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校園欺凌!小學生被社會人員強索財物 偷家裡錢「消災」
法院:此類「索財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25日訊 家住福清市沙埔鎮的王先生怎麼也想不明白,平日里一向乖巧懂事的兒子王某甲怎麼會做出偷竊家中財物的事情?經過王先生的再三詢問,王某甲才吞吞吐吐地告訴父親自己是為了免受學校附近社會人員傅某的欺凌,才從家中竊取錢財用於上供的。
殊不知,傅某的這種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近日,福清市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敲詐勒索案。法官稱,針對在校學生被欺凌案件的背後應探討的並不是一己之責,而是全社會向校園欺凌說「不」。
2016年初的一天,21歲的傅某在福清市沙埔鎮某小學門口通過毆打、言語威脅的方式,向在校小學生王某甲、王某乙各索要人民幣700元,並要求次日在小學門口交付錢款。第二天,王某甲、王某乙分別從家中竊取人民幣700元後交給傅某。之後,王某甲、王某乙又先後多次受傅某的威脅交付錢款共計人民幣2600餘元。
去年10月21日中午,傅某再次在沙埔鎮某小學附近攔阻毆打王某甲,並要求其回家拿人民幣600元,王某甲回家竊取錢財時被其父母發現後報警。去年10月22日1時許,傅某向福清警方投案。
審理與說法:強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經審理,福清市法院認為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先後多次使用威脅手段向兒童索要財物,金額共計4600餘元,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傅某已經著手實行最後一起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傅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傅某予以從輕處罰。
鑒於該案發生在學校附近的欺凌案件,且是成年人多次欺凌兒童,社會影響極壞,依法酌情對傅某予以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傅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繼續追繳傅某違法所得4600元,依法發放給王某甲、王某乙。
據介紹,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向校園欺凌說「不」
法官有話說
雖然該案是發生在校外的欺凌案件,但在校園內同樣也存在著類似的欺凌現象,媒體也頻頻曝出有關校園欺凌的新聞,由此可見,校園欺凌事件不容忽視。
「以往校園欺凌比較隱蔽,有個別學生對同學進行敲詐勒索,都是在背地裡偷偷摸摸地干,生怕被人發現。現在不一樣了,欺負人對於一些學生來說成了『能耐』,基本公開化了。」辦案法官稱,在一些學校,學生之間會形成團伙,甚至與校外人員勾結。
在青少年成長的關鍵階段,校園欺凌往往會使受害者心生恐懼,害怕與人交往,甚至產生對他人和社會的抵觸乃至仇視心理。同時,校園欺凌的施暴者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懲戒和教育,極有可能進一步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當前社會應提高對包括校園欺凌在內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重視程度,做好預防工作,避免這部分孩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真正向校園欺凌說『不』。」辦案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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