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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衣衛抓人不是想抓就能抓!也要經過批捕?

賴正直 時拾史事

錦衣衛抓人不是想抓就能抓!也要經過批捕?

飛魚服

我國《憲法》第37條第2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憲法、法律有關批准逮捕的規定,旨在由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監督,防止錯抓濫捕,保障無辜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理論上稱為「司法令狀制度」(意即限制人身權利必須事先取得司法機關頒發的「令狀」許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017年3月12日在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因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而不批准逮捕132081人,在監督公安機關合法偵查、謹慎行使逮捕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需要經過批准的制度,並不是當今法律所首創。這種由司法官員對刑事案件偵辦機關抓捕涉案人員進行審查監督的做法,早在明朝就已經有了!

說到抓人,明朝沒有比錦衣衛更牛的了。但是,錦衣衛抓人並不是想抓就能抓!就算是奉旨抓人,也要經過審查批准!

一、碉堡了!——明朝的「廠衛司法」

明朝的軍事制度是衛所制,原則上每個百戶所轄112人,每個千戶所轄10個百戶所1120人,每個衛轄5個千戶所5600人(這些只是朝廷規定的編製,實際上不可能嚴格保持如此精確的數目),各省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管轄本省的衛所,中央的五軍都督府統管全國的都司及衛所,唯有駐紮北京、宿衛皇城的「親軍衛」(也稱「上直衛」)是由皇帝直接指揮,不受五軍都督府統轄。親軍衛共有26個衛,其中最為特殊的即為「錦衣衛」。

親軍衛本是侍衛皇帝的軍事機構,但錦衣衛在親軍衛26衛中職能極為特殊,除了扈駕、宿衛等原有職能以外,還職掌京城巡察、緝捕、刑獄等司法事務,尤其是奉旨專門審理皇帝親自交辦的「詔獄」,權勢特重,遠非其餘25衛能比擬。說錦衣衛牛,就是牛在:(1)它是直接聽命於皇帝的;(2)它辦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各級官員的重大案件。這兩個特徵使得錦衣衛往往得到皇帝的極度信任和縱容,錦衣衛的大小官校無不作威作福,恣意弄權,為了達到擅斷人罪的目的,濫用各種駭人聽聞的秘密刺探和殘酷刑訊的手段。故《明史·兵志》稱:「(錦衣)衛卒伺百官陰事,以片紙入奏即獲罪,公卿大夫莫不惴恐。」《明史·刑法志》亦稱:「其徒狡黠者恣行請託,稍拂其意,飛誣立搆,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錦衣衛長官為指揮使,定製為正三品,但錦衣衛指揮使往往同時加任更高的職務,例如明世宗時陸炳為錦衣衛指揮使後,馬上升任都督同知(從一品),再進左都督(正一品),加太子太保,後又加太保兼太傅,掌錦衣衛如故,威煊貴寵,無以倫比。在明朝文武百官的班序中,左班(文官)最前為內閣大學士,右班(武官)最前為錦衣衛指揮使,可見其居於武臣之首的尊貴地位。而且,明朝還規定錦衣衛「凡本衛軍政官員,例免考察」,也就是賦予錦衣衛官員不須進行工作績效考核的特權,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讓錦衣衛不受制於任何其他國家機構,但也留下了管理漏洞。許多權貴子弟往往寄銜、冒銜於錦衣衛,吃空餉甚至虛報軍功,成為一大弊政。

錦衣衛與宦官的關係非常密切。明成祖時設立宦官掌理的東廠,偵緝謀逆、妖言等大奸大惡之罪,其職能與錦衣衛多有交叉重合,據《明史·刑法志》:「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衛,最輕黠狷巧者乃撥充之。」由此可知,東廠並沒有固定的機構人員編製,其辦理案件的「貼刑」都是從錦衣衛調撥的官員。因為緝捕抓人也是一門技術活,需要經過專業訓練,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而宦官機構不能提供這種訓練,倒是錦衣衛頗長於此道,於是兩者結合,合稱「廠衛」。明朝時諸多涉及政治影響的重大案件,往往由廠衛偵緝、審判,例如永樂時解縉被指「無人臣禮」,嘉靖時張經被指「糜餉殃民,貽誤戰機」,崇禎時袁崇煥被指「謀叛欺君」,均逮捕下錦衣衛獄審判,稱為「廠衛司法」。本來,自隋唐以來人們習慣將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明清兩朝為都察院)稱為「三法司」,即行使司法權、對案件進行定罪量刑的專門機構。但在明朝「廠衛司法」之下,廠衛往往不經三法司逕行審判,所謂「旨從內降」,即廠衛審判之後直接向皇帝請旨定罪了,或者在移送三法司審判時附加「參語」或「按語」(即定罪判刑的意見),三法司懾於廠衛之權,往往遵照「參語」或「按語」擬定罪刑,不敢有絲毫改動。嘉靖時刑部侍郎何孟春曾感嘆:「刑部尚有何人能少易撫司(指錦衣衛北鎮撫司)之按語乎?」

廠衛都是專制皇權的附屬產品。當皇權暫時不需要他們的時候,他們的權勢也會減弱。例如明孝宗認為「吾獨與共天下者,三公九卿也」,有意抑制廠衛,因而「緹騎(指錦衣衛)遂自斂不敢有所為。」明神宗長期不理朝政,「亦無意刻核,刑罰用稀,廠衛獄中至生青草。」但總的來看,廠衛的權勢是不斷增大的,而且越到明末,廠衛的腐敗濫權越為嚴重,越深受時人痛恨。清初時有「明不亡於流寇,而亡於廠衛」的說法,雖然偏頗,但它反映了當時人們對廠衛的強烈不滿。明朝皇帝其實也知道廠衛為眾人所恨,但這正是皇帝所追求的效果,他們重用廠衛,目的不在於辦理多少案件、解決多少問題,而是藉此向文武百官及普通百姓顯示權威,通過製造人人自危的氣氛,維持一種「恐怖的秩序」。

二、還有更牛的!——刑科給事中

錦衣衛在明朝可以說是權勢熏天,但錦衣衛再牛,也不過是皇權專制的工具而已。皇帝不會讓錦衣衛一家獨大,也要給錦衣衛戴上緊箍咒,在一定範圍內製約其權勢,確保其不至於脫離皇帝控制。宦官機構東廠與錦衣衛的職能、人員相互交錯,就是這種制約之一。另外還有一種制約,也很牛,那就是——刑科給事中。

明朝時設六科作為政令審核、諫議、監察機構,六科對應六部,每科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干人,六科之間互不統屬,相互獨立,分別職掌審核詔旨、顧問進諫、參議大政、考核官吏、監察各官署衙門等工作。給事中牛就牛在:(1)六科是獨立的機構,辦公地點位於午門外的朝房,屬於直接聽命於皇帝的近侍機構。(2)六科給事中的級別不高,但往往可以越級超擢。明朝的六科都給事中為正七品,給事中為從七品,與知縣相當,級別不算很高,但一旦升遷,「內則四品京堂,外則三品參政,蓋外轉以正七得從三,亦仕途之殊榮」,可以連升七級,足見其地位特殊,其他任何官職都不能與其比擬。(3)給事中有封駁詔旨、駁正奏章的權力,連皇帝下達的詔書都可封還駁回,駁正六部等衙門的奏章更是家常便飯。六科給事中駁正六部奏章稱為「科參」,是很嚴重的事情,「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4)給事中是皇帝近臣,可以參議大政,《明史·職官志》云:「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科皆預焉。」六科給事中可以參與商討軍國大事、選用高級官員、裁決重大案件,位居朝廷權力核心。

六科之中,刑科給事中對口刑部監察刑獄,與錦衣衛關係最為密切。因為給事中也是直接聽命皇帝的近侍機構,有資格與錦衣衛分庭抗禮,故皇帝也用給事中來制約錦衣衛。《大明會典》載:「凡奉旨提取罪犯,本衛(指錦衣衛)從刑科給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按此記載,錦衣衛奉旨逮捕捉拿罪犯,需先從司禮監取得「駕帖」,呈送刑科給事中「簽發」,再至都察院領取「精微批文」(一種密碼防偽文書),才能進行抓捕行動。但從明朝歷代實錄記載的案例來看,錦衣衛向都察院領取批文的非常少(且均為明孝宗以前),但呈送刑科給事中籤發駕帖的例子很多,由此可知,在明朝(尤其是中後期)的司法實務中,錦衣衛抓人主要憑刑科給事中籤發的駕帖,多數情況下並不需要都察院的精微批文。這也反映了六科與都察院的地位差別,錦衣衛根本不把都察院放在眼裡,但對同為近侍機構的刑科給事中卻不得不讓步三分。

所謂的「駕帖」,是皇帝命令的證明文書。皇帝的重要命令需要下發正式詔書,但是有一些相對沒那麼重要的命令,不用這麼麻煩,只需持駕帖就可以執行。駕帖除了用於抓捕人犯之外,還用於錦衣衛執行廷杖、處決死囚等事項。當前學界對駕帖的研究很少,也不知道有沒有實物存世,但從駕帖的作用可以推斷這是一種表格式的簡化文書。錦衣衛在接到抓人的旨意後,派出校尉先到司禮監領取空白的駕帖(根據被捕人員的人數,一人一帖),呈送刑科給事中審核抓捕的事由、人員姓名及身份情況等事項後在空白處簽名蓋印,該校尉即持駕帖調發衛士執行抓捕。

給事中職掌詔令審核,有封駁(將詔書原稿封還駁回)之權,既然連詔書都可以駁回,那駁回駕帖自然也不成問題。給事中籤發駕帖的權力,實際上是封駁權的一種延伸。由於給事中的特殊地位,這種審核簽發駕帖的制度對錦衣衛的緝捕權是非常強有力的制約。

三、真的有效?——駕帖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刑科給事中籤發駕帖的制度,看起來已接近司法令狀制度的萌芽狀態,但其實質目的在於分錦衣衛之權以避免一家獨大,進而從根本上維護專制皇權,並非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確保查明案件事實。也正因為如此,駕帖制度的實際作用和效力取決於皇帝、錦衣衛、給事中三方的關係,當皇帝需要倚重給事中時,就會強調駕帖的意義,抑制錦衣衛的權力,當皇帝需要倚重錦衣衛時,就會貶低駕帖的作用,甚至視之如無物,抑制給事中的權力。明朝的歷史,總體上是一個皇權專製程度不斷增強的過程,因此駕帖制度在明朝的發展,也就是一個與之相應的、作用不斷降低、最後被棄之如敝履的過程。

根據明朝歷代實錄和筆記中記載的有關駕帖應用的案例,大體可以歸納駕帖所起作用從大到小的三個發展階段如下:

(一)明朝中前期,駕帖確實起到了制約錦衣衛的作用

目前發現最早的有關「駕帖」的記錄,見於《明英宗實錄》,後在《大明會典》中確立為典章制度。《明憲宗實錄》載,成化十三年(1477年)五月內閣大學士商輅上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拘執職官,事皆出於風聞,暮夜搜撿家財,不見有無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明憲宗時在東廠之外增設西廠、內行廠,大搞特務政治,出現了錦衣衛沒有駕帖就搜查抓人的現象,但被認為是一種非正常現象,故商輅上言予以抨擊。這一事例從反面表明當時人們認為錦衣衛持駕帖抓人才是正常的、合法的,沒有駕帖就抓人將會導致「人心洶洶,各懷疑畏」的惡劣影響。

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記載了一件關於高拱的軼事:萬曆元年(1573年),一名叫王大臣的男子擅闖乾清宮,被錦衣衛抓獲,東廠掌印太監馮保欲藉此機會謀害已被罷官在家的前內閣大學士高拱,私自派遣錦衣衛校尉至新鄭高拱家,欲抓捕高拱,逼取供詞,但高拱不為所屈,當面詰問校尉,索要駕帖來看,該校尉理屈詞窮,只得改口說是來慰問高拱的。可見,直至萬曆年間,駕帖制度仍是有效通行的,在沒有駕帖的情況下,錦衣衛官員自己也心虛,只能嚇嚇不懂法的人,面對高拱這種熟悉典章律令的「內行」,錦衣衛是不敢貿然行事的。

《明神宗實錄》載,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八月,明神宗追究薩爾滸戰敗的責任,下旨逮捕遼東經略楊鎬。錦衣衛在接旨後上奏:「奉旨提官,駕帖由刑科給事中僉名,官校齎捧前去,然後地方官有所憑據,今刑科缺官日久,見有候命曾汝召、韓繼思二員,伏望即賜允用。俾令署印,以完奉旨逮問之事。」在這一案例中,因當時刑科給事中出缺,錦衣衛的駕帖無人審核簽發,錦衣衛對此亦無可奈何,只得請求皇帝趕快任命刑科給事中,以便簽發駕帖抓人。明神宗對此不予答覆(「不報」,也就是默默地拒絕了),大概後來錦衣衛是在沒有駕帖的情況下硬著頭皮逮捕楊鎬的。可見,雖然當時皇帝自己都不把駕帖當回事了,但錦衣衛仍在習慣性地遵守著駕帖必須由刑科給事中籤發的制度。

崇禎時當過刑科給事中的李清在《三垣筆記》中記載了一件他親身經歷的事件:在他初入刑科,還不太懂業務的時候,有一次錦衣衛校尉持廷杖駕帖給他簽發,恰好碰上他急著去參加廷推會議,沒有馬上籤發,等到他開完會回來路過午門,看見一名官員已經被剝去衣服按在地上,周圍錦衣衛校尉持杖而立,卻不行刑。李清問校尉是怎麼回事,校尉回答:「非科簽駕帖,則不得杖耳。」崇禎時期捕人用的駕帖已經名存實亡,但廷杖用的駕帖卻仍然發揮著實際作用,可見駕帖制度曾經長期有效施行,否則不可能具有如此頑強的生命力。

(二)嘉靖時期,開始出現架空刑科給事中籤發駕帖權力的傾向

駕帖制度所限制的是錦衣衛的權力,所以錦衣衛在權勢較強的時期總會想方設法架空刑科給事中審查簽發駕帖之權。其辦法之一,就是在將空白駕帖呈送簽發時不附上原奏章和皇帝的批語,使刑科給事中對駕帖的審核從實質審查變為形式審查。

《明世宗實錄》載,嘉靖元年十二月,錦衣衛千戶白壽奉旨逮捕東廠查辦的官員,將駕帖呈送刑科給事中劉濟審核簽發,劉濟認為白壽只呈送駕帖,沒有附上東廠查辦案件上報皇帝的奏章等文件,沒法判斷該人犯是否需要抓捕到案,要求白壽補交原案奏章及皇帝批語等文件,但白壽不肯,兩人發生爭執,最後鬧到了明世宗那裡。明世宗問二人是否查過前朝先例,劉濟說,自天順以來刑科簽發駕帖都要審查原案奏章文件,才能了解詳細案情,從而決定是簽發還是封駁駕帖,而白壽則分辯說,駕帖上寫有案件罪名及簡要事由,給事中看駕帖就行了,如一一審查原案文件資料,程序太麻煩,效率太低。最後,明世宗表態支持白壽的意見。此事亦載於《明史·劉濟傳》,可見這是一件在當時影響甚為重大的事件。

按照白壽的意見,錦衣衛呈送刑科給事中籤發駕帖時只要一張駕帖就行了,不用附上原始案件資料,這樣一來,刑科給事中就沒法詳細了解案情,所謂的審核簽發就成了走過場。而這正是錦衣衛希望達到的目的,也就是架空刑科給事中的封駁之權,使其成為錦衣衛的橡皮圖章。

(三)崇禎時期,出現先抓人後補簽駕帖的情況,最後廢除了抓人需持駕帖的制度

儘管刑科給事中的權力被架空,但錦衣衛抓人仍需到刑科走程序,也還是一種制約。到了崇禎時期,王朝末年法制崩壞的衰敗之像盡現無遺,駕帖制度也逐漸不再受到重視,最終走到了窮途末路。

首先出現的是錦衣衛先抓人後補簽駕帖的做法。《崇禎長編》載,崇禎元年(1628年)十二月,錦衣衛追查總督京營的張慶臻擅自改敕一案,未取得駕帖便逮捕中書舍人田佳璧、張宜更,事後才到刑科補簽駕帖,後又再逮捕一狄姓者,這一次乾脆連補簽都不補了。刑科都給事中薛國觀以違制彈劾錦衣衛,反而遭到崇禎帝的申飭。這是崇禎元年、崇禎帝即位不久發生的事,可見在崇禎帝的一貫思維里,駕帖根本就是可有可無的東西。

《崇禎長編》又載,崇禎五年(1632年)八月,崇禎帝下旨:「自後駕帖徑發錦衣衛,若就近密速拿人,不必概候科簽,以防輕泄。」這裡可以看到,崇禎帝是把錦衣衛當作自己人,而給事中反而成為其防備泄密的對象。為了保密以及方便錦衣衛「就近密速拿人」,實行了一百多年的刑科給事中籤發駕帖的制度一朝廢除,錦衣衛的權勢也隨之登峰造極。而這只不過是明朝末年諸多亂象的一個側影罷了。

明朝的由刑科給事中籤批駕帖的制度雖然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但這一前所未有的制度的出現,表明當時的人已經有了辦案機關不能隨意抓人、需要經過熟悉法律的專門機構審查批准才能抓人的意識。從制度進化的角度看,這說明當時的統治者也已經認為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件需要十分謹慎對待的事情,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法制進步。到了清朝,廠衛不復存在,京城治安及官員犯罪案件多由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兵馬司逮捕人犯,按理說步軍統領衙門、五城兵馬司的權勢不可能跟東廠、錦衣衛相比,但是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兵馬司逮捕人犯僅持本管長官簽發的「印票」執行,無需經過專門機構的法律審查,而且印票是事先發放的,以便「巡緝所至,隨遇隨拿,不能少待」,比廠衛還要任性,這大概是延續了明末崇禎以來的做法,是明顯的歷史退步。

另外,查考當今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司法令狀制度,大多由法院或法官審查批准逮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檢察院批准逮捕,據說是模仿自蘇聯,但我總覺得好像跟明朝刑科給事中籤批駕帖的做法多多少少有一些歷史淵源(明清兩代的都御史、給事中職掌監察百官、辦理官員犯罪案件,常常被稱為古代的「檢察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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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有:《明代國家機構研究》,故宮出版社2014年版。

張欣:《錦衣衛與司法審判》,《法制博覽》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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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廣文:《論明代公文運作制度》,《廣東社會科學》1994年第2期。

佚名:《明朝逮捕令「駕帖」的歷史探究》,今日頭條http://www.toutiao.com/a640565565384335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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