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妊高征、產婦死亡與醫療系統性差錯法律案例解讀
本文是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劉曄律師處理過的一起重度妊高征、產婦死亡而引起醫療糾紛的案件,現授權第一婦產進行發布,希望能夠藉此讓各位老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
作者:劉曄
單位: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
家屬通過朋友找到我時,產婦死亡已超過半年。之前,家屬與醫院已有多輪談判,未有結果。後來案子交到轄區醫調委,醫調委也組織了數輪談判,家屬甚至請了有相當地位的領導參與談判,但終未達成賠償協議。至於在談判之前,雙方是否有過激烈衝突,我沒有問過家屬,不得而知。
我分析了家屬帶來的病歷,認為產婦雖然系重度妊高征、高齡產婦,且系試管嬰兒,入院之時已存在凝血功能障礙、先兆子癇,死亡率較高,但醫方在病情判斷和處置方面確實存在過錯,在多輪談判陷入僵局、且家屬又不願放棄之時,訴諸法律是唯一可行辦法,決定接下這個案子。
下面是我根據醫院的原始病歷整理的診治概要:
2014年2月18日16:00,患者因「1胎0產,孕346/7周,產檢發現血壓增高23+周,頭暈,眼花、視物模糊1天」而入院待產。
據現病史記載:孕14周在醫方正規產檢,孕21+6周產檢發現血壓增高,血壓140/100mmhg,尿蛋白+,予拉貝洛爾50mg 3次/日,口服,血壓漸升高,改拉貝洛爾100mg ,TID,口服,自測血壓維持140-150/80-90mmhg。近兩周前出現雙下肢浮腫延及全身,卧床休息不緩解,血壓漸升高,今日出現頭暈,眼花,視物模糊,門診測血壓190/110mmhg,擬「子癇前期重度,孕34+6周」入院。入院當天19:00眼科會診,查眼底可視範圍視盤界欠清,黃斑水腫。
另根據產前複查記錄,查既往史,2月11日,自測血壓150/100,羊水指數12.3cm,雙頂8.5cm,股骨長6.4cm,腹圍29.5cm,胎盤位於後壁,二級。凝血時間18.2(正常14-21秒),凝血酶原時間10.7(正常9.4-12.5秒),纖維蛋白原3.98(正常2.00-4.00),部分凝血活酶24.5(正常20-40秒),凝血酶原INR 0.90(正常0.8-1.15R),D二聚0.94(正常0-0.5ug.ml)。
入院後,醫方給予患者硫酸鎂解痙,佩爾、硝苯定、拉貝洛爾降壓處理。
2月19日12:34病程記錄記載:血常規,血紅蛋白135g/L;
2月19日16:30病程記錄記載:視物模糊無好轉,即刻眼科會診示右視網膜剝離。血壓152/94mmhg。
2月19日19:42胎兒經剖宮產娩出,19:47胎盤娩出。
2月19日21:30、22:20、23:45,病程記錄均記載按壓宮底有出血,其中23:45記錄,血壓降至90/60mmhg;2月20日1:30病程記錄,血壓再降到89/58mmhg,按壓子宮有出血,心率83次/分。
2月20日2:59病程記錄,血壓89/58 mmhg,心率升至167/分,按壓宮底有出血,血常規回報,血紅蛋白僅76g/L。3:03分病程記錄記錄,按壓子宮有出血。
2月20日3:09分病程記錄記載,患者SPO2測不出。同一時刻的護理記錄有相同記載:氧飽和度未顯示。3:09分的病程記錄還記載,請內科、神經內科急會診。電話聯繫麻醉科急會診。
2月20日3:14分,也就是氧飽和度降為0之後過去了5分鐘,病程記錄記載,患者無應答,相應的護理記錄也記載患者呼之不應。繼續通知麻醉科。
2月20日3:20,患者氧飽和度降為0已過去11分鐘,患者已無自主呼吸,病程記錄的內容還是聯繫麻醉科,再次催促麻醉醫師儘快到場。
2月20日3:25,麻醉科到場開始氣管插管。此時離氧飽和度降至0已過去16分鐘。插管時血壓和心率急劇下降,很快血壓測不出,心率為0。
經心肺復甦、注射腎上腺素,3:56分心跳恢復124次/分,而血壓至4:21分才恢復為71/40mmhg。
以上,從3:25分至3:56分,患者心跳停止31分鐘;從3:25分至4:21分,共約1小時血壓測不出。
2月20日5:30病程記錄記載,患者血紅蛋白58g/L。6:06分採樣的血常規報告亦為血紅蛋白58g/L。至此患者血紅蛋白降幅達135-58=77g/L,出血量估計在3080ml左右(77*40)。(這是我的估計,按每克血紅蛋白對應40ml血液推算)
2月20日採樣時間為6:06分的出凝血全套檢驗結果為:纖維蛋白降解產物357.24(正常0-5ug/ml),D-二聚體>40(正常0-0.5ug/ml),凝血酶時間88.6(正常10.3-16.6s),部分凝血活酶時間46.7(25.1-36.5s),抗凝血酶13(正常75-125%),凝血酶原時間28.4(9.4-12.5s),纖維蛋白原0.26(正常2.00-4.00g/L),凝血酶原INR2.53(正常0.8-1.15R)。以上提示患者纖溶亢進,出現DIC。
2月20日10:35,病程記錄記載考慮宮底注射欣母沛。實際執行時間11:05(據臨時醫囑)。
2月20日12:00,行清宮術。
2月25日17:07分宣告臨床死亡。
第二軍醫大學所作屍檢報告:產婦死於小腦、腦幹出血,多臟器功能衰竭,另產婦子宮體壁、宮頸管壁廣泛出血伴宮腔內積血(腔內血凝塊220g,體積14*9*4=504cm3。
根據診治概要,我提煉出以下四個醫方過失,與產婦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法院決定提交區醫學會進行鑒定:
1、2013年2月11日起,患者已發展為中度妊高征,醫方未收治患者入院並給予針對性治療,存在過錯,與病情持續進展到先兆子癇及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2、2013年2月18日16:00左右患者入院待產時,已經出現明顯的先兆子癇重度,醫方未及時終止妊娠,存在過錯,與產後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3、2013年2月20日3:09分,患者氧飽和度降為0,隨後呼吸停止,但醫方直至3:25分才給予氣管插管,存在過錯。上述過錯與隨後缺血缺氧性腦病、持續昏迷及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4、患者產後12小時內出現了難以控制的嚴重大出血,但醫方未予重視,未給予包括切除子宮在內的最有效搶救,存在過錯,與患者呼心驟停及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寫到這裡,說一點醫療鑒定陳述的小技巧:
1、醫方的過失不宜列舉得太多,因為從我的經驗,幾乎所有的鑒定,最終鑒定機構能夠認定的與損害後果相關的過失一般也就一個,這與醫療診斷中的「一元化」原則相似,能夠一個病因解釋的不要尋找其他病因,能夠用一個過失解釋的損害沒有必要再認定其他過失;
2、過失的列舉要有醫學專業性和針對性。因為鑒定專家聽取雙方陳述的時間不會超過20分鐘,專家對病情的了解、對病歷的詳細閱讀也往往到鑒定現場才開始。陳述得不專業、無針對性,專家抓不住重點,專家也很少主動尋找患者沒有提及的可能過失。
最終,浦東醫學會鑒定認為:
一、診斷治療:
1、孕婦高齡(39歲),胚胎移植術後妊娠,妊娠期高血壓在醫方產科門診定期產前檢查並給予降壓、抗凝等治療。因孕婦出現「重度子癇前期」收住入院,入院後醫方完善常規檢查,並給予解痙、降壓、促胎兒肺成熟等對症處理,次日發現孕婦「視網膜剝離,胎兒監護異常」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該醫療行為符合臨床診療常規。
2、剖宮產術醫方有按常規監測產婦生命體征,觀察子宮收縮、陰道出血量、尿量、氧飽和度等的病史記錄。
3、當產婦突然出現意識障礙、心肺功能異常時醫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壓等心肺復甦搶救措施並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關科室人員到場搶救。
二、醫方缺陷:產婦術後出現血壓下降,心率加快、血紅蛋白降低等狀況,醫方未能盡到謹慎細緻的注意義務,此與疾病的惡化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三、死亡原因:患者妊娠合并重度子癇前期屬於高危孕婦範疇,在孕期及產後極易出現腦、心、腎等全身臟器損害以及DIC(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產後出血等嚴重併發症。且該孕婦高齡、胚胎移植術後、孕期因凝血機制異常予抗凝藥物治療等因素,均使病情複雜難治,是導致患者則死亡的主要原因。
該意見書鑒定意見:
1、本例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產婦術後出現血壓下降、心率加快、血紅蛋白降低等狀況,醫方未能盡到謹慎細緻的注意義務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最終死亡的狀況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可以看出,醫學會採納了我陳述的第四個過失,即產婦術後出現血壓下降,心率加快、血紅蛋白降低等狀況,醫方未能盡到謹慎細緻的注意義務,此與產婦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對於醫學會的分析意見,我當然不是非常滿意,尤其是沒有採納第三項過失:2013年2月20日3:09分,患者氧飽和度降為0,隨後呼吸停止,但醫方直至3:25分才給予氣管插管,存在過錯。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的鑒定實際,以及專家對過錯、對因果關係的法律理解,對於一個妊高征合并先兆子癇的產婦死亡事件,能夠得出構成次要責任,已殊為不易。經與家屬商量,我們決定放棄申請到市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
寫道這裡,我再插播一個有關醫療鑒定的專業技巧;
雲南的一個案子,醫院診斷產婦死於羊水栓塞。但我分析患者寄給我的病歷後發現,羊水栓塞的診斷缺乏臨床依據,包括產婦死亡之前的臨床癥狀、體征,以及缺乏相關檢查如心電圖、肺X片等,相反從相關化驗中我發現產婦有明顯的產後大出血證據,但醫方的病程記錄和臨時醫囑、長期醫囑中無任何有關產後大出血的記錄和處置。我電話詢問家屬,得知,產後產婦的下身一直出血,臀部下面的被褥、床單全部染紅,數小時內抽屜式的衛生紙共用了近20包。
根據家屬的敘述,我更加確信產婦死於產後大出血,但醫方疏於發現也沒有記載,而此時產婦屍體已送往昆明某鑒定機構進行屍檢。我重點提醒家屬,鑒於病歷中除了化驗單並沒有專門記載產後大出血的診斷與處置,屍檢機構很有可能不會對產後大出血進行判斷,而從我曾經做過屍檢工作的經驗來看,在臨床未提示產後大出血的情況下,屍檢的顯微病理也很有可能遺漏器官大出血之徵象,故你務必親自趕到屍檢中心,向屍檢的法醫或病理醫生闡述你親眼看到的一切,包括被褥和床單的染血,包括產婦下身出血共浸透了多少包衛生紙等等,這些是判斷出血量的最核心依據。家屬去了。後來屍體結果出來,推翻了醫方羊水栓塞的臨床診斷,認為產婦死於產後大出血。隨後的醫療損害技術鑒定也就順理成章,醫方存在重大過失,與產婦因大出血死亡存在主要的因果關係。
可以說,雲南這個案子,如果不是我的及時專業提醒,勝訴是有些困難的。
接著說上海的這個案子。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出來後,法院按照次要責任依法判決,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支持45萬元,遠遠超出訴調階段醫院同意賠償的數額。當然對於一個逝去的生命,這個賠償實在不高。
文末,依我的「醫療案例」體系慣例,談一個醫事法律中的普遍性問題。本文談談醫療系統性差錯。
所謂醫療系統性差錯,是指難以歸責於醫生的個人錯誤,而是由於醫療體系的系統性設置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據我的觀察,中國的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多數出自醫療的系統性差錯。
北醫三院案中,我曾發了一條微博,論及該例產婦死亡引起的醫患衝突,與醫療系統性差錯存在關係,包括首診醫師制、主診醫師制、最終責任醫師制的制度不完善。結果遭到醫生群體的激烈炮火,主要集中於;你不懂醫學就不要瞎逼逼;看到你是律師,我就知道了;你難道不知道夾層動脈瘤的死亡率高達100%么?醫療體系再好,能夠將夾層動脈瘤的死亡率下降么?等等。
我不做口頭辯論,只講事實。在我國,由於醫生執業不自由,病人不是醫生自己的病人,而是醫院的病人,最終的醫療責任實體不是醫生而是醫院,由此形成的醫療體系是以醫院責任為核心而不是醫生的責任為核心。這對病人管理與診治是不利的。
在我文中介紹的案例中,我認為醫院至少存在兩個系統性問題,當然這不是本文醫院所特有,而是全國大多數醫院所共有:
一、除麻醉科、耳鼻咽喉科外,我國醫院的絕大多數臨床科室的醫生缺乏氣管插管、氣管切開的專業技能,即使有的醫生具備,也往往不敢或不願行使而推之於邀請麻醉科、耳鼻咽喉科會診。本案中,產婦於3:09分氧飽和度降為0,呼吸停止,但產科醫生無一人有能力或願意進行氣管插管,而是等到3:25分,在電話的再三邀請下,麻醉科醫生才過來給予氣管插管、上呼吸機。從3:09到3:25分,患者足有16分鐘沒有自主呼吸。16分鐘的缺氧,本身已足以導致死亡。也正由於這是所有醫院的系統性差錯,醫學會的鑒定專家沒有將之認定為過失,而是認為「當產婦突然出現意識障礙、心肺功能異常時醫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壓等心肺復甦搶救措施並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關科室人員到場搶救」,無過失。
此類系統性差錯而導致的醫療損害可謂比比皆是。我手上即有一堆,隨舉一例,患者急性會厭炎就診,入院時已有會厭急性球形水腫,但急診科醫生仍只能邀請五官科醫生會診行氣管切開,最終耽誤10數分鐘,患者因大腦缺氧而變成植物人並死亡。
據我所知,在發達國家,氣管插管、氣管切開是每個醫生必須掌握的基本技能,不應當通過會診解決如此緊急的問題。
二、我國未能建立完善的首診醫師制、主診醫師制。相信讀者從北醫三院的案例和本文案例中亦能看出端倪。北醫三院案中,家屬的主要質疑是,產婦突然死亡前的兩個半小時內,無法呼叫到醫生,無論救治是否有效,但沒有醫生到場應是真實的。如果醫生隨時在身邊,家屬的情緒或不至於如此激動;本文案例中,產婦產後10小時出血超過3000ml,但竟然沒有一位醫生髮現。這是為什麼?這是因為在目前的醫療體系下,沒有建立完善的主診醫師責任制。主診醫師責任制的要義是,病人是醫生自己的客戶,病人不僅是醫院的,更是醫生自己的,是醫生自己的衣食父母。主診醫師責任制要求,必須有一個醫師對病人最終負責,這個負責既包括醫療救治上的負責,更重要的是對最終可能產生的醫療損害法律責任負責。法律責任更為重要,只有在醫生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才更可能對救治建立起真正的責任。我想不出,除了醫生的執業自由,還能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主診醫師責任制。
本文發表於2016年1月,隨著國家政策的支持,醫師自由執業已經往前邁進了一大步,對於主診醫師責任制的全面推廣,我們拭目以待。
劉曄律師
劉曄律師,同濟醫科大學臨床醫學本科畢業,復旦大學醫學院病理學碩士。2002年通過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具有深厚的醫學背景,又有紮實的法學功底,是跨學科的複合型人才。執業範圍主要集中於醫療衛生法和知識產權法領域,尤其擅長醫療糾紛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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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曄 排版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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