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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作者:冷兵器吧函人


古代社會後期,人類發明出了火藥武器,不僅大幅度改變了戰爭的形式,甚至對社會結構的演變也產生了深遠影響。即使是未經訓練的農夫,也能用火槍輕易擊斃訓練有素的武士——這就導致了騎士階層的衰落。有說法甚至認為,西方世界的國家權力由君主向市民階級下移,就是由於火槍的普及。既然火藥武器對政治的影響如此深遠,那麼中國歷史上民間使用火器的情況又如何呢?中國古代(1840年之前)的百姓,可以合法持有槍支嗎?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早期的原始火器——三眼銃】


火器相關法律的變遷


事實上,中國古代政府一開始也禁止民間持有火器。中國軍隊大規模配備火器,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初期。當時的《大明律》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如果私自持有,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自製造並私自持有則罪再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不過,雖然朝廷在立法方面明文禁止民間持有火器,但實際上我們仍能在史料中找到許多私造火器謀反的例子。這恐怕是因為,早期火器的製造工藝相對簡單,只需精通鑄造技術和火藥配方就能批量生產。換言之,從管理技術角度講,要徹底禁絕民間火器是無法實現的。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明朝的戶籍制度類似於印度的種姓制度,使百姓職業固定化。雍正年間,戶籍制度被廢除,世代只能從事鑄造槍炮的「匠籍」由此能夠自由從事其他行業,也使得製造火器的技術流傳更廣】


到明末清初,由於全國性動亂,民間火器泛濫的問題愈發嚴重,清朝政府幹脆承認了民間私有火槍的合法性。順治六年,順治帝發表上諭:「曩因民間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槍、馬匹,慮為賊資,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與甲胄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


順治年間,清政府還未統一全國,初步建立的權力系統沒可能深入到鄉間收繳火器。更何況當時流寇遍地,朝廷的軍隊無力保護城市以外的農村地區,鄉間的義勇民團只能自備武器與盜賊周旋。從現存的史料記載來看,無論是明代倭寇還是清代流賊,手上都不缺火槍甚至火炮。因此放開對民間火槍的管制,不僅是出於政策可行性的考量,同時還能大大節約統治成本。

到康熙年間,清廷徹底剿滅了南明政權,又經過削藩戰爭和平台戰爭,時局逐漸穩定。朝堂上開始出現反對民間「持槍」的奏疏。任何一個王朝都不會樂見民眾持有先進武器,老百姓的武裝越薄弱,政府的鎮壓成本就越少。


例如,康熙二十一年,監察御史拉塞就上奏稱:「天下已定、除陝西近邊、及沿海地方外、其別省火器、應概行禁止、毋許存留(《清聖祖實錄》卷一百零四)。」


康熙四十八年,兵部又上奏:「火器鳥槍、久奉明禁。近來商民尚有私用私造者。請敕該地方官、將民間見存鳥槍限期繳官入庫、永行禁止《清聖祖實錄》卷二百三十三)。」


有趣的是,康熙帝卻針對這種奏疏批覆道:「朕思治天下之道、在政事之得失、於火器何與。夫火器孰有多於吳三桂者乎、因其所行悖逆、即致滅亡。觀此、則火器之不足恃可知矣。所奏不必行。」顯然,康熙並不認為民間「持槍」會威脅到自己的統治。在他看來,統治的穩定性和民間的武裝程度並無必然關聯。如果政府倒行逆施,那麼即便民眾沒有火器,政權也必將滅亡。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不過,康熙的漂亮話並不能代表清政府的實際施政方針。朝廷雖然允許民間持有火槍,但對火槍的規格有明文限制:「止令長一尺五寸,家置一桿(《清世宗實錄》卷七十八。」而且民間如需使用火器,必須呈報官府。足見衙門對民間「持槍」仍報有相當的戒備。


到清朝中後期,隨著國家軍隊日趨衰弱,清政府在戰爭中反而開始仰賴這群持槍的農夫。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會強制要求民戶備置鳥槍。如在道光年間,近山、沿海地方的民戶和旗民(旗民後因濫用槍支在道光時期被禁止持槍)「必應存留鳥槍守御者,報名地方官,於槍械鏨刻姓名,編號立冊存案(《清宣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三)」,以便在緊要關頭配合正規軍禦敵。


在一些特定場合,清政府還主動向民間派發火器、火藥等物品以備自衛。如民間出海:「每船酌給編號,鳥槍四桿,每次酌給火藥三斤(《清仁宗實錄》卷二百一十四)。」如果是遠洋出行,還允許攜帶火炮:「往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攜帶炮位,每船炮不得過兩門,火藥不得過三十觔,其鳥槍、弓箭、腰刀等項亦仍准攜帶(《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明清時期的火炮樣式】


清代針對私藏火器的處罰


清帝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火器湧入民間,必有監管疏漏之處。面對這些不受法律束縛的槍支,朝廷的政策大概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限令主動上交,並由官府贖買。對於民間私藏私造的火器,官方「核給例價,勿使隱匿」。根據道光十七年頒布的《查禁緝捕私藏鳥槍章程》,價格約為每桿槍支二兩銀子。


出訪國外販貨的商船,也會在國外購置大炮自衛。對於這類超出規定尺寸的火炮,回國時必須上報官府,由官府估價收購,放入軍庫:「至炮位為軍火要需,民間原不應私行製造。即商船在外夷置買,以為途中御盜之用。進口時報明呈繳,地方官酌量給予價值,分撥各營備用(《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五)。」


第二種是直接處刑。清律規定的持槍數目限制在「唯每戶止許一桿」,一旦查出超額,就會被官府治罪。若使用鳥槍行搶劫鬥毆之事,量刑時還要在已有罪行的基礎上再加兩等(《清世宗實錄》卷一百五)。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清代民間火器的盛行


在清代,隨著火器技術的進步,火槍的造價日趨低廉。再加上有朝廷的許可,火器甚至融入了民間文化當中,一些傳說軼事也出現了火器的身影。如《閱微草堂筆記》中就有記載了用火器嚇退鬼的民間傳聞:「奴子王發,夜獵歸,月明之下,見一人為二人各捉一臂,東西牽曳,而寂不聞聲,疑為昏夜之中,剝奪衣物,乃向空虛鳴一銃,二人奔迸散去。一人返奔歸,倏皆不見。方知為鬼...」《聊齋志異》也提到村民使用火銃驅趕天上掉下的龍:「北直界有墮龍入村。其行重拙,入某紳家。其戶僅可容軀,塞而入。家人盡奔。登樓嘩噪,銃炮轟然,龍乃出。」


到清朝中後期,民間火器的規模逐漸擴大,超出了清政府的限制範圍。例如,道光年間,時任福建直隸的張應馨在日記中記載民間用火器鬥毆的場景:「漳州城外不及數里,即聞槍炮聲,聽其相鬥而已(《清史稿》志一百八)。」廣東一帶,也充斥著大量民間火器,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英軍的記載就提到遭到三元里鄉民的槍炮射擊的情況。這些記載說明,雖然不知其具體口徑重量,但民間確實已經擁有火炮。


然而,即便民間火器超標,民團鄉勇在維護清王朝統治方面,仍以正面作用為主。在清政府鎮壓白蓮教和太平天國時期,團練部隊功不可沒。在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廣東還出現過由大紳士羅惇衍、龍元僖、蘇廷魁等人主持的人數達十萬計的團練。雖然他們的裝備基本是冷兵器和舊式槍炮,但也為抵禦侵略者做出過不遜於正規軍的貢獻。



清朝竟然允許合法持槍,民間甚至裝備火炮



【三元里抗英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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