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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江西一批單位和個人因行賄獲罪,傳遞了什麼信號

有受賄,就有行賄。近年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因為行賄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多了起來。

日前,信息日報「江西政讀」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獲悉,今年以來,江西省各級檢察機關至少公布了30起行賄案。對行賄案件加大查處力度,所傳遞的信息,你懂的!

30起案件分布在八個設區市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梳理髮現, 30起案件分布在八個設區市, 其中,南昌有5起、景德鎮9起、九江1起、萍鄉4起、贛州6起,吉安1起、撫州2起、上饒2起。

不多說,下面來看具體案例:

南昌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慎華二人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

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紅谷灘新區生米鎮興興磚瓦廠股東李慎華、成國林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吳小寶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6年11月29日,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查辦的江西省進賢縣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科員吳小寶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經審判,被告人吳小寶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雷帆、張七鳳行賄一案提起公訴

2016年9月22日,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將雷帆、張七鳳行賄一案,向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江西省安義縣檢察院依法對萬常情涉嫌貪污罪、行賄罪等罪一案提起公訴

日前,江西省安義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串通投標罪一案,對江西省新建縣常情花木種植專業合作社法人代表萬常情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進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萬凌涉嫌單位行賄罪、詐騙罪批准逮捕

日前,經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進賢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南昌市興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萬凌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詐騙罪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景德鎮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葉水平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

2017年3月1日,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葉水平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塗賽南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

2016年12月26日,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塗賽南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雷勉柱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

2016年12月26日,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雷勉柱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袁永萍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

2017年1月9日,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袁永萍涉嫌行賄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逮捕,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喻景決定逮捕

近日,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原景德鎮市虹泰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喻景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胡成龍涉嫌行賄罪一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近日,珠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胡成龍涉嫌行賄一案移送審查起訴,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珠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謝重清涉嫌行賄一案立案偵查

日前,珠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謝重清涉嫌行賄一案立案偵查,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吳平來決定逮捕

近日,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原景德鎮市和樂日用品商行經理吳平來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魏德福、劉功濤涉嫌行賄罪被立案偵查

2017年3月1日,浮梁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魏德福、劉功濤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現兩人均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仍在偵查中。

九江

九江縣人民檢察院對柳正明行賄案審查起訴

2017年1月10日,經檢察長決定,我院依法對柳正明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柳正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他人共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萍鄉

湘東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甘春明行賄一案移送審查起訴

日前,湘東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甘春明涉嫌行賄一案移送審查起訴。

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建林行賄一案獲判

日前,蓮花縣人民法院對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建林行賄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決:被告人羅建林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依法對周美常決定逮捕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周美常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對葉繼良決定逮捕

近日,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行賄罪對原上栗縣金祥出口花炮廠原法人代表葉繼良決定逮捕。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贛州

羅國偉、袁小兵、曾繼浩等11人涉嫌貪污、受賄、行賄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近日,由贛縣區人民檢察院立案辦理的羅國偉、袁小兵、曾繼浩等11人涉嫌貪污、受賄、行賄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劉江平涉嫌行賄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日前,上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劉江平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曹蔚青涉嫌行賄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日前,上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曹蔚青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依法對鄒世清報請逮捕

由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買賣國家證件罪立案偵查的會昌縣陽光摩托車店老闆鄒世清因涉嫌行賄罪被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依法對吳小林報請逮捕

由會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立案偵查的會昌縣昌北駕校教練吳小林因涉嫌行賄罪被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周善浪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

日前,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行賄罪對周善浪提起公訴。被告人周善浪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為在鳳崗鎮蔗山村違章搭建房屋、非法獲得房屋拆遷補償,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46500元。本案已起訴至法院,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吉安

井岡山市檢察院對王書明行賄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日前,王書明行賄案在井岡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井岡山市檢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訴。經查,被告人王書明為了謀取其在井岡山小溪洞林場造林、撫育工程上的不正當利益,陸續行賄該林場場長、生產科正科長、副科長(三人均已判刑),行賄數額較大。

撫州

南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富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

2017年3月24日,南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南豐縣精神病院院長許富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江西資溪縣檢察院以涉嫌對單位行賄罪對財產保險公司資溪分公司立案偵查

4月6日,江西省撫州市資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對單位行賄罪,依法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溪縣分公司立案偵查。經初查,該公司在推廣有關保險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請託有關鄉鎮政府,並以手續費、業務經費等名義給予受託單位回扣20餘萬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上饒

鉛山縣人民檢察院對廖志軍涉嫌行賄罪一案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2016年12月26日,鉛山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對廖志軍涉嫌行賄案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

鉛山縣人民檢察院對劉肅明涉嫌行賄案罪一案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2016年12月26日,鉛山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對劉肅明涉嫌行賄案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

(註:以上案件信息來源於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單位行賄罪VS對單位行賄罪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整理上述案件還發現,30起案件中,除了個人行賄,還有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如「進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萬凌涉嫌單位行賄罪、詐騙罪批准逮捕」、「江西資溪縣檢察院以涉嫌對單位行賄罪對財產保險公司資溪分公司立案偵查」。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了解到,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分析:要在社會形成「不敢腐」 也「不敢賄」的氛圍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發現,以前,尤其是「十八大」以前,行賄者被追究責任的案例比較少見。黨的十八大以來,一大批「老虎」「蒼蠅」被打,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同時,有關部門也在加大對行賄的打擊力度。

有專家表示, 行賄的對象主要是領導幹部,行賄的目的是利用他人權力攫取經濟利益。要從源頭上杜絕行賄罪的發生,必須要提高官員的拒腐防變能力。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自覺遵守廉政準則,既嚴於律己,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以權謀私。要把為民務實清廉的價值追求深深植根於幹部的思想和行動中,保持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只有這樣,才能既建立「不能腐」、「不想腐」的機制,也逐步形成「不敢賄」、「不能賄」、「不想賄」的局面!達到兩頭抓,兩手硬,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懲防腐敗體系。

「兩高」最新司法解釋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第十二條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條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第二十條本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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