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就跌了70%!號稱「新電商」的它是騙局嗎?
時下,一些平台打著「新電商」的幌子,吸引投資者將錢投入,然而在中後期並沒有實現自己的承諾,並捲款跑路。
近期,一個叫「萬國電商」的平台號稱「擁有藝術品+互聯網+藝術品全生態鏈的文化藝術品轉讓平台,集原創、發行、銷售、投資、轉讓、回購、消費於一體」刷爆朋友圈。
並稱「藉助互聯網電子商務,融合多項創新型生態功能,開啟了我國藝術投資大互聯新模式,為藝術品流通與增值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萬國電商」的廣告打遍了搜索引擎和朋友圈,簡單來說,不明真相的群眾因為相信朋友,以證券流通的方式買進了「萬國電商」的紅酒和藝術品,原本期待小賺一筆,萬萬沒想到,錢還沒回本,平台卻跑路了。
萬國電商宣稱的操作模式
消費者投訴萬國電商:藝術品強行換紅酒 平台不退錢!
據消費保投訴人的爆料,萬國(深圳)文化藝術電子商務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誘導投資者購買虛擬產品,在投資者欲套現時,萬國電商後台程序故障,不退款。
來自廣東深圳的葉女士向消費保反映,她在朋友圈看到萬國的投資廣告,本著相信朋友的心理,購買了一、二期的李耀林的藝術品。
5月5日,平台以「侵權」為由強行將投資者手中的藝術品換成紅酒, 按原始價188元一瓶,葉女士及其家人換得99瓶。以上兩次共計花費18612元。
葉女士藝術品換紅酒的賬面(圖片由葉女士提供)
5月15日,萬國電商的系統顯示,紅酒價格由188元跌到130元,直跌30%(按照系統交易規則為跌停)。
5月16日,130元跌到118元,直跌10%。5月17日更是直接公告取消漲跌限制價格跌至50元。
葉女士向消費保平台投訴萬國電商:「既然是一二期版權侵權,作為投資者購買了萬國電商以畫家李耀林為名的盜版畫,按道理應該按全款退還給投資者,而不是強行換酒。
發行價188元一瓶的紅酒,何故在第3天以50元一瓶回購?是酒的質量有問題?還是平台以電商的名議詐騙消費者?
希望消費保平台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幫受害聲討正義。同時也為了不讓更多的人受害、被騙,希望相關部門能嚴格審查,監督和查處,沒有結果誓不罷休。」
新電商?還是新詐騙?
記者在名為「萬國電商消費者群」QQ群看到,這個群200多名維權者都遇到了和葉女士同樣的遭遇,先是花了一部分錢購買了萬國電商的紅酒產品,到第三期的時候突然出現各種交易狀況,投資者的錢無法套現。
百度貼吧、微信群和微博等平台也聚集了大量維權者。
有投資者在天涯論壇發帖維權
有投資者在百度貼吧發帖維權
QQ群聚集了大量維權人員
記者撥打萬國電商的熱線電話,始終顯示無人接聽。
萬國電商位於深圳寶安財富港的辦公地已閉門謝客
金融專家葛昱菲:萬國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局
關於萬國電商的模式,很多投資者都很困惑,這到底是屬於其平台宣傳的「新電商」呢,還是金融產品?
對此,消費保採訪了智富聯盟教育總裁、獨立經濟學家葛昱菲先生。
葛昱菲表示,「萬國電商」屬於「資產證券化」的變種模式。在中國,金融屬於「准入制」,凡事問問「誰發的牌照」,誰監管的,在哪裡報備的。
也就是說,如果萬國沒有這個牌照或者未經允許開展此類經營,是屬於違規的。「萬國電商」做的是資產證券化的事情,一定需要有人監管。
類似「e租寶」、「萬國電商」這樣的事情最後基本上都會被判為「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如果用的是直銷制度,也可能會被判定為「非法傳銷」。一切的資金會被定為:非法所得。出問題之後,基本上不會有人拿回本金,甚至一分錢都拿不回。
葛昱菲告誡投資者,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一個:自己學習,提高分辨力。提高智商,不要再交「智商稅」。
這是一個時代的問題,估計需要5-10年,在中國用血淋淋的教訓讓大家學會資本市場的規則和分辨力。投資失誤的次數多了,自然也就學會了,騙人的市場自然就小了。現在是「傻子太多,騙子不夠用」。所以簡單、粗暴、快速的騙術遍地流行。
格林律師事務所楊河:其行為已違法
消費保的編輯記者就此事也諮詢了格力律師事務所楊河律師。
1.「萬國電商」的模式是屬於哪塊?
萬國電商這樣的現貨平台採用的模式為OTC模式,通俗來就是現貨平台和顧客對賭,消費者虧錢的時候平台賺錢,顧客賺錢的時候平台虧錢。OTC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的一對一的交易。目前該種模式在我國還不成熟,選擇此類交易平台投資需格外謹慎。
2.這個平台有相關的經營資質嗎?
正規的交易平台採取會員制,平台只負責報價和結算,不參與交易。如果該平台主動開發會員,很有可能導致平台和客戶對賭,操控價格等問題。另外此平台沒有資金銀行三方存管,資金安全沒有保障。現貨交易平台必須取得省級以上政府批准,根據案例中的描述該平台明顯不具備相應資質。即使已獲得批准,其行為也已經違規甚至違法。
3.目前有很多投資者表示錢已經被套牢提現不了,與萬國聯繫對方拒聽,怎樣才能讓萬國把錢退還到投資者賬戶?
這類事件,相關的交易平台已經涉嫌構成詐騙罪或非法經營罪,對於構成犯罪的,建議投資者向公安機關報警解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投資者與交易平台之間一般都會簽署有相關的協議,投資者投資損失之後,可以依據相關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這時,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違約的,搜集相關的證據則成了案件的關鍵。
4.有相關的監督機構可以對此類公司進行監督嗎?
2016年證監會、發改委、工信部、商務部、工商總局、銀監會等多部門聯合下發《關於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對本地區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責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甚至予以取締或關閉。因此各省級政府應當對此類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具體部門可以諮詢當地行政部門或合法金融機構。
5.投資者遇到此類事件應如何預防?
一是要選擇有權的政府機關依法批准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不要到無任何部門批准設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參與交易;
二是要認真查看各種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的規定,尤其是關注其是否採取了國家禁止的集中競價、做市商等交易方式,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活動;
三要關注資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保證資金的銀行第三方存管監管制度,同時保存好自己的交易、資金賬戶的密碼;
四是投資者對交易場所合法性存疑,而自身缺乏辨別能力時,可向當地行政主(監)管部門或合法金融機構進行政策諮詢。
此外,進行投資時,應妥善保管賬戶轉賬證明、交易記錄、合同等相關材料,一旦發現上當受騙,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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