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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好了!重磅消息,國衛計委發文兩周內互聯網醫院必須全部註銷!

幫不懂金融的人,用互聯網金融的名義,把一些人的棺材本都給坑進去了,一幫不懂醫學的人控制了網上看病。好的醫生在醫院都是約的病人,醫院還忙不過來呢,還網上看病?網上看病的能有幾個是醫生?還不是圈錢,讓一些不懂醫學知識的人回復解答?

這下好了!重磅消息,國衛計委發文兩周內互聯網醫院必須全部註銷!



在一段時間內,互聯網醫療被視為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手段,各種名目的互聯網醫療平台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無論是微醫集團歷時多輪,累計近10億美元的成功融資,還是春雨醫生獲得諸如藍馳創投、如山創投等風頭翹楚的不斷跟投,足以看出資本對這一風口的熱衷和青睞。


這些網路平台的模式大都類似,多是採取「輕問診」的方式操作運營。即先邀請相關醫療專業人士、醫學專家進駐平台,然後註冊用戶就相關問題進行提問,並收取相關診療費用。靠著初期燒錢換髮展的戰略,這些平台在短時間內積攢了動輒億記的大批用戶。當然,這些平台基本都未實現盈利。但這並未阻擋投資者們的熱情。在他們看來,醫療是剛需,只要挺過初期的困難,未來必將是一片藍海。

現在終於出招了!


國家衛計委日前引發的一份《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辦法》),卻幾乎將這一火熱的市場迅速冰凍。


《辦法》首先對互聯網診療做了定義,「就是利用互聯網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目前的「輕問診」、「遠程醫療」、「網路醫生諮詢」,其實都算是互聯網診療。


關鍵的是,《辦法》要求對互聯網診療實行嚴格准入管理,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開展互聯網診療。


1、只能是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


2、只能是基層醫療機構的慢性病簽約服務。


除了這兩種情況外,其他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全部禁止!


也就是說,未來能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必須是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規醫療機構,這幾乎堵死了網路平台、社會公司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能性。即使網路平台嘗試通過註冊醫院的方式開展診療,也必須符合遠程診療和慢病簽約這兩種情況,其他的諸如「輕問診」等服務,基本不太可能再實現了。


在《辦法》最後,衛生主管部門特別要求:「本規定發布前,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必須在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也就是說,緩衝期只有15天,未來很多網路平檯面對的,可能是長久的歇業。


《辦法》的頒布,或許是相關主管部門,出於規範醫療行為、保障老百姓健康的考慮,但對於前期進行了大量資金投入的平台運營者、社會投資公司來說,這次很可能意味著血本無歸。因為法令一出,你所做的很多工作,就已經處於天然非法的位置,中間沒有運作的餘地。

據部分統計,自2015年以來,有以下多家投資公司,向互聯網醫院產業累計注入了數十億美元的資金。


2015年:


基石資本1.3億元


高瓴資本、高盛集團3.94億美元;


紅杉資本1億美元;


軟銀中國資本4000萬美元;


騰訊、雲鋒基金4000萬美元


2016年:


軟銀中國和盛太投資:1.35億元人民幣


……

他們會血本無歸嗎?


《意見》給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互聯網診療活動」就是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意見》對於互聯網診療範圍也給出了界定,只有「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才能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不得開展」。


這表明以後所有的互聯網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重新註冊,而不是像以前對已經存在的放一馬,只管理未來註冊的機構。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聯網醫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變, 再註冊會非常困難。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准入前提。其中,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而「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而事實上,目前幾乎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都稱自己為「互聯網醫院」「雲醫院」或「網路醫院」,單單就這一項,就會對目前已獲批的互聯網醫院產生強大衝擊。


此外,《意見》要求,此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在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對象上,《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並要求「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界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互聯網診療出現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意見》也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載明,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統一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意見》同時指出了違規違法行為的範疇,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規範互聯網診療活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另外,文件明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准入前提。其中,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而「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而事實上,目前幾乎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都稱自己為「互聯網醫院」「雲醫院」或「網路醫院」,單單就這一項,就會對目前已獲批的互聯網醫院產生強大衝擊。


此外,《意見》要求,此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在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對象上,《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並要求「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界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互聯網診療出現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意見》也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載明,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統一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意見》同時指出了違規違法行為的範疇,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診療活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活動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於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


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五條 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嚴格准入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聯網診療活動准入

第七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未經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審批虛擬醫療機構。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意,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註明。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


第三章 互聯網診療活動執業規則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具備滿足互聯網技術要求的設備設施、信息系統、技術人員以及信息安全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要求。


第十二條 遠程醫療服務由醫療機構按照《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實施,簽訂遠程醫療服務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慢性病簽約服務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家庭醫生,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簽約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慢性病簽約服務應當在簽約服務協議中載明,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活動內容流程、雙方責任權利醫務以及醫療損害風險等,簽訂書面知情同意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醫療衛生管理要求,建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並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由醫生開具電子處方並經藥師審核。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條 鼓勵醫聯體內利用互聯網診療活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第二十一條 三級醫院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主要是與下級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互聯網診療活動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在本機構執業註冊的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療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違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或者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危及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停止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舉報,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個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並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批准設置虛擬醫療機構,或者違規備案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和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准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二)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四)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管互聯網診療活動電子病歷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具互聯網診療活動電子處方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互聯網診療信息安全制度的;


(八)未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出現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規定的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醫務人員未經醫療機構同意,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按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文/綜合醫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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