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親手殺了自己7個孩子,因精神異常獲判無罪!你怎麼看?
一個澳大利亞母親刺死了8名兒童,7個自己的孩子1個侄女,砍了自己35刀,結果被判為無罪,只因當時「精神異常」。孩子的父親在葬禮上悲痛欲絕。
很多人都覺得人類社會裡,為什麼會有這麼奇怪的一條法律規定。精神病人不是人嗎,精神病人犯罪了為什麼可以逃離法律的處罰?
人在面對善惡選擇時,依自由意志選擇從惡,做出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定並付諸實際,才應當對此作出的行為負責。而對於精神異常的人或者未成年人,因其不能適應刑罰(或者說刑罰的社會防衛效果低)而採取其他方法。
即他們不是不應該負責任,而僅僅是不應該負以刑罰為表現形式的刑事責任。
一個精神病患者,在醫學意義上的發病期內是沒有自己的主觀意識的,這種情況下追究其刑責是不是有點太不公平了?畢竟「法律不強人所難」。
所以,你覺得精神病人犯罪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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