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失竊不上報真能瞞天過海
「失蹤」近一年後,官方證實思陵一對石燭台被盜。新京報記者彭子洋攝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十三陵思陵一對石燭台(蠟扦)被盜完整追回一事。記者8日從國家文物局獲悉,這對石燭台於2016年6月24日19時由十三陵思陵一名護陵員發現被盜,設置在思陵的視頻監控已在被盜前失效停用,安防設施全面癱瘓。據介紹,在確認石燭台被盜後,十三陵特區辦事處擅自決定不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文物主管部門,不報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月9日《新京報》)
應該來說公物被盜,負有管理責任的機構向主管部門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是職責所在,也是亡羊補牢的必要舉措,更何況被盜的是文物,如果放任不管,不及時偵查追問,造成流失或者破壞,都將是不可逆的,後果會更嚴重。像思陵被盜的石燭台,被盜一年後還能破案完整追回,多有僥倖的成分,並不能掩蓋隱瞞不報會喪失偵辦時機、危害文物安全的實質風險。
隱瞞文物被盜不報告是典型的瀆職,與犯罪無異,比文物被盜更可怕。
文物被盜文管機構應當報告和報案是文物管理起碼的常識與法律要求,十三陵特區辦事處相關人員不可能不明白,燭台被盜選擇瞞報,動機無非害怕被問責和追責,首先是管理失職失責心虛的心理反應。報道也顯示,思陵的視頻監控為2008年設置,在這對石燭台被盜前已失效停用。相對於人防與管理人員日常責任的落實,技防措施可謂一勞永逸,然而連視頻監控的管理與維護都不能保證,其文物安全的防護如何粗疏可見一斑,誠如國家文物局作出的結論,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虛設,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存在明顯漏洞和隱患。
當然,害怕擔責故意瞞報的現象,也折射出自上而下監管習慣於「以結果論英雄」的弊端,「秋後算賬」更容易誘發底層管理者更在意結果,而忽視了管理的過程,也容易誘發瞞報的心理。
對文物安全的管理不能只等到被盜或者出現嚴重破壞,才想到追責,建立自上而下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常態執行力的監督顯得更迫切。只有如此,諸如文物被盜的瞞報僥倖才可能最大程度得以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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