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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導讀:這個賠償足以「填平」聶家這20多年來遭遇的屈辱、喪子之痛、求告無門、被別人戳著脊梁骨說「殺人犯的爹媽」的辛酸嗎?反過來說,你願意為了130萬元,接受這樣的精神傷害嗎?

作者:沈彬,騰訊·大家專欄作者,前法律人,資深媒體評論員。。


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對聶樹斌案做出國家賠償決定,聶家人獲總額為268萬元的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130萬元。這個精神撫慰賠償被稱為「破紀錄」。


其實,這個看似很高的國家賠償,很難覆蓋聶樹斌家的真實損失和痛苦,這是由目前國家賠償的「固定結構」所限制的。特別是要考慮到,聶樹斌案遷延至今20餘年,在所謂「真兇」王書金落網之後11年此案才得到平反,聶家20多年來的精神痛苦的「極端情況」,與國家賠償所貫徹的「平均分化」的便捷賠償標準,圓鑿方枘。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圖表:聶樹斌家屬獲268萬餘元國家賠償,東方IC供圖


國家賠償是按什麼標準賠?用最直白的話來說,主要是這麼幾項:


1.被錯關一天,賠償一天上一年度全國平均工資。(這次聶家得到了5.26萬元)


2.死亡的,賠償20年的全國平均工資。(聶家得到126萬元)

3.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聶母張煥枝得到一次性生活費6.4萬元)


4.不賠償「間接」財產損失。(20多年來,聶家上訪費、誤工費沒有得到賠償)


5.造成「嚴重後果」的,賠精神損害撫慰金。(聶家獲130萬元)。


很明顯,死亡賠償等項目幾乎都是剛性標準,是不能討價還價的,而只有精神損害賠償才有彈性和懸念,這也就是為什麼陳滿案、念斌案等案件,大家都關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原因。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2016年12月15日,聶樹斌母親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7項索賠共計1391萬餘元,圖為央視調查截圖


我想對目前的國家賠償標準,做一下個人的分析和理解,和大家共同探討:為什麼國家賠償很難全面覆蓋冤案家屬的真實痛苦和實際付出?


第一,「坐牢的賠償,就是相當於你在上班」。

1994年《國家賠償法》通過的時候,規定:坐牢一天,賠償「上一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但是,最高法發現一個問題!國家統計局根本就沒有「職工日平均工資」這個統計項目,只有「年平均工資」。那該怎麼辦?直接除以365嗎?


當時,最高法做了一件非常「積德」的事,認為勞動者不是每天都幹活的,還有星期天和節假日呢,「日平均工資」不能用「年平均工資」除以365,而是除以261天的工作日(按目前標準),這樣一來,一天賠償就多了40%。


第二,死亡賠償,反而會出現被「打折」。


反過來說,死亡的賠償標準,還是按「年」算的,沒有享受前述「節日加班」的那份優惠,等於被「打折」了,而且是以20年封頂的。所以,會出現活著坐牢的,反而比冤死的賠償更多的現象。比如,陳滿坐的冤獄長達23年,他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高達185萬餘元,而聶樹斌的死亡賠償標準只能按20年計算,共126.482萬元,陳滿這部分的賠償比聶的死亡賠償多出來60萬元,陳滿相當於得到坐牢32年的賠償。


第三,現在使用的賠償標準是「全國平均標準」——全國平均工資。這是為體現「形式公平」,全國使用同一個標準,但是也帶來新的問題。


一者,對於發達地區來說,自己會「被平均下去」了,得到的賠償不足以彌補與所生活區域相匹配的生活成本。二者,它沒有充分考慮到不同個體的區別,百萬富翁和流浪漢陪了一個價錢,而事實上,兩者被拘禁的損失是不一樣的。再比如,像小聶這樣的二十來歲的小夥子,就冤死了,本來還是前途光明的,但賠的錢還是20年的全國平均工資。


第四,國家不賠償「間接損失」。大家都知道,聶家這20年來幾乎什麼事情都沒有做,就不斷在河北、北京的大大小小的衙門裡上訪,那一摞一摞的火車票、汽車票、住宿發票榨乾了這個家庭。但是,誤工費、上訪費用這方面的「間接損失」,並不屬於國家賠償範疇,這的確是聶家的真實損失啊!之前,陳滿的23年冤獄,申請人誤工費370萬元;申冤費用支出100萬元,都沒有得到國家支持。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聶樹斌家,聶母張煥芝的一張車票放在窗台上。東方IC供圖


精神損害賠償是唯一有懸念的內容


因為前述的死亡賠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等賠償項目和標準是「法定」的,沒有議價空間,所以精神損害賠償是唯一有懸念的內容,也是唯一能夠體現國家「特殊關照」的地方,說白了,司法機關真正悔過,願意為聶家做些什麼,也只能體現在這裡了。


1995年版的《國家賠償法》,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直到2009年才進入法律。最高法院曾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而這次聶家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恤金是130萬元,的確「創了紀錄」,之前呼格吉勒圖案的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是100萬元,這次高出了一截。但是,這個賠償足以「填平」聶家這20多年來遭遇的屈辱、喪子之痛、求告無門、被別人戳著脊梁骨說「殺人犯的爹媽」的辛酸嗎?反過來說,你願意為了130萬元,接受這樣的精神傷害嗎?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視頻截圖:聶樹斌母親張煥枝


再比如,之前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兩人被死刑、無期等多份判決折騰,在鬼門關上來來回回,內心痛苦、煎熬,以及身體的器質性傷害,不是外人能用文字表達的,但每人也僅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當然,我們也看到了國家的進步,國家賠償的精神損害部分還是在增長的:趙作海的15萬元;張氏叔侄的各45萬元;陳滿的90萬元;呼格吉勒圖的100萬元,再到如今聶樹斌的130萬元。這種增長離不開公眾的關注,是公眾的關注使法官充分意識到公民的尊嚴的價值。



268萬元的破紀錄賠償,也沒覆蓋聶樹斌的真實損失



國家賠償標準還要「擴容」


還要說明一點。按照之前的「慣例」,對於很多公共案件,在法定的國家賠償之外,還是會有私下的、法定項目之外的「補償」的,但是各方都會三緘其口(這次聶樹斌案有沒有額外的補償,我們不做推斷)。但是,至少可以說明,目前的國家賠償標準,哪怕是加上了精神損害賠償這個「彈性權重」之後,依然不足以全面覆蓋冤案當事人的真實損失,所以才會有這種「法外補償」的盛行。


這說明什麼?國家賠償標準還要「擴容」,以全面賠償當事人的真實損失。


目前的國家賠償標準,過度關注形式平均、便捷適用的「平均數」——抓人,按全國日平均工資賠償;死人,按全國年平均工資賠償;20多年上訪、維權的費用、誤工成本,不賠償。


結果,只有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才真正代表判錯案子的「悔意」,但又不敢「放開口子」,聶案這種驚動全國、拖延20年的案件,也不過是130萬元的精神賠償。


當然,很多法學家會說,國家賠償是「法定賠償」,就應該有嚴格的標準,不能針對極端的個案「開口子」。但是,這些「金科玉律」是不是法治本身?一個民族塑造自己的法律,一個民族的法學家總結自己的法學。如果大家普遍覺得,國家賠償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真實損失,那麼改變的應該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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