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懲罰小偷的刑罰,剁腳、割鼻、死刑,一個比一個狠
說起小偷,想必大家定是咬牙切齒,深惡痛疾,在當今如此,在古代也是如此。只不過當今考慮到小偷對社會危害程度及人身傷害較小,所以處罰相對較輕,小偷小摸大多行政拘留、罰款了事,頂多也就幾個月,只有盜竊數額巨大的才會判處更長的有期徒刑。而在古代,對於小偷的懲罰則是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的比比皆是,最輕的也要杖打或刺字。
秦朝:死刑、剁腳、割鼻,殘酷無比
先秦時,多以「剁腳」懲罰小偷。秦國,對盜竊行為的處罰依舊殘酷,《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曾記載「五人盜,臧一錢以上,斬左止,有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比此。」,大致意思是說五人一起盜竊,贓物在一錢以上,斬去左腳,臉上刺字,罰去修築四年城牆。不足五人,超過660錢,割鼻,刺字。660-220錢之間,刺字,修築四年城牆。220-1錢,流放。另外,秦法對盜竊牛馬等生產資料均以死刑論處。
漢朝:沿襲秦法,懲罰有所減輕
漢朝沿襲秦法,超過660錢,刺字,終身勞役。220-110錢之間,割須以示羞辱。對盜牛馬者於秦代相同,均施加死刑。對於無故侵入他人室宅廬舍、車船,其中或有盜竊嫌疑的,法律規定立即格殺而無罪。
唐朝:以杖刑為主
唐朝對小偷的處罰改用杖刑,並將偷竊的財物折算成絹數。如盜竊的財物摺合下來為一尺絹,就杖打犯人六十下;摺合下來等於一匹絹,杖打七十下;摺合下來等於五匹絹時,判處一年徒刑;贓款數額達五十匹,流放三千里,勞役三年。
宋朝:贓物滿三匹以上,死刑
《宋刑統·賊盜律》中規定:捉獲竊盜,贓款滿三匹以上,執行死刑。
元朝:刺字,最重不超過三年
在元朝,欲偷竊而沒實施的,打(用竹板或荊條)四十七下;偷東西沒得逞的,打五十七下;贓款在十貫以下的,打六十七下。達到百貫時,判處徒刑一年,每增加百貫,多服刑一年,最多不超過三年。此外,《元律》還採用肉刑,對於初次偷盜者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就在右臂上刺字,如果偷第三次,就在脖子上刺。
明朝:數額巨大或三犯者絞刑
《大明律·賊盜》規定,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竊盜」,再犯,刺左胳膊。三犯者或偷竊的東西價值一百二十貫以上的,判處絞刑。
清朝:照搬明律
清朝基本上照搬了明律對盜竊的規定,只是將贓款的計量單位由「貫」改為「兩」。關於同時竊盜多人財物如何確定贓款的數額,明清兩朝做法相同,都是「以一主為重」,只計算從損失最大的失主那裡偷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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