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虐貓等事件頻出,養寵人的權益由誰來保障?
今年3月1日,山東濟南開始試行為期8個月的養犬計分制,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違規養犬專項整治活動。
在當時的《各撕其實:手撕濟南公安!養犬計分制到底靠不靠譜?》中,一條來自有寵用戶的評論格外引人注目:
據報道,3月中旬時,就已經有15位犬主被扣分,其中有3人因未辦證或年審被扣光了全部12分,犬只被暫時沒收。在促進文明養寵的相關規定得到廣泛關注和嚴格執行的同時,虐待、殺害寵物和流浪動物的事情依然頻頻發生,養寵人的「義務」被不斷強調,但是他們的權益又該由誰來保障呢?
1.自家寵物被殘害,找誰說理?
寵物狗被毒害的新聞比比皆是,受害數目輕則一兩條,重則驚動整個小區,然而我們再回看每個事件的處理結果:
由於我國並未出台《動物保護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類虐殺動物行為也沒有明確規定,只在第七十五條中指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僅有的與動物相關的一條,保障的依舊不是養寵人的權益。難道養狗有錯,就活該被毒被虐被殺?
3月3日,兩會召開期間,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了《關於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虐待動物行為納入該法管理的議案》,建議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增加相關規定,以約束虐待動物的行為,使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聯繫起年初的「麗江女子虐貓事件」,就在人們以為涉事女子必將得到嚴懲時,案件的結果卻讓人大跌眼鏡,由於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公安機關無法立案。
再看4月11日,台灣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其中一條為: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如有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將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20萬至200萬元的罰款(新台幣)。
從濟南養犬計分制,再看毒狗虐貓等事件頻出,不得不讓人心生疑問,在國內養寵人不斷遞增的今天,我們或許沒辦法讓每位飼主都能嚴於律己文明養寵,也不排除在過程中會衍生一系列影響社會文明的問題,但,這難道就可以成為人們冠冕堂皇虐殺寵物的理由么?
答案顯然不是。
2.養寵人究竟需要什麼?
在完成《有寵探訪實錄:揭秘寵物領養背後的故事》時,我們曾採訪過民間救助者劉阿姨,她反覆強調的一個詞就是:虐待。
劉阿姨的救助對象以小區周邊流浪貓為主,很多貓咪都被人下了毒手,瞎了眼睛、斷了尾巴,慘狀各異。
每談到被虐待的貓咪,劉阿姨氣就不打一處來:「你可以不收養它們,但你也沒必要故意做這種喪良心的壞事,這種人肯定得報應。」
那麼,若站在養寵人的角度看,他們究竟需要哪些保障?為此我們特地採訪了不同養寵人士,從中挑選了幾條有代表性的回答供大家參考:
人類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本身具有攻擊和破壞的本能,尤其當遭受到心理壓力和挫折時,更易產生侵犯動機,但這並不能夠成為其虐殺寵物的理由,飼主們的寵物也不該為此埋單。我們一直在倡導文明養寵,所以會有像濟南這種身先士卒推行養犬條例,從各方面規範養犬行為的城市,但對於那些惡意殘害寵物之人,我們更應用條例緊緊約束,來保障養寵人的利益。在只管限制養犬自由的今天,從有寵有愛的角度出發,我們更需要知道養寵人心裡究竟需要的是什麼。
畢竟,寵物是無辜的。
本期互動:作為養寵人的你有哪些話想說?
※有規卻無法,養寵人的權益由誰來保障?
※貓咪從28層高樓墜落,女主人竟然學「蜘蛛俠」徒手爬樓營救!
※都說不作死就不會死,鏟屎官你還是不明白這個道理嗎?
※遭寵主故意冷落,哈士奇:從此我和鏟屎的恩斷義絕!
※歐巴江南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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