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以下孩子騎共享單車?不,違法啦!|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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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族眼裡,共享單車是解決「最後一公里」的交通工具;而在孩子眼裡,共享單車卻已然變成了嘗鮮過癮的玩具。我國自30年前的1988年就開始禁止12歲以下孩子騎車上路,2004年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也明確提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即使這條規定已經攢在了近30年,依然有很多人表示毫不知情……
近日,上海市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一位騎共享單車的四年級男孩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大客車碾壓後身亡。據了解,該男孩今年上小學4年級,不滿12周歲。
目擊者稱,事發當天下午1點多,小男孩10歲左右,騎著ofo小黃車,出事時人與車都被壓在大客車下面,被消防員拖出來時,自行車前輪已經沒了,小男孩也不動了,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
據悉,該事故為上海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事件。
小學生騎行共享單車,安全事故頻發
讓人擔憂的是,現在未滿12周歲的小孩騎行共享單車的情況越來越多。有網友專門拍攝了小孩使用ofo的種種視頻,騎著共享單車晃晃悠悠出現在車流附近,不依靠手機就將ofo輕鬆解鎖……
小學生在逐個摁下小黃車機械鎖
1月26日,據廣州電視台公共頻道報道,在深圳羅湖區三名12歲左右的孩子在騎ofo的過程中摔傷導致手臂嚴重骨折進了同一家醫院。而據其中一名小男孩介紹,他當時騎著ofo正常速度行駛,為了避讓前方正面而來的車輛緊急剎車,可是一剎車車就往前漂,結果從車上摔倒導致骨折。
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絕大多數人不知道
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後,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樣規定了駕駛自行車的年齡。其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多項規定,其中第一項就明確表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第二項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同時聽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 16 周歲。該條例還規定: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但是這條規定,很多家長表示並不知道,還有家長表示,有家長隨行就可以。不少家長在家長群或者朋友圈曬出孩子騎共享單車的照片或視頻,孩子們相互之間還會互相吹噓自己騎過哪幾種單車,騎了多遠,如果哪個孩子沒有騎過單車,在小夥伴們中,就"落伍"了。
知道這條規定後,也有家長提出,現在哪個家長敢讓孩子自己騎車上路,都是在後面跟著,是否有家長陪同孩子就能騎車上路?一旦出事,是否共享單車公司或者肇事者責任方會以此免責呢?
小學生騎單車上路,誰擔責?
監護人必須履行監管責任
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詩圖說,上海道交條例已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即使騎行人滿足了法定的年齡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練度的騎行能力,但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其監護人依法必須履行監管責任,家長應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為處於其可控的條件和範圍中。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金澎,在接受北京晚報採訪時認為,從科學角度講,年滿12周歲的孩子在辨識能力、遵守規則等方面才足夠適應道路的行駛狀況。現在的孩子身體發育得快,長得也高,學騎車學得也快,但並不是說會騎車就可以上道路了,因為他在道路規則上不一定完全明白。現在12周歲以下孩子騎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並不少見,一旦造成人身損害,對孩子和家庭都是巨大打擊。
張金澎認為,未滿12歲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是由監護人來承擔責任的。
監護人陪同,是否可以上路?可否在小區、公園騎車?
張金澎說,條例上沒有寫「家長陪同情況下孩子可以騎」,那麼即使有監護人在旁陪同,未滿12周歲孩子也是不可以騎車上路的。而且,即使家長在旁看護,也不能完全避免交通意外的發生。一旦有突髮狀況,孩子的應對能力也是比較弱的,容易發生危險。
未滿12周歲孩子是否可以在小區、公園內騎車?
張金澎認為,根據道路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果小區、公園的道路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孩子是不可以在上面騎車的。相反,如果是在小區空地、公園空地等不允許車輛通行的地方,孩子可以騎車。
未滿12歲騎車上路,交警如何處罰?
張金澎說,未滿12周歲孩子單獨騎車上路的情況比較少,如果遇到家長和孩子一起騎車的情況,交警應該制止孩子騎車的行為,對孩子和家長進行警告,或對家長處以20元罰款。如果孩子單獨騎行,也聯繫不上家長,交警可以暫扣自行車,對孩子進行警告。法規的制定並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為了安全,從這一點上說,只要能制止孩子繼續騎車這種行為,就達到了法規制定的目的。
單車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共享單車公司在註冊協議中寫明了「用戶應為12周歲以上人士」,並在註冊時對未滿12周歲人員的身份證進行了限制,那麼如果未滿12周歲孩子騎共享單車發生事故,單車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張金澎認為:共享單車的公司在註冊時提供的協議屬於單方聲明,如果發生事故涉及到人身損害的賠償,公司即使發布了單方聲明也未必可以免責。如果具體責任認定時判定單車公司存在監管不到位等過錯,單車公司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另外,單車公司除了設置12周歲以下孩子禁止註冊的限制,還應該採取其他的措施和手段來杜絕12周歲以下孩子騎車這件事發生,具體如何去實現,需要運營者去考慮。
單車提供人應基於其先行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向詩圖表示,如果小學生是從第三方手中取得該車的使用權,那麼從單車使用的授權角度來講,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人,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一個不足12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對傷亡結果當然應基於其先行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肇事方應該禮讓非機動車先行
向詩圖認為,從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來看,依據道交條例,在交通環境複雜的路口,機動車當然應該禮讓非機動車先行。特別是該路口處於施工狀態,多處隔板隔斷不便於駕駛者觀察路況的情況下,機動車的駕駛員更應當審慎對待該處路口的駕駛,而駕駛司機並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對事故損害結果應具有最直接的責任。
確保學生安全,如何做?
其實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共享單車的使用聲明,都在提醒大家樹立未成年人單車使用的安全意識。孩子或許僅僅花費數個小時就能夠熟練騎車的技巧,但教育孩子遵守規則更重要。
家長要以身作則,對孩子負責
家長作為監護人要給孩子上交通安全課,讓孩子從小就知道要遵守規則。只有當孩子知道違反規則會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孩子才會願意去遵守規則。
學校要加強宣傳和監督
針對小學生騎共享單車上馬路的問題,一些老師表示,雖然沒發現孩子單獨騎車上下學的情況,但確有部分家長隨行孩子騎共享單車上下學。不少學校的老師還表達了同樣的困惑:「我們會對學生進行12歲以下不得騎車上路 的宣傳教育,但是學校教育歸教育,出了校門,學校就很難監管了。老師們不可能跟隨每一個孩子回家,很難掌握每一個學生在回家途中的動向。」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郭元婕認為,學校要以宣傳和監督為主,確保普及到每一個孩子,告知他們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再配合對道路安全知識的科普和對社會道路複雜性、危險性的講解。
共享單車市場需提高社會責任感
郭元婕認為,共享單車公司確實存在設計缺陷,忽略了APP年齡使用限制,但是共享單車APP沒有能力和權利獲取未經允許的個人信息,所以無法設定年齡限制,這不僅是設計上的缺陷,也是市場准入時有關部門和公司本身考慮不周導致的,有關部門應儘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和漏洞。但作為一個新興的正在成熟和成長的事物,這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保障孩子們的安全需要公民和企業的社會責任來推動,家庭應該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責任教導孩子遵守規則,並以身示範。學校可以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的日常工作中,促進孩子的安全意識提高。共享單車提供者則需要提供更多技術上的保障和日常的管理,共同為孩子提供安全的成長空間。
參考資料:
我說,《12歲以下孩子騎共享單車?且慢,這違法了!》
北京晚報,12歲以下騎單車上路 違法
PCPOP(北京), 《ofo兒童安全事故盤點:共享單車成兒童「禁區」》
觀察者網 ,《11歲男生騎ofo被捲入車底身亡 律師:責任主體涉多方》
北京青年報, 《小學生騎共享單車 安全誰負責?》
南海網 ,《小學生愛上ofo 家長們千萬別大意》
快科技 ,《12歲小學生騎小黃車慘遭碾壓身亡 ofo回應》
中國教育新聞網 項佳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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