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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在古代,某個歷史時期,大家突然覺得要講禮儀、重道德,不能亂七八糟過下去了,然後就有了法律。當然作為一個國家機器,法律從國家成立之初,就已經設立好的。但我們今天要講的「法律」,是跟老百姓私生活息息相關,但又不至於引起國家動蕩的法律。

我們知道,愛情是美好的,也是不可被約束的。然而一個人如果有了婚姻,再去追求「愛情」就難免為人所詬病,以為是不對的、不好的。

尤其是女人,法律對女人尤為嚴苛。不過在有些朝代,對男人不以禮交,也要處死,比如在秦朝。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中國百姓最痛恨的一類人就是通姦的,這種亂搞的人會鬧得別人的家庭支離破碎,所以給他們起了很多不好聽的「名「」字,當事人未必這麼覺得,他們可能覺得是愛情。

通姦在古代不是新鮮事,很多官員都會有這樣的事情,不過大部分時候都是道德譴責,皇帝也不好一個一個查,再說偌大的朝廷,遵禮守法的又有幾個呢?

從先秦到民國時期,中國對通姦的罪罰是波浪線式的,前期是重罰,中期輕罰,甚至不罰,後期重罰。也就是直到民國時期,對這種行為也有法律約束,而不是只停留在道德層面譴責。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秦漢時期對通姦的懲罰是——死罪。北魏的刑罰,如果男女不按禮儀交配,就是死罪,而且允許親屬私刑處死。可不要以為這只是針對女人的,男人也一樣。

唐宋時期通姦的罪罰變輕了,大概是統治階層也腐化墮落了,所以對通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過也是有象徵性法律的,比如女性有丈夫,還跟外人睡,判刑半年……

元代開始有了新的法律,這個法律比較搞笑,必須要丈夫親自捉拿出軌男女在床才可以殺死,殺死無罪,如果只殺了男的,女的就按照官價賣了,賣到宮裡或者賣到別的地方……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明朝清朝的法律也是這樣,這讓筆者想起李自成,李自成這個倒霉孩子,找一個媳婦出軌一個,他去捉姦的時候,姦夫還跑了,如果姦夫跑了,通姦就不能坐實,因為沒有證據啊!所以李自成氣得吐血,也不能怎麼樣,最後一氣之下在戰場上做出一番事業,不過還是沒什麼女人真心愛他。

所以說在元、明、清男人必須擅長短跑,不然捉姦捉不了雙,那官府也不認。

對通姦定罪最合乎現代文明的,是宋朝。宋朝規定的比較細,不但有具體判刑的日期,比如沒結婚的,判罪一年半,結婚的,判罪兩年半。筆者覺得通姦在古代的含義就是,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沒有拜過天地,沒有親戚認可,私自結為夫婦的,如果被親屬逮住,那都算通姦。

所以通姦的含義跟出軌還是不一樣的,古代是非常注重禮儀的,就算到了洞房,也是官人你請先,娘子你請先,一大堆禮儀。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如果你沒有酬敬天地,三叩九拜,沒任何人批准,沒親人參與,你直接就私自結合了,那就叫苟合,就是要判刑。

在古代一紙結婚證書是沒有,但是禮節是必須面面俱到,一個環節都不能少,否則就是天理不容。

宋朝設立了「折杖法」,本來法律有笞、杖、徒、流四刑,宋朝為了省事,就直接都改成臀杖或脊杖,反正都挺疼的,還不如流放了。當然打完後可能還會流放,也可能予以釋放,看情況而定。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萬惡淫為首,古人這麼做也是有智慧的,男女之愛本來就很難控制,人的本性就是貪圖新鮮。如果僅靠道德約束而沒有法律約束,必會生亂,久而久之人人都無所謂,不當回事,對國家也是不好的。

宋朝又創造性的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呢?就是妻子犯了罪,可以報官,也可以不報官。比如這個男人要是很愛這個女人,不忍心處死他,法律也是默許的,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北魏時期有個皇帝,媳婦出軌了,他決心留下她,保留位份,儘管對於一個男人而言,這是很痛苦的,但他對這個女人的迷戀最終戰勝了恨,他死後才讓她殉葬,也算是仁義的男人了。

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無法抬頭,還死得特別慘

宋朝尊重男人的說法,如果這個男人說輕判,或者他自己處理,那麼官府就讓他自己回去處理,即使打死了,也不算犯法,如果想網開一面,官府不會多管閑事。

宋朝雖然法律嚴苛,但對感情的事情,還是比較寬容的,對官員也是這樣。官員如果逛個青樓,喝個花酒,只要他老婆不鬧到官府,官府是不管的。也就是說法律也是書面條例,法律大不過人情。

如果官員的媳婦不依不饒,那官員就是要撤職處分了,所以家有悍妻的,也要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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