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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古代人打仗寧願戰死也不選擇逃亡?

熟讀中國古代前史,在冷兵器時代,因為政權的更換頻頻,致使戰爭非常多,不論是軍閥之戰的割據之戰,仍是農民起義戰爭,凡是每一次戰爭,我們都能看到勇敢無畏、上陣殺敵的老兵,也能看到那些懦弱畏畏縮縮的新兵,但是卻很少看到逃兵。沒有人不知道,一旦上戰場,隨時都會逝世,那麼為何古代人交兵甘心戰死也不選擇逃亡?

對於這個疑問,本來極好說明的,我們首要要去了解古代人是怎麼從戎呢? 在古代的時分,從戎的路徑是多元化的,從商周時期開始施行的「徵兵制」,《周禮》記載:「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徵兵制」,這是一種責任兵役原則。一直到清朝,徵兵制都是古代最主要的兵力來源之一。換句話說,便是只需交兵,每家每戶都必須有男丁出去應徵。

除此之外,還有隋唐時期出現「應募從軍」之「募兵制」,這種兵役原則對應徵者的懇求更高,首要身體條件要過硬。這些募士大多是自願從戎,所換得的酬勞稱為「賞值」、「賜錢」等。曹操時代,還出現過,「世兵制」,正如《三國志·魏書》記載,」太祖至陳留,散家財,合義兵,將以誅卓"。世兵制最早出現在先秦時的齊國,兵源出於「軍戶」。世兵制在元代、明代朝得到進一步強化,明太祖朱元璋還建立了更為嚴峻的軍戶和軍籍原則。明朝還有一種「恩軍」,由監犯放逐,罪人因有機會從軍得防止死遣戍,當感念上恩,故名「恩軍」。

因此,從戎的人無疑是,普通老百姓應徵,還有自願參與戎行的,還有代代從戎「軍戶」,還有便是罪人。為何這些人上戰場甘心戰死也不選擇逃亡?

要素很簡單:古代法則賞罰嚴格

東漢時期,就有法則規矩,凡是兵士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老婆、子孫進行拷打,追究其去向。這個辦法被曹操進一步晉級,擬定「士亡法」:在「士亡法」中規矩,逃亡兵士的爸爸媽媽、老婆、子孫、兄弟都要牽連處死,後期改為官奴婢。古代統治者為了可以教唆兵士為自己賣命,只好嚴懲逃兵。曹魏的「士亡法」並非個案。大秦帝國的時分,《軍爵律》就有一條規矩兵士每五人編為一「伍」,其中有一個兵士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一顆首級可防止罰)。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兵士出於本身安全思考而彼此監督,大概是各國戎行遍及施行的。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區分為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往常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戎行已出征上戰場,兵士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逾越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往常鎮守駐防,兵士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中止,沒有死罪。

明朝《兵律·軍政》規矩,軍官武士出征時逃亡的,初犯杖一百,放逐繼續出征;再犯者處絞刑。而各地駐防武士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繼續執役;再犯杖一百,發往邊遠地區放逐執役;三犯處絞刑。清朝只需是「在營」的將士逃亡的,一概加重為斬立決(不經秋審報朝廷核准後當即履行死刑)。

俗話說,軍令如山倒,中國古代軍事原則里有一個很傑出的特徵,便是賦予指揮官對於手下將士的生殺大權,不論多健壯的統帥,也要有聽話的兵士,戎行有組織,有紀律,才華夠大勝仗,所以,在嚴格軍罰之下,無人敢做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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