徒刑。此案甫一傳出,幾乎閱者嘩然,批評判決不當而為於歡呼籲者,儼然已成為輿論主流。何以如此?值得深思。
依據報道,考察案情,原不複雜:於母蘇某,向人借貸,因無力清償,遭暴力催債,逆受11人之摧折侮辱一小時余。
死者杜某,更為渠魁,竟在於歡眼前,以極其下流之手段,對於母施以侮辱。於歡男兒,不堪其辱,憤而反抗,持水果刀,亂刺施暴之徒。四人受傷,其中林某自駕就醫,中途死亡。
各大媒體紛紛報道評論「辱母刺殺案」判決有失公允,圖為3月25日澎湃刊發社論《辱母案:期待「正義的理據」》
照說,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理所當然。然而面對無期判決,舉國之民情輿論,近乎嘩然而不肯接受,為何?因為它悖逆了最起碼之人倫常情。
古今中外,大凡善良法制,必以人情倫理為其重要基礎;至於悖逆人倫而強恃法律,則自來為治國者之大忌。對此要點,深受儒家思想浸潤之傳統中華法系,不但有特別之注意,而且有高明之處置。
以復仇為例,實為人類文明之普遍現象。而吾國自秦漢以下,歷朝律典之明文,大率皆禁止復仇,而於行法之時,尤其在司法運作中,又根據具體案情而予以相對緩和,甚至於有所鼓勵。之所以禁止復仇,其理由在於家國天下之和平秩序必須維護;之所以鼓勵復仇,其理由在於天生自然之人情倫理不可悖逆。
每有復仇類案件發生,必在國法與人情之間,發生各種較量,為防止社會撕裂,傳統文化又有天理一目為之折衝。
三元之間,既離且濟,構成傳統中國法政世界「天理-國法-人情」之基本結構。凡遭遇人倫案件,歷代名公皆在此三元結構中,予以權衡妥當,必求本於天理,順於人情,合於國法,而完成良好之裁判,而所謂合於國法者,又往往以不違為準則。此間實蘊含有治國理民之大智慧,亦為傳統民本法學之精義所在。至於極端情況,則傳統名公之做法,寧可失於一時一處之國法,而不可悖逆普遍高懸之天理,與夫永久長存之人情,實乃更為可敬可佩。
3月26日《新京報》社論:「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給人倫留空間」
論語有言:孝悌為仁之本。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所著眼處,皆在於孝悌具有建構良好秩序之巨大能力。孔子作《春秋》而榮復仇,與此要點,似為逆行實則同歸。
然而,晚近之百數十以來,天理滌盪,人情澆離,國法囂張,思之令人悲從衷來。三元如此,而欲和合天下,治理國家,不亦難乎?念往年之夏俊峰案、范木根案、賈敬龍案等,若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三元結構中加以裁量,則斷不致於逆乎人情而刻薄寡恩,而其判決亦必然可為大眾所普遍接受,進而建立更高之司法公信力。
惜乎!三元結構之不存也!而今於歡一案,生母在眼前受辱,又無公權可援救濟,方此之時,若不舉刀而刺,於歡不獨不可以再為人子,亦不可以繼續為人也。此實為古今人情之至大,於此情境,當政不可不慎。
故而,就其眼前而言,於歡傷人,出於人情至善,理有必然,無可厚非。法律對於傷人害命,雖有一般禁令,然而對於此一特別案例,則不宜將其作歸罪處置,即或歸罪,亦必當輕刑。如今之判,自長遠考慮,必定得不償失。
況且,傷者死者之四人,或受傷或致死,皆有自己之重大過錯在先,更不可主要歸罪於歡。母辱傷人,雖終致死,理應無罪;民事糾紛,國法可依,另當別論。另一面,就其長遠而言,借文化復興之大勢,吸收傳統智慧而介入司法改革,可謂勢在必行者也,若能在更高基礎上,重建「天理-國法-人情」之良好司法結構,則更是造福當代,遺惠子孫,善莫大焉者也。
※訥,是最大的機智;怯,是最大的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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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辱不護,國辱何御?孔子如此說,他這麼做
※此人殺母辱妻被判死刑,槍斃前夕,此人一句話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