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區別是什麼?
小李決定離職了。
但是,人事部門負責人卻讓他按自動離職來辦理離職手續,不然公司不給辦理,小李也沒多想就同意了,等了幾天按照要求按自動離職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籤了字辦了離職手續。
小李對勞動法的無知其實也代表這大部分職場人,許多人並不清楚辭職、自動離職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主動辭職是職工主動提前告知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只有在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即時辭職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自動離職是職工不辭而別的一種行為,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這樣根據法律要求,職工不但不能獲得任何賠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甚至還要賠償公司損失。
有點繞?這個嘛……其實很好理解。
離職,就是說你離開了這家公司了,就是離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我分手了"一個道理,但是誰先提的分手?怎麼分的手?沒有細節,離職就是這樣的一個說法。
辭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我和劉亦菲提出分手了",也就是說辭職是員工和公司提出離職,這個叫辭職。
辭退,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劉亦菲把我甩了",也就是說辭退是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這個叫辭退。
自動離職,就好像你哥們和你說"好久沒和劉亦菲聯繫了,你說我們是不是分手了",你覺得,有這種可能性嗎?所以,自動離職,就不存在這種說法。離職,要麼是員工不想幹了,老子走了,辭職了;要麼是公司覺得員工不給力,不想要了,辭退了。
有人可能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就走了,是自動離職,這個……如果非要這麼說也可以,但是其實,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和員工續約,還是要給補償金的,而員工不和公司續約,確實就可以揮手拜拜不帶走一絲雲彩了。
對個人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辭職,員工辭職對公司肯定是一種損失,因為之前對員工投入的培養,都白費了,新來一個接替的人,又要重新熟悉公司熟悉部門熟悉崗位職責,可能還需要專業技能的補強,這會給公司造成人力成本的增加。
而對個人,辭職就要換一個新的環境,跳槽是否可以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另外,新的環境也需要時間去適應,其實對員工來說就是跳出舒適區,謀求更大的發展,可能是職位上的,或者物質條件上的,或者對公司或工作環境實在不滿意。建議跳槽,從工作內容上,最好可以承擔更大的責任,只是成長方面,從薪資,最好可以有130%的增長。
辭退,對公司來講,是用錯人,不能達到要求,一般會盡量在試用期做出判斷,如果轉正,簽署了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就涉及要給補償金了。
對於員工來說,這當然是一個職業上的打擊,一方面,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簽署勞動合同的辭退,需要補償,不足半年給半個月工資,一年給一個月,以此類推。另一方面,抓緊尋找其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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