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黃文化定位及其黃帝故都問題商榷
近些年來,隨著夏商周斷代工程階段性成果的完成,以及中華文明探源研究項目的逐步展開,黃帝文化及其故都的研究引起學術界的普遍關注與重視,成為我國歷史文化研究中的一個熱門課題,該研究既是一種文化尋根現象,也是民族血統上溯源的認同過程。由於遠古時代缺乏文字記載,今天所能看到的文獻都是根據傳說追記,其中把不同來源的故事與神話糅合在一起,構成了傳奇性和歷史性相結合的複雜特質,使史實撲朔迷離,難以構成信史。但神話傳說中包含著大量的歷史底蘊,只要去偽存真,仍能夠揭示出5000年華夏文明肇始之梗概。為此,本文就近年黃帝文化及其故都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拙見並加以探討,以就教於方家。
一、炎黃文化的考古學文化定位
黃帝文化與考古學文化的定位,筆者早在1995年的一次黃帝文化學術討論會發表過己見。曾簡要對炎黃文化與考古學文化進行照應定位,認為炎黃文化同出一脈,來源於少典氏族文化,炎帝與黃帝氏族是少典氏族的後裔與分支。仰韶文化的早期是神農氏時代,神農氏號稱炎帝,略早於黃帝,仰韶文化中晚期則是黃帝時期。由於這兩種文化同根、同源,故常以炎黃文化並稱。而早於炎黃文化的新石器時代裴李崗、老官台、李家村、磁山文化理當是「少典文化」或稱之為「前仰韶文化」。而龍山文化的早中期則應是黃帝以後的顓頊、帝嚳和堯、舜時期,龍山文化晚期已進入夏禹立國前後。
從考古學文化觀察,仰韶文化來源於不同區域的兩大系統,其文化載體與炎黃的歷史傳說基本能夠相對應。炎黃兩大氏族部落發祥於中原地區,仰韶文化分布於黃河中游的陝西、河南、山西和河北等地,但以陝西、河南兩地最為集中。陝西地區的仰韶文化主要集中在渭水流域的關中地區,來源於老官台文化。老官台文化屬於陝西新石器時代早期文化,分布範圍西及甘肅隴東地區,東到陝豫交界,西南可達丹江上游地區。陝西仰韶文化是繼老官台文化發展起來的新石器時代中期文化,代表性遺址有西安半坡、臨潼姜寨、寶雞北首嶺等。其中半坡類型與老官台文化有直接的繼承關係。半坡類型的分布範圍要大於老官台文化,西達隴東、北至晉西南、東到豫西及豫西南,南達陝南。其年代大約為公元前4800年~前3600年。我在《炎黃文化研究若干問題之管見》一文中曾提出,「炎帝氏族大概處於仰韶文化的前期」。據《帝王世紀》云:「炎帝神農氏,姜姓。母女登游華陽,感神而生炎帝,長於姜水,是其地也。」《國語·晉語四》又載:「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由此可知,華陽、姜水與炎帝氏族的形成有密切的關係。徐旭生先生認為古代秦嶺稱華山,秦嶺之南被稱為華陽,地域非常廣大。《尚書·禹貢》說:「華陽黑水惟梁州。」古代華陽屬梁州,其與雍州正是以秦嶺為界,由於姜水與華山接近,炎帝氏族較容易向山南傳播。《水經·渭水注》說:「岐水又東經姜氏城南,為姜水。」很顯然,所謂的姜水即岐水流經姜氏城南的一段。姜氏城《寶雞縣誌》說:它在寶雞縣南門外,過一二里的姜堡城,其西從秦嶺流出一水,名青姜河。其東約0.5公里許有一很大的神農廟,附近還有彩陶遺址,但由於所處的位置與渭水的地望不合,似不可靠。岐山與寶雞縣相鄰,在寶雞以東約百里之遙,所以岐山可能另有姜氏城,但姜城堡也不可全盤否定,寶雞岐山相距較近,又都是姜姓的居地,理應是炎帝氏族活動的區域。許順湛先生認為:「炎黃氏族的老本營在陝西渭水流域,後來的姜嫄就是他的後代。」《中國姓氏起源》亦云:「姜姓源於神農氏,是炎帝的後裔,屬於水命姓之類。炎帝神農氏生於陝西岐山西南姜水之濱,故為姜姓。」
以上論述證明炎帝氏族的發祥地在陝西境內的渭水上游,以後發展壯大於秦嶺周圍,其中的一支沿江進入漢水上游地區。《後漢書·郡國志》南陽郡隨縣下劉昭注引《帝王世紀》說:「神農氏起烈山,謂烈山氏,今隨縣厲鄉是也。」隨即今湖北隨州市,以後該氏族在今南陽盆地建立了一些姜姓方國,同時炎帝氏族主體沿秦嶺東下,出潼關進入豫西山地,然後逐漸向伊洛平原擴展,與黃帝族發生了爭奪膏腴之地的「阪泉」衝突,炎帝族敗北,大部分融合於黃帝族,另一部分散居於中原以外地區。
《繹史》卷四引《淮南子·時則訓》高誘註:「炎帝,少典之子,號為神農南方之大德也。」又《帝王世紀》:「神農氏始教天下種穀,故號神農氏。」《易繫辭》謂:神農氏,「斫木為耜,楺木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禮記·月令》鄭玄註:「昔炎帝神農能植嘉穀,神而號之,號為神農。」《淮南子·修務訓》云:「古者,民茹草飲水,采樹木之實,食蠃蛖之肉,時多疾病毒傷之害。於是神農乃始教民播種五穀,相土地,宜燥濕肥沃高下,嘗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太平御覽》引《周書》佚文說:「神農耕而陶。」以上文獻說明炎帝氏族重視農業發展,善於農稼,並通於生產陶器。另據《商君書·畫策》記載:「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亡。」《莊子·盜跖篇》說:「神農之世……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與麋鹿共處,耕而食,織而衣,無相害之心。」《淮南子·汜論訓》也說:「無制令而民從。」「男耕」、「女織」是神農時期的社會分工,「刑政不用」、「甲兵不興」、「無制令而民從」,則是原始的國家尚未形成,階級還未產生,仍是一個沒有刑治的社會。當時雖沒有制定典章制度,氏族成員仍能遵守約定俗成的社會習慣。「民知其母,不知其父」是當時的氏族婚姻尚處在對偶婚或氏族群婚階段,也是我國原始社會中的母系氏族社會階段。學界認為仰韶早期是母系氏族社會的繁榮時期。「無相害之心」應是母系社會的特點,表明當時生產力低下,氏族內部實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勞動,共同消費,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社會和睦,故人際之間無相害的想法與行為。
炎帝時期的社會經濟、文化狀況,與陝西省的考古學文化聯繫起來分析,老官台文化和仰韶文化的半坡類型與炎帝的歷史傳說非常接近,起源於陝西省的岐山、岐水,活動地域在渭水流域的關中地區。渭水流域的仰韶文化遺址中,大多數都含有仰韶早期的半坡類型遺存,文化堆積相當豐富,而且水平也較高,並對周圍地區有直接的影響,如在晉西南發現的仰韶文化,就具有濃厚的半坡類型特徵。東部的洛陽王灣遺址一期一段的陶器,杯形口尖底瓶、窄沿盆、紅色寬頻紋彩陶等,也都與半坡類型陶器接近。這些帶有半坡類型文化特徵的遺存,就可能是半坡類型文化的東漸,或是受到了半坡類型文化的影響。到了仰韶中期階段,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影響在渭水流域已漸消失,如史家類型文化,就看不出產生過什麼影響。代之而起的是東部地區廟底溝類型文化在渭水流域的擴展與影響。環嵩山地區的仰韶文化,早期普遍不發達,到仰韶文化中期則為之一變,遺物非常豐富,遺址增多,並且對相鄰地區影響強烈。例如,在鄭洛地區的仰韶文化遺址中,包含有早期遺存的遺址較少,而包含仰韶文化中期類似廟底溝類型文化的遺址相對比較普遍。幾乎每一處遺址都有中期遺存,且各遺址的內涵亦相當豐富,發展勢頭強烈,因之對鄰近地區的仰韶文化或其他文化產生了極大的衝擊和影響。這一變化正是社會變革的結果,與炎帝文化的消亡和黃帝文化的興旺發展相關。
黃帝文化發源於河南中部淮河流域的潁河上游和黃河中游的鄭洛地區。其中心區當以中嶽嵩山為中心,形成了文化因素獨特又綿延不斷的嵩山文化圈。《國語·晉語》:「昔少典氏娶於有蟜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帝王世紀》說:「神農之末,黃帝受國於有熊,居軒轅之丘,因以為號。」《世本·帝系》說:「黃帝。宋忠註:『號有熊者,以其本是有熊國君之故也,亦號軒轅氏。』」《水經注·洧水》云:「皇甫士安《帝王世紀》:或言(新鄭)縣故有熊氏之墟,黃帝之所都也。鄭氏徙居之,故曰新鄭矣。」《通鑒外紀》卷一上注引皇甫謐云:「新鄭,古有熊國,黃帝之所都。受國於有熊,居軒轅之丘,故因以為名,又以為號。」《括地誌》云:「鄭州新鄭縣,本有熊之墟也。」以上文獻說明,黃帝氏族的發祥地當在今新鄭市一帶。《國語·晉語》說:「黃帝之子二十五宗。」說明黃帝以下包括有二十五個直系分支氏族。《竹書紀年》記載:「黃帝至禹,為世三十。」如果一世平均按35年計算,說明黃帝部落存在延續的時間大約有千年以上。另外,相傳黃帝時期曾有過許多創造發明,如築城、營建宮室、鑿井、種桑、養蠶、紡織、制衣、冶銅、造車、造船以及發明文字等。與考古學文化相對應,當時的諸多發明創造都出現於我國新石器時代文化的晚期階段。如築城,《淮南子·原道訓》說:「夏鯀作三仞之城,一曰黃帝始主城以居。」其意是黃帝時期方開始有城,推想既然是「始主城」,當時的城還不會很多,規模也不會很大。從目前的考古發現似可映證,我國中原地區在仰韶晚期才出現城址,而且僅鄭州西山城址一處,距今約5300年前後。城的出現標誌著社會出現動亂,母系氏族社會已經解體,父系氏族社會已經確立並有所發展。階級產生,原始國家正在形成。又如這一時期所營建的宮室,在河南靈寶市北平陽西坡仰韶文化遺址就有較多的發現,均為半地穴建築,小型房屋基址面積64平方米和98平方米,大型房基516平方米以上。此建築有門棚並帶迴廊,推測是重檐的四阿式房頂。鄭州大河村仰韶文化遺址發現有大型排房F17~F20連間的房基。這些遺址都代表了仰韶文化時期已具備較高的建築水平。建築面積與布局,也是分析氏族社會組織結構與婚姻狀況的旁證資料。靈寶市鑄鼎塬,傳說是黃帝鑄鼎的地方,《史記·封禪書》載「黃帝采首山之銅」,「黃帝鑄鼎於荊山之下」,「作寶鼎三,象徵天地人」。似證明這一帶也是黃帝氏族涉足之處。考古工作者在西坡遺址的發掘中,發現了被遺棄的高品位的銅礦石11。這很可能是冶煉鑄造銅器所采銅礦的遺留。但真正的青銅器發現於我國新石器時代的馬家窯文化時期,其年代經鑒定距今5000多年12。目前憑考古資料,似不能詮釋所有創造發明和這些傳說的真實性,但隨著考古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越來越多的新發現將補充史闕,復原這段神秘的歷史。
炎帝時代的前期,經濟文化發展較快,實力強盛,對周邊氏族影響強烈,但到後期勢力漸衰,而黃帝部落的經濟文化則逐漸強盛起來。在炎帝後期社會動亂的過程中,母系氏族制解體,父系氏族制形成,社會分化,階級產生,原始的國家政權正在逐步形成。總之,黃帝時期與炎帝時期社會狀況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史記·五帝本紀》云:「軒轅之時,神農氏世衰。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農氏弗能征。於是軒轅乃慣用干戈,以征不享,諸侯咸來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諸侯,諸侯咸歸軒轅。……蚩尤作亂,不用帝命。於是黃帝乃征師諸侯,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遂擒殺蚩尤。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是為黃帝。」司馬遷記述了炎帝部族衰落、黃帝部落昌盛發展的過程。其中很明顯的原因,是炎帝氏族在社會動蕩面前束手無策,而黃帝氏族「慣用干戈,以征不享」,使諸侯咸歸,從而代替了神農氏。黃帝所統區域,「東至於海」,「西至於空桐」,「南至於江」,「北逐葷粥」,還說黃帝「置左右太監,監於萬國」13。由此可知,黃帝氏族活動範圍空前擴大,東達海邊,西至甘肅,南達長江,北已到後來匈奴的集居地。並設置職官,管理數以萬計的氏族部落。從考古學文化的分布情況分析,仰韶文化特別是廟底溝類型文化分布也大體與《史記》所記黃帝活動地域相符。但是黃帝長期活動的地域,仍是在關中平原和環嵩山地區,而豫北、冀南、關中西部一帶也曾經是黃帝族的重要聚居地,特別是環嵩山地區的鄭洛區域是黃帝族中心文化區。所以,仰韶文化十分密集,最有代表性的屬洛陽王灣遺址14,鄭州大河村遺址15,還有新鄭市的唐戶遺址16。分布範圍最廣的仰韶文化當屬廟底溝類型,此類型文化是黃帝時期的主體文化,其晚於半坡類型,早於秦王寨類型,在渭河流域和鄭洛地區都有分布。尤其是環嵩山地區這類文化類型十分豐富,它是承襲裴李崗文化發展而來。王灣遺址、大河村遺址以及唐戶遺址都有仰韶文化從早期到晚期的遺存,王灣廟底溝類型(或稱王灣類型)代表仰韶文化中期,大河村為秦王寨類型(又稱大河村類型)則代表仰韶文化晚期。
仰韶文化廟底溝類型,其分布區域在豫西、晉南及關中地區,其影響所及範圍甚廣,根據目前所知的考古學資料,其北抵內蒙古南部、晉北以及冀中,西到甘肅的洮河流域及青海東部,南到漢水及其上游地區,東達豫東地區,並影響波及山東半島。在如此廣闊的區域都有廟底溝類型的遺存分布或影響,足證其文化有著強大的生命力與影響力。該類型文化的年代,約為公元前3900~前3000年。就年代而論,廟底溝仰韶文化是繼半坡類型之後又發展起來的區域類型文化。其分布與發展都與黃帝族融合炎帝族有密切的關係。廟底溝類型文化的分布區域與黃帝族戰勝炎帝族及蚩尤部落以後活動地域基本一致。同時也反映出廟底溝類型同黃帝族文化確有密切關係,或謂廟底溝類型就是黃帝時期的考古學主體文化。
二、黃帝故都問題商榷
黃帝故都在以上引文中似已非常明確,在今新鄭市一帶。由於長期以來未發現仰韶文化城址,只是籠統議論,始終無法指證。從遙遠的黃帝時代至今已越5000年之久,滄海桑田,世事沉浮,非今人所盡知。所以,拿考古學文化去對應傳說時代的歷史並非易事,需要以科學的態度,以及馬列主義的世界觀去認識歷史,客觀分析考古學文化,對傳說史也需去偽存真。由於人類的創造與認識都具有時代的局限性,難免對一種或數種考古文化在對應歷史的過程中,意見相左,認識難以統一,也正是這些事物自身的矛盾性和認識上的不一致,推動著學術研究的發展與進步。但是如果帶著一種觀點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顧古器物不可改變的客觀性,而根據個人研究需要隨意解釋,必會將研究帶入歧途,並難以得到學界認同。
黃帝故都在新鄭,不僅為廣大學者所贊同,黃帝時代文化是仰韶文化也為多數學者所認同。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古城寨龍山文化城址是黃帝軒轅丘,還認為古城寨城址的年代在龍山文化早期偏晚,古城寨龍山文化二期是龍山中期文化。17筆者是該項發掘的領隊,親自參與發掘,對此有著不同的看法,現討論之。
古城寨城址原定名為鄶國故城,是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7年我所受新密市黃帝文化研究會之邀,在洧水上游地區進行新石器時代遺址調查,發現古城寨城址是一座早於西周的龍山文化晚期城址。發掘期間曾得到省內外諸多知名專家的現場指導。外來專家有俞偉超、嚴文明、安志敏、張忠培、李伯謙、殷衛璋、仇士華、張學海等先生,特別是李伯謙先生更是對發掘關懷有加,發掘期間曾先後四次到現場指導。省內專家先後到現場指導的有安金槐、許順湛、鄭傑祥、馬世之、楊肇清、曹桂岑、張居中、方燕明、趙會軍、李昌韜、張松林等先生,另外還有鄭州大學的李友謀、陳旭教授等都到過現場指導工作,其中多數人還參加了由省文物局、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新密黃帝文化研究會組織的古城寨發掘論證會。大家不但察看發掘現場,而且對照了出土物,包括殘碎的陶片。整理期間,楊肇清、張居中、方燕明等先生都親自參與。他們對古城寨的分期與年代,都給以充分的肯定,確定是一座龍山文化晚期的城址。2000年在山東濟南市召開的2000年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評定會上,被評為2000年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華夏考古》2002年第2期發表的《河南新密市古城寨龍山文化城址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簡報》)將此項成果作了全面的介紹。《新密古城寨龍山古城始建年代與黃帝軒轅丘的探討》17(以下簡稱《軒》)一文認為:「一、古城寨龍山文化古城址有始建、擴建、維修三個時期的遺留。」「從古城寨龍山文化城址的城牆T1的東剖面看,從夯土築法和夯土的結構看,相互疊壓,顯示出在築城的方法上有不同。建造方法的不同必然是在建築時間上有早晚,有些雖說是版築,但夯層的厚薄、規整程度不同,在建造時間上應該有早有晚。因之,我認為Ⅲ區T1東壁龍山文化夯土城牆從剖面看應有三個時期夯築的遺留,即始建、擴建、維修三個時間。」古城寨Ⅲ區T1位於南城牆中部偏東側,原地面以上多數已被群眾起土破壞,所解剖部分多是在現地面以下的牆體基礎部分。由於古城寨城牆規模較大,儘管在歷史上其段頂部和南北兩側都有較嚴重的破壞,但仍然有30餘米的城牆基礎。正如《簡報》所說,該城牆的修築方法是因地制宜,不同地段所採用的方法也不同,但其夯痕和層次卻都是一致的,特別是城牆內的包含物都是以龍山晚期文化為主。該段牆基的北半部分在仰韶文化晚期廢墟上夯築起來的相對平坦,有仰韶文化房基和小孩瓮棺葬被壓於牆基下,而南側牆基下原地面是坡狀地面。城之主體牆是先打了一層黑色黏土基礎層,在中間留近7米的空間暫不夯築,然後再在兩側起板用小塊版築法分塊夯築。中間的一段是在兩邊的牆基築成後,再行統一夯築。數十米寬的牆體在數千年前,分塊夯築,自然有先有後,我們不能把牆體夯築的先後關係硬作為文化分期的必然結果。如果單憑地層的先後關係,就可以分期,何以創立類型學。因為判斷早晚不僅憑地層先後疊壓關係,還要依據各層的包含物,兩者不可或缺。我們之所以將城牆定為龍山文化晚期,是因為各板塊中的遺物,最晚的陶片都是龍山文化晚期。據此認定,城牆是在同一時期採用靈活的多種夯築方法先後夯築修建起來的。這段牆基不存在不同時期的擴建問題。《軒》文單憑地層關係,不顧包含物來分期,顯然過於偏激。
《軒》一文所提問題之二,是古城寨龍山文化分期問題,對《簡報》有關分期部分《軒》文作了整段摘錄:「古城寨龍山文化遺存分為四期五段,第一期與第二期之間有缺環。以ⅢT1H4為代表的龍山文化一期,其陶罐、鼎、缸等器物與禹州瓦店龍山文化早期、廟底溝二期器物相近似,當為龍山文化晚期。龍山文化二期,分前段和後段,第二期前段是古城寨城址和宮殿、廊廡建築基址的始建年代,第二期後段是它的使用年代。龍山文化三期,ⅢT1、WT20H156等都打破或疊壓城牆牆基和宮殿、廊廡基址,它代表了這些遺存的廢止年代。龍山文化四期,相當於王城崗龍山文化第五期。該期不僅對城牆牆基和宮殿基址繼續造成了破壞,而且其器物特徵演變已接近新密新寨期,為新寨期的形成與發展的研究提供了新線索。」在此段句末,《軒》文又指出:「奇怪的是,古城寨的文化堆積中未發現新寨期的地層和文化遺物,表明古城寨龍山文化的時代一定早於新寨文化的時代。」這段話前後意思不連貫,所以不太明白《軒》文為什麼「奇怪」。推測其意是:「古城寨的文化堆積中未發現新寨期的地層和文化遺物,(如何能)表明古城寨龍山文化的時代一定早於新寨文化的時代。」如果推測不錯,我們想要說明的是,新寨期文化發現於上世紀50年代,至今數十年過去了,其文化面貌與特徵應該是已為多數學者所認識。特別是近些年來,相繼發表新寨期的發掘成果,其淵源關係來源於河南龍山晚期文化,眾所周知。我們之所以說古城寨龍山文化四期接近新寨期文化,是從整體文化特徵而言。四期的器物特徵已接近新寨期的特徵,即使古城寨不存在新寨期文化地層與遺物,通過器形比較仍可推斷沒有什麼奇怪,也沒有什麼不對。如果說郾城郝家台龍山文化城址晚於鄭州西山仰韶文化城址,郾家台肯定沒有仰韶文化地層和文化遺物,是不是也會感到奇怪,或者有什麼不對?《軒》文還提出,古城寨城址的「始建年代,關鍵是對南牆探溝—城牆基下的瓮棺葬(W1、W2)和H4的認識。……發現W1、W2出土於主城牆的北側,H4出土於主城牆的南側,主城牆並未壓在擴建時的牆基上,W1、W2可能是擴建城牆的奠基。」《軒》文所說W1、W2都不在主體牆下是不對的。兩座瓮棺葬不僅在主體牆下,而且在主體牆的中心部位,緊靠在10cb4下板塊的旁邊,它的北面相距不遠就是仰韶晚期房基。而且都是在主體牆牆基下。仰韶文化的瓮棺葬常埋在房基附近,是這一時期小孩墓葬的特點之一。《簡報》已將W1、W2兩座小孩墓位於牆基中部,而仰韶房基在北側,交待清楚。龍山文化晚期的人怎可能拿仰韶文化晚期的小孩奠基。包括H4龍山文化早期灰坑都是早於城牆的遺存,均壓在城牆基下,不能無端虛構和猜測。無論是上下疊壓關係,還是出土物都早於龍山文化晚期牆體,是地層和實物的客觀總結,無法隨意解釋和改變。
關於W1、W2的年代與分期問題,《軒》文提出:「W1、W2出土的斂口陶瓮與形制,經我觀察,瓮罐中出土的瓮與ⅢT1H4和大河村四期同類器相同,但從口沿看,與登封王城崗一期WT153H402:14的形制相似,出土的折腹罐與灰坑內出土的同類器形制相同,所以,瓮棺葬的時代應是龍山文化早期。」憑心而論,仰韶文化晚期是由仰韶文化向龍山文化過渡階段的文化,本身具有仰韶文化晚期特徵又出現龍山文化早期的因素。以鄭州大河村四期為例,作為仰韶文化晚期遺存,其折沿平底罐、斂口缸與龍山早期同類器確實很接近,因而還有人把龍山文化早期完全推入仰韶文化晚期。這就證明這兩期的文化特徵非常相似或接近。但是要解決好分期問題,首先要採用正確的方法,來認識這些遺存現象和遺物,如果是為了給自己的觀點作證據,無視器物的真實形制,硬把不同類型的器物拉來比較,用於說明同期那就有問題。《軒》文也承認(W1、W2)「瓮棺葬中出土的瓮與ⅢT1H4和大河村四期同類相同」,說明我們對器物的比較是有根據的,把瓮棺葬定為仰韶文化晚期也是正確的(圖一)。但是《軒》文卻認為古城寨的瓮罐葬出土的瓮與ⅢT1H4亦相同,是沒有根據的。因為ⅢT1H4是龍山早期遺存,且坑內並沒有出土所謂類W1、W2的斂口陶瓮,《軒》文實屬誤解。《軒》文提出「W1、W2出土的斂口瓮形制……從口沿看,與登封王城崗一期WT153H402:14的形制相似」。首先要聲明的是,古城寨ⅢT1探溝僅W2出土一件斂口瓮,而W1出土的是直口缸,根本沒有出土斂口瓮。另外我們查遍《登封王城崗與陽城》報告,王城崗一期中根本就不存在WT153H402:14的編號,更沒有斂口陶瓮的文字介紹或器物圖與圖版。我們猜想《軒》文還不至於假設一個器物編號和器物來唬人。可能是王城崗一期中有一個折腹盆為斂口,其編號為WT153H402:12,或筆下之誤把12寫成了14(圖二)。較為可能的是,王城崗龍山文化一期中較大的斂口器僅此一件。但是這樣更糟糕,怎麼能拿仰韶晚期陶瓮的口沿與王城崗一期折腹盆的口沿對比,從而證明陶瓮是龍山早期的呢?我們感到不可思議。先不論《軒》文的相關論據是否屬實,就拿王城崗龍山文化一期的年代來說,並不屬於龍山文化早期。王城崗原報告認為:「王城崗龍山文化一期與二期的時代,可能相當於龍山文化中期偏晚。」181996年~2000年夏、商、周斷代工程通過對王城崗龍山文化城址重新採集標本,作碳14測定,並對王城崗龍山文化分期重新整合,將原來的五期劃分為一期三段。一期即龍山文化晚期,三段即原一期為龍山文化晚期一段,原二期、三期為龍山文化晚期二段,原四期、五期為龍山文化晚期三段19。《軒》文怎麼能拿仰韶文化晚期的器物與「龍山文化中期偏晚」的器物,確切的說是龍山文化晚期的器物對比,並且把比較與被比較的器物統統說成是龍山文化早期,這不等於「說你是你就是」嗎。
《軒》文的問題之三,關於古城寨出土龍山文化陶器的年代分期,《軒》文認為「古城寨一期為龍山文化早期,二期前、後段為龍山文化中期,三、四期為龍山文化晚期前、後段。古城寨龍山文化早期和二期前段之間有缺環,可定為早期後段。這樣,我們可以認為古城寨龍山文化城牆的始建年代為龍山文化早期後段,大約距今4600~4750年」。《軒》文此次對古城寨的龍山文化分期的整合與二期年代的提前,由龍山文化晚期一躍而成為龍山文化中期,因為《軒》文沒拿出可信的證據實難苟同。《軒》文承認說,古城寨「龍山早期與二期之間有缺環」,既然有缺環,按正常情況,就應該空缺一段。《軒》文卻不是這樣,而是把龍山早期定成龍山早期後段,把原來龍山文化晚期的二期前、後段,定為龍山文化中期,這樣它們的缺環在哪裡,到底是有缺環還是無缺環?這種在分期上的隨意性,實是缺乏學術研究的嚴謹性和結論的邏輯性。儘管《軒》文列出一張古城寨龍山文化分期表,除一期為龍山早期以外,二期如大圈足盤、淺盤豆、折腹盆、斜折沿小平底罐、平底斝等,在已公布的龍山晚期資料中,多能找到對應的形制,都是龍山文化晚期特徵。但《軒》文硬要將其拉入龍山文化中期。特別是陶器分期圖中的二期前段的IVT97H14:100,IVT97H14:2兩件陶罐,本來器體修長,為小平底,《軒》文在排圖時把器底都去掉,使器物變的矮短,似乎器身有早一點的特徵(圖三)。採用如此手法,焉能叫人相信,誰又會承認這種不實際的分期?
古城寨城址是晚於登封王城崗、早於新密新寨城址的龍山文化晚期城址。筆者曾多次分析論述20,古城寨城址至今已發掘揭露面積2400餘平方米,地層關係清楚,分期明確,不是誰想改就改得了的,更不能因黃帝文化與故都研究中還沒有找到城址,就不顧客觀事實,拿古城寨龍山文化晚期城址來替代,並造勢立說。這樣很難得到學界的認同。黃帝文化與故都研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重要的課題,在不斷地考古調查、發掘研究中一定會有所發現,但不可操之過急,急於求成,欲速則不達。
余 論
綜上所述,炎帝和黃帝都應是我國歷史上的兩個氏族部落。兩個氏族都起源於我國新石器時代早期「少典」氏族,即考古學文化中的「老官台」和裴李崗文化,而發展於仰韶文化時期。西部地區的炎帝氏族文化相當於仰韶文化早期,此時,也是我國母系氏族制的繁榮期。仰韶文化中期,炎帝氏族隨著母系氏族制的解體,父系氏族制的確定,在社會動蕩與變革中衰落。東部的中原腹心地帶,環嵩山地區是黃帝文化的中心區,繁榮昌盛於仰韶文化中晚期,黃帝氏族在社會動蕩、變革過程中積極應對,與炎帝部落的阪泉之戰,蚩尤部族的涿鹿之戰,確立與鞏固了父系制,使分散的氏族部落咸歸一統,黃帝也成為千古流傳的人文始祖。根據歷史年代和考古文化分布,炎帝文化相當於陝西的仰韶文化半坡類型,而環嵩山地區的黃帝文化相當於仰韶文化廟底溝類型。陝西省的仰韶文化出現的廟底溝類型或因素,是黃帝族融合炎帝族之後,黃帝族西進的結果。黃帝族在社會動蕩過程中,進行的「統一」戰爭,促進了民族的融合,加快了社會發展,使中原文化遠播周邊地區,也加快了周邊地區的發展與進步。據《國語》、《史記》、《水經注》、《通鑒外紀》、《括地誌》等文獻記載,新鄭是有熊之墟、黃帝故都。但是由於新鄭一帶還沒有發現與黃帝相關的城址,另有持黃帝文化龍山說的學者,將新密古城寨龍山文化晚期城址,在缺乏確鑿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硬拉到龍山文化早期偏晚,並將古城寨龍山文化二期陶器(相當於龍山文化晚期)變形,提前至龍山文化中期。《軒》文始終拋開城牆內龍山文化晚期包含物,而只按層位疊壓關係,主觀認定城牆存在著始建、擴建、維修三階段。這種無視客觀事實的研究,必得不到同仁的支持。新密古城寨是一座晚於王城崗城址,而又早於新密新寨城址的龍山文化晚期城址。同時,也是考古學文化的實物載體,有著不可改變的客觀性,不會因個人意願而隨意改變成黃帝故都—軒轅丘。
注釋:
蔡全法:《炎黃文化研究若干問題之管見》,《河南文物考古論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
許順湛:《再論中華人文始祖與炎黃子孫》,《河洛文明論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7月。
嚴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國家文物局考古領隊培訓班:《鄭州西山仰韶時代城址的發掘》,《文物》,1999年。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靈寶市西坡遺址2001年春發掘簡報》,《華夏考古》,2002年第2期;魏興濤:《靈寶西坡發現仰韶文化特大型房基》,《中國文物報》2002年3月8日。
、15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鄭州大河村》,科學出版社,2001年10月。
11楊肇清:《略談河南靈寶西坡考古新發現及其意義》,《華夏文明的形成與發展》,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
12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與研究》,文物出版社,1994年。
13司馬遷:《史記·五帝本紀》。
14北京大學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4期。
16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新鄭市唐戶新石器時代遺址調查》;蔡全法、寇玉海:《新鄭唐戶仰韶文化特徵與年代分期》,《中原文物》,2005年特刊。
17曹桂岑:《新密古城寨龍山古城始建年代與黃帝軒轅丘的探討》,《溱洧文化》,2004年2期。
18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登封王城崗與陽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1月。
19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年—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1年2月。
20蔡全法:《古城寨龍山城址與中原文明的形成》,《中原文物》,2002年第6期;《新密古城寨龍山城址的發現與認識》,《中原文物考古研究》,大象出版社,2003年2月;《新密古城寨城址在文明探源研究中的地位》,《華夏文明的形成與發展》,大象出版社,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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