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的規定,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彙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彙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時,應將按照《評價辦法》取得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准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2日
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問題進行了明確。5月4日,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通知》《評價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
考慮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執行期限為3年,而無形資產攤銷涉及多個年度,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為便於理解和把握,公告對形成無形資產並適用《通知》規定優惠政策的情形做了進一步明確,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均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的範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的範圍, 則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二)明確《通知》與《評價辦法》的銜接
按照《評價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數據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並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其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企業上一年度沒有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新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更新信息後仍符合條件從而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由此,綜合考慮《通知》和《評價辦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問題,公告明確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彙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彙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彙算清繳期間,因此,該企業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後仍符合條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後不符合條件,則該企業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簡化備案要求
按照《評價辦法》的規定,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為簡化備案報送資料,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辦理備案時,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准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稅務機關報送證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優惠備案時,應將其在2018年彙算清繳期內取得的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規定欄次即可。
(四)撤銷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的主體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是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按照《評價辦法》的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確認並取得登記編號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相應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五)明確研發費用口徑
《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其他政策口徑、管理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明確施行時間
《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與此相一致,公告適用於2017—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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