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的幾種情形?
A公司在越連續經營三年,2017年由於經營利潤不高,想減少註冊資本還反一部分出資給公司成員(股東)。諮詢此種情形能否減少註冊資本,是否需要向工商登記機關報告?
根據2014年《越南企業法》第68條第3、4款的規定:
3、公司可以按以下方式減少註冊資本:
a) 公司自註冊登記經營之日起連續經營超過兩年並且保證在返還出資給成員(股東)能夠清償各項債務的,公司可以根據成員(股東)所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返還一部分出資給成員(股東);
b) 公司按照本法第52條的規定,購買回購成員(股東)的出資;
c) 公司成員(股東)未按本法第48條的規定按時足額出資的。
4、自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之日起10個日內,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機關。告知書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a)企業名稱、住所地、企業代碼;
b)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的註冊資本;
c)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時間、地點、理由和形式;
d)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簽字。
對於增加註冊資本的,告知書應當附帶成員會(股東會)的決議和會議紀要。對於減少註冊資本的,告知書應當附帶成員會(股東會)的決議和會議紀要,以及最近的財務報告。工商登記機關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當變更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信息。
綜上所述,A公司在保證減少註冊資本後,能夠承擔公司各項債務的,可以通過返還公司成員(股東)出資資本的方式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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