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挖到文物者不同的態度,決定文物不同的命運!
在中國,發現文物需要上交。根據相關法規,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繳國家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並追繳其非法所得的文物。所以造成巨量的文物在2000年是走私出國,在2000年後是公開當工藝品集裝箱通過海關運往全世界,這歸功於國家的文保法和國內外的利益集團。
而我們從沒有聽說過,哪個國家的文物大量地走私或當工藝進入中國,這是為什麼??
我們來看看世界各國對於挖寶者的政策,大家就明白真相了!
美國:想挖就挖 按比例分配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國:歸於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所有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法國:歸於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內發現時,其半數屬於發現人,半數屬於土地所有人。
日本:歸於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條規定,埋藏物在依特別法進行公告後六個月內,其所有人仍不明時,發現人即取得其所有權。但是,於他人物內發現的埋藏物,發現人與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權。
德國:歸於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長期被隱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發現,且因該發現而被佔有的,所有權的一半由發現者取得,另一半由該埋藏物被隱藏於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歸於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關於埋藏物發現制度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發現人僅有報酬請求權,發現人可以依法要求獲得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
西班牙:可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具歷史遺產特徵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遺迹,無論是在發掘、土建工程發現的,還是意外發現的,發現人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發現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有權獲得發現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希臘:可獲得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人經合法聘用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並在此土地上發現了古物,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了這一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如果他在該期限內沒有報告發現的情況,而在兩周之後兩個月之內報告,則不給予任何獎勵;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不報告的,他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
義大利: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義大利議會通過的《關於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偶然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機關,並設法暫時保護這些物品。偶然發現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遷移被發現物而承擔的費用,由國家教育部償還」。第49條規定:「被偶然發現的物品歸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應給予發現者現款或發給部分被發現物,以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對於在其間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的主人,也應當給以同樣的獎勵。」
埃及:酌情獎勵
埃及《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時內就近向行政機關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直至有關機構前來接收。如未如期報告,則以未經許可持有文物論處……偶然發現者由文物委員會酌情獎勵」,意外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話,處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罰款。
敘利亞:給予適當獎勵
《文物法》第35條、36條規定:「任何人如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須於24小時內向最近的政府機構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動文物被發現,亦須立即報告當局……行政機構應給予適當獎勵,但超過一千敘利亞鎊的獎勵必須得到『文物委員會』批准」。意外發現文物者必須通過政府機構批准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補償,但24小時內未向政府申報的要處以一個月到五年的刑期。
而我國是人民共和國,土地卻是國家的,乃至土地上的文物祖宗給我們人民的文化遺存都成了國家的,連分享的權力被剝奪了,而利益集團卻在大肆地掠奪本應屬於全體中國人民的財富,國家卻束手無策,可悲!真是什麼樣的文物政策,決定什麼樣的文物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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