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地鐵票價起訴鄭州市物價局 法院判決結果: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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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報-掌中河南記者 王琦 通訊員 高方方
因認為鄭州地鐵城郊線票價制定程序不合法,張先生把鄭州市物價局告到法庭。4月11日,該案開庭,原、被告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辯論。
近日,該案宣判,法院認為鄭州市物價局的價格批覆符合正當程序,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1號線的定價標準不能直接用到城郊線上」
2017年2月11日上午,張先生要到鄭州機場,來到劉庄地鐵站乘坐地鐵2號線和城郊線。在自助購票機上,張先生支付8元票款後購得車票。
張先生對票價的制定標準產生了懷疑。他說,自己之前在鄭州乘坐地鐵,票價從來沒有超過5元,「現在為什麼變成了8元?地鐵公司為什麼會按照8元的標準收取票款?」
從鄭州市物價局查詢後得知,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是根據鄭州市物價局的相關批覆而制定的城郊線票價標準。
而張先生認為,這個票價標準當時針對的是地鐵1號線,現在直接拿來用到城郊線上,鄭州市物價局在程序上違法。
為此,張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將鄭州市物價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鄭州市物價局針對地鐵2號線和城郊線票價作出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判決:鄭州市物價局的價格批覆符合正當程序駁回訴訟請求
4月11日,該案在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開庭。庭審現場,除了原告張先生、被告鄭州市物價局外,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也到庭。
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這兩個方面:張先生和行政行為之間有沒有利害關係、相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河南商報記者5月25日從金水區法院獲悉,該案已經宣判。
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購票乘客,與鄭州市物價局的相關價格批覆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原告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而且,鄭州地鐵票價作為城市公共交通價格收費,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屬於政府定價及價格聽證範圍。由於軌道交通屬於線網運營,在2013年鄭州市首條地鐵線路開通前,鄭州市物價局已經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會、並確定線網統一票價的基本原則。
另外,2016年,鄭州市物價局經鄭州市政府同意新開通軌道交通線路票價仍沿用之前的定價方案,並未加重公眾負擔;且現有價格聽證的相關規定對軌道交通線網內單條線路的開通是否必須再履行價格聽證程序,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綜合來說,法院認為,鄭州市物價局作出的價格批覆符合正當程序,原告認為鄭州市物價局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並請求撤銷該價格批覆理由不足。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張偉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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