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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討論廢除「通姦罪」,其實大陸早沒有了!


儘管近來很多違法違紀官員被曝出有「通姦」行為,不過在大陸,這種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在台灣,因為一名女作家多年前被補習班老師誘姦導致心理長期抑鬱,最終自殺(詳情請見:台灣女作家自殺,多年前曾被老師誘姦),致使這個話題再次泛起,有些台灣媒體開始討論是否該廢除「通姦罪」。


大陸在1979年的刑法中是有「通姦罪」的,但在1997年新刑法中,廢除了「通姦罪」,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通姦」才是罪名,比如「破壞軍婚罪」、「重婚罪」和「強姦罪」(本處指與未滿14歲幼女通姦,按「強姦罪」論處)。


兩年前,韓國憲法法院以侵害人民隱私及性自主權為由,宣告該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違憲,廢除韓國施行了62年的通姦刑罰罪,使得台灣成為除伊斯蘭地區之外,極少數實行通姦刑罰的地方。「通姦罪」在台灣社會有其歷史與文化的成因,但由於該罪名以刑罰滿足人民對道德行為的要求,因此,藉著女作家當年被老師誘姦導致自殺的話題,台灣媒體開始討論該不該廢除這項罪名。


台灣討論廢除「通姦罪」,其實大陸早沒有了!



台灣的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因此,所謂「通姦」系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都同意發生的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從台灣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來看,與十六歲以上男女合意性交,並不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但從台灣女作家的遭遇來看,如果學生與進入婚姻狀況的老師性交,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姦罪以「告訴乃論」的方式處罰老師與女學生,如果對犯錯的老師與學生一視同仁也罷,然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又開了一項例外規定,允許「師母」對配偶撤回告訴,但卻不能及於「相奸者」(學生)。換句話說,一旦通姦罪的訴訟成立,老師可以全身而退,但被玩弄的女學生卻得吃牢飯。


因此,自殺的台灣女作家林奕含的家屬如果想通過法律為女兒討公道,勢必因為刑法第239條讓她身陷巨大的羅網而動彈不得。


根據台灣有關學者的研究,自1999年至2004年,台灣總共有1055件通姦罪判決。其中,外遇的妻子被定罪者209人,但外遇的丈夫被定罪卻只有181人,妻告夫通姦有50%撤告,夫告妻通姦只有23%撤告。這說明當第三者是男性時,被原諒的比例較高;而當第三者是女性時,卻往往被告到底。換句話說,男性拈花惹草遠比女性紅杏出牆更容易得到社會的原諒。在外遇男性普遍高於外遇女性的情況下,女性竟還成為通姦罪懲罰的大宗來源,台灣媒體因此質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中的「通姦罪」怎麼能夠保護女性呢?


此外,「通姦罪」的追訴意味著公權力必須強力介入私領域,其中判決書的書寫勢必詳盡描述通姦細節與個人的性隱私,經媒體大幅報道後,更會傷害個人的人格尊嚴與隱私權。因此,保留「通姦罪」形同以刑罰來維繫婚姻,這樣哪有婚姻之愛,家庭價值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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