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可做電子證據:原告請求還款獲支持
4月25日上午消息,近日,海淀法院審結崔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案件。原告崔某起訴稱,王某原系崔某輔導老師,後成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某按照王某微信指示向劉某名下賬戶打款5萬元,後以現金形式交付給王某8000元,王某一直未償還。
故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8000元。
崔某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和微信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2015年4月24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劉某卡號信息;2015年9月8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發送了以下內容:「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 。二是打款記錄,證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賬號打款5萬元。
被告王某辯稱:一是崔某沒有提交借條等證據,無法證明崔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二是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小熊「,系微信昵稱,並非王某本人;三是崔某提交的轉賬回單,收款人不是王某,顯示金額為50000元並非58000元。因此崔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欠款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是微信用戶「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間的身份對應問題,二是借款關係的成立與否和數額的認定問題。就第一個爭議焦點。雖然微信並未實名制,昵稱「小熊」和用戶資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關聯性。但是在庭審中,法官撥打崔某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賬號中顯示的關聯的電話號碼,對方接通後自認其為王某,並表示已簽收法院郵寄送達的本案相關的訴訟材料,且已向法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因此可以認定「小熊」與王某系同一人。就第二個爭議焦點,雖然本案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欠條借據,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可以看出被告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雖然收款賬戶在劉某名下,但這是根據被告的指示轉款,仍視為向被告出借款項,可以佐證借款事實。就借款數額而言,雖然8000元以現金形式交付,沒有書面記錄,但是微信記錄中認可的數額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貸數額應認定為58000元。最後,法院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生活節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別是小額商事交易中,許多當事人不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商務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進行磋商、下單,一旦發生糾紛,案件事實的認定關鍵,就在於對電子證據的舉證。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若意圖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
首先,真實性方面,當事人除提交聊天記錄列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如果相對方提出異議,需提交相反的證據,或者提起鑒定程序。其次,合法性方面,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毀損、滅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再次,關聯性方面,包括主體關聯性及內容關聯性,前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載體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後者指電子證據的信息內容同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就內容關聯性方面,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內容需能夠證明涉案事實的存在與否,如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借貸數額、利息約定等等。就主體關聯性而言,微信並非實名制,在使用主體的身份認定上舉證一方必須同時舉證證明其當時聊天的相對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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