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如果我說,有一個僅僅註冊了一天的微信公眾號,憑藉一張圖片,便引爆了幾乎不分地域學歷性別年齡收入的國人朋友圈。你信嗎?
目前來看,這張圖的始作俑者(或關鍵傳播路徑之首),是微信公眾號「新風向公益」。這個註冊於6月17日的公號,卻在當天下午,就颳起了一場佔領朋友圈的風暴。
雖然對人販子嚴懲的語境早已有之,但這次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突然爆發還是頗令人吃驚,即便多少對朋友圈刷屏有些抵觸的,也很快會在「等你有娃了也會轉」之類的說辭面前敗下陣來。
「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
乾脆,利落、樸素,真實。熱騰騰的中國法治意識形態大摸底,6.18的電商大戰,360的私有化進程,都在公審公判人販子的熱潮前敗下陣來。
在一個堅持計劃生育政策的國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質疑與反抗,毫無疑問應當重判人販子,這簡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著朋友圈中洶湧的民意,難道中國是人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達56.59%。
重刑率56.59%是個什麼概念呢?可以做個對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殺人罪的重刑率為82.02%,綁架罪的重刑率為79.3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刑率為44%。強姦罪、爆炸罪、強姦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沒錯,拐賣婦女兒童的重刑率在惡性犯罪中,僅次於故意殺人和綁架,比黑社會大哥還高,更是遠超強姦犯和毒販。(沒準哪天朋友圈會再掀起一撥浪潮「凡強姦者,一律閹割!」)
實際上,由於拐賣犯罪的特殊性,一旦發現幾乎都是集團犯罪、有組織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標準。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盜方式拐賣兒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以上。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以一種政治不正確的角度來說,刑法對人販子是「口袋罪」,規定的加重情節,不僅十分容易觸及,且幾乎只要發現,必然都會加重。
如果還有人質疑司法部門鐵石心腸,認為他們都是「給破壞家庭的人販子以改過機會」的軟蛋,不妨搜一下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的微博,迄今他發過有關死刑的微博,已經有73條,很可能是在社交媒體上論斷死刑最頻繁的司法界高級人士,從嚴從重斬立決的態度一點不含糊。
那麼問題出在哪兒呢?
出在「起刑點」上,民意的呼喚,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條簡化,上來直接給無期甚至死刑,不用「情節嚴重」,更沒有「特別嚴重」,兒童是絕對禁地,伸手必爆頭。如果還要再補充一點的話,就是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最好也直接給個無期算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嘛。
我們不禁為這個國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陣擔憂,把那些心懷不軌的人殺了,後來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這麼簡單的邏輯,他們怎麼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這麼想的?恭喜你,考驗人性的時候到來了——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經把2000-2013年之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犯罪案例進行了分析,發現有69(52%)個兒童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賣掉的。無獨有偶,2015年1月,山東破獲了販嬰大案,37名兒童被救,然而令警方驚訝的是,這些兒童大都是被親生父母自願賣到了人販子手中。
好的,請聽題,是否應當把販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父母斬立決(尤其是他們構成了拐賣兒童主力軍和首要關鍵節點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這個問題有點難,不急,咱們再往下看。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確上達天聽,修改了刑法,是否會迎來一個沒有拐賣的美好人間?
法學泰斗貝卡利亞曾經說過:法律的震懾力,源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後果的嚴重性。
這話有點複雜,咱們用一個簡單的試驗說明下。
美國學者所羅門於1972年主持過一次對狗進行懲罰的實驗。實驗者把盛有肉的盤子放在三組餓狗面前。當狗要吃肉時,實驗組對第一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間立刻予以打擊,對第二組狗在吃肉2秒鐘後打擊,對第3組狗在吃肉15秒鐘後打擊。結果,第一組狗在此後實驗過程中一旦接近肉盤子即表現出恐懼,甚至不願在實驗室吃肉。第二組狗對懲罰的記憶就差得多,雖然受到懲罰,卻不願離開肉盤子。第三組狗甚至不畏懼懲罰,一面挨打,一面堅持把肉吃完。
說白了,及時打擊和從快懲處,對於犯罪者內心的震懾力是極其強大的。可是這種震懾力有多強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個更有效呢?
陳屹立、張衛國等人曾發表過名為《懲罰對犯罪的威懾效應: 基於中國數據的實證研究》的研究結果:無論是懲罰的確定性還是懲罰的嚴厲性都對犯罪有著顯著的威懾作用,但是對於暴力犯罪而言,懲罰的嚴厲程度(重刑率)的威懾作用最小,懲罰的確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懾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點,如果強姦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這個震懾力也遠遠超過強姦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執行。這就是犯罪學領域大量研究後得出的結論。
那麼回到拐賣問題上來,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公安機關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達18532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僅為3152件,破案率僅為17%。這個數據,遠低於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問題清晰了。一邊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邊是連及格線都不到的破案率。這就是中國拐賣犯罪的現狀,這種情況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屍,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還會帶來另外一個惡果,就是如果輕罪重罪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罰很輕,而後罪的處罰很重,那麼一般人就會選擇承擔前罪避免後罪的發生。按照經濟學的基礎假設,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理性人,我們都會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策。所以應該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趨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後罪的刑罰應該存在差距和等級。
如果這段話太複雜看不懂,我提供一個超級精簡版——「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by陳勝、吳廣 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麼可能會陸續出現人販子為了逃避追捕,而把兒童拋屍的新聞,而且類似的情況絕不會是個例。
說到這裡,不知你是否想明白剛才第一個問題了?該不該殺父母?
好難啊,是吧?沒錯,司法就是這麼難。為什麼自首普遍會輕判?因為有很多窮人家沒有錢拿出來懸賞尋找兇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把兇手勸出來,而且這規矩還不能破,破了之後下次就不好用了,「窮人的正義」就更難等到了。
法律不是出於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講人性的,法律不是萬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聽「民意」的,相比人販子,更應該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裡的「民意」。
「民意就是對的,大家贊成的事全都是對的……要是民意想判一個人死刑,那就判吧,因為說到底這一系列官司,不過就是一場以絞死討厭鬼為目的的國民運動,為了給自己無聊的人生消愁解悶的運動……如果民意可以決定一切,那就不需要這種拘泥於形式的建築和鄭重的手續,也不需要一臉傲慢的老頭子和老太婆,下判決的絕不是國民的調查問卷,而是我國學識淵博的你們5位,請你們秉承作為司法頂尖人士的信念進行判斷。拜託了!」——日劇《勝者即是正義》
最後,還有幾道課後思考題留給大家:既然拐賣如同殺人強姦一樣是古已有之的犯罪,那麼這動機肯定不是某個個體的個別行為導致的,它的運作機理是什麼?這些親生父母,為什麼要賣孩子,另一些父母,為什麼要買孩子?雙方為何選擇人販子作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過福利院或收養機構?
一點提示:人販子之罪惡,不在買賣,而在強迫。買家需求一直存在,賣家供給也沒斷過檔,但是雙方難以通過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販子。人販子也無法通過合法渠道買到兒童,最終在利益驅動下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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