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義》全劇終,假設祁同偉活著,他的罪狀法院怎麼判?
《人民的名義》火熱收官,劇中各類人物紛紛落馬,除了讓大家略有同情的大風長護廠隊隊長王文革終因綁架罪被判12年,劇中引起大家熱議的「祁廳長」如果不死,他的罪名又有多少呢?
一大罪狀:故意殺人罪
祁同偉為掩蓋貪腐罪行,僱傭兇手阮成玉駕車製造車禍,欲置陳海於死地。祁同偉雖然沒有直接駕車去撞陳海,但兇手阮成玉的行為都是在祁同偉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進行的。起主要作用的是祁同偉。祁同偉在雇凶製造車禍、殺害證人劉慶祝、狙擊侯亮平的共同犯罪過程中都起組織、指揮的主要作用。因此,祁同偉是故意殺人犯罪的主犯。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大罪狀: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祁同偉在得知最高檢反貪局指令漢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協助抓捕京州市副市長丁義珍的重要信息後,作為漢東省公安廳廳長,沒有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丁義珍,卻通風報信,幫助丁義珍成功出逃美國。還安排趙瑞龍僱傭的殺手老虎從特殊通道離境等,祁同偉的行為均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構成。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7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成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罪狀:濫用職權犯罪
為了延緩時間,逃避打擊,祁同偉作為公安廳長濫用職權,違法對省市主要領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進行通信監聽監控,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犯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成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祁同偉若交由法律的最後結局:
祁廳長犯故意殺人罪、濫用職權罪、窩藏包庇罪,應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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