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釋義 關於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的規定
為了配合中醫藥法的學習、宣傳,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全國人大委員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一書,該書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今日解讀第四章中醫藥人才培養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的規定。
中醫藥師承教育已經有了兩千多年的歷史記載,傳統的師承教育一般以家傳師授為主。教者言傳身教,傳道、授業、解惑;學者侍診於師,耳聞目染。由於它強調教學的實踐性,重視臨床能力的培養,注重因材施教,符合中醫藥學形成和發展規律,在中醫獨特的思維方法及中醫臨床技能的傳授等方面有顯著的優越性,因此沿襲至今。
中醫以師承的方式培養了大量人才,其歷史功績已得到肯定。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認師承方式,允許師承方式繼續保留,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條例》等都已對中醫藥師承教育予以肯定。
為推進中醫藥師承教育,《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總結中醫藥師承教育經驗,制訂師承教育標準和相關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師承教育模式,豐富中醫藥人才培養方式和途徑。」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要求:「建立中醫藥師承教育培養體系,將師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鼓勵醫療機構發展師承教育,實現師承教育常態化和制度化。建立傳統中醫師管理制度。」
一是推進師承教育與院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院校教育、師承教育各自優勢,積極開展師承教育與院校教育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將師承教育全面覆蓋中醫藥類專業學生,夯實中醫藥基礎理論,提高中醫藥文化素養。加強中醫藥經典理論教學與臨床實踐相結合,鼓勵國醫大師、名老中醫藥專家「進課堂」傳授學術思想和實踐經驗。遵循高等教育共性要求和中醫教育個性特徵,鼓勵中醫藥院校開展中醫藥師承人才自主招生。
二是發揮師承教育在畢業後教育中的作用。深化醫教協同,將師承教育作為畢業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師承教育在畢業後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畢業後教育制度。將跟師學習作為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主要內容,明確培訓學員的師承教育目標與要求,強化中醫思維,提高中醫臨床診療水平。鼓勵在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門診規培中強化師承教育,探索開展以師承教育為主要方式的中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
三是推進師承教育與繼續教育協同發展。積極開展多層次的以師承教育為主要模式、以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並優先納入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予以支持。繼續開展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名老中醫藥專家和中醫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建設、中醫藥傳承博士後等中醫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專項,打造一批中醫藥繼續教育品牌項目。
四是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進行帶徒授業。一是傳授中醫藥經典理論;二是教授臨床技術方法,培養符合中醫藥學特有規律的中醫藥人才。在此類師承教育中,應把跟師臨診作為主要的教學方式,對跟師臨診的時間、內容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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