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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長云:秦詔銅箍殘件與秦桶量之復原——兼論桶量與斛量之更替

新見秦代詔書銘文殘器,應屬附於量器上的詔版,其形制向所未見。經計算復原,原器應為環形,其周長約118厘米,可箍於直徑約37.5厘米的量器器身。推測與之相對應者,應正是久所湮沒的秦桶量。桶,即《史記》所載商鞅變法時「平斗桶、權衡、丈尺」中之「桶」量,亦即睡虎地秦簡中之「甬」,其容十斗。朱劍心謂,「甬之器,不傳於今」。參考殘器數據以及桶量容值等,則可大致復原出秦桶量之形制。這也是近世首次復原出秦桶量,進而填補了秦制「桶-斗-升」序列中桶量形制的空白。復原秦桶量之形制、尺寸,又與漢斛大致相合,故可印證鄭玄對於「桶」與「斛」同器異名的判斷,也揭示了度量衡領域漢承秦制的一面。而「桶」「斛」名稱的變化,當屬王莽復古改制的產物,在「石」這一單位業已混亂的背景下,實際指向了秦漢度量衡制度的合理調整。

一、新見秦詔版殘器的性質及定名

新見秦代詔書銘文殘器,現藏安陽博物館,向未公布。此器質地為青銅,器身為長條形,向內彎曲,斷為兩截,在器身一側另有一方形穿孔。經測量,原器弧面總長約18.5厘米,寬約3.5厘米,厚約0.1厘米。此器表面有單行豎刻銘文,存七字,銘為「下諸侯黔首大安」,字徑為1.9—2.3厘米。對比以往所見秦詔版銘文 ,可知殘銘內容屬於始皇詔書的一部分。經仔細觀察,原器銘文兩側邊緣光滑,可知本身即為條狀,並非殘損所致。這類秦代詔書器物絕大部分屬於度量衡器。此器雖殘如條狀,但其精度不足以作尺度,強度不足以作衡桿,又不會是權,因此,仍當屬於以往所見秦詔版一類。這一形式的秦詔版,為近世以來首次發現(圖一)。

圖一 新見秦詔銅箍拓本、實物俯視圖、側視圖。原器長18.5厘米,寬3.5厘米。現藏安陽博物館。

這件詔版雖然殘損,但仍包含豐富信息,參考所存文字及特殊器形,則可得原始數據如下:

一、秦始皇詔書,一共四十字,此器殘存七字,僅佔一小部分。而取其中五字,總長14.5厘米,則一字含間隔平均長2.9厘米。若每字間隔大致相當,乘以總字數四十,銘文部分全長應稍長於116厘米,若前後各取1厘米空餘,則原始總長大致在118厘米左右。

二、經仔細觀察,器身有一定弧度,原器應為弧形。根據這個弧度,多次測量、繪製,可大致復原出直徑在35-38厘米之間的圓形。

兩條信息推導出的長度基本相合。由第一條信息推知原器總長約118厘米,而參考第二條信息,則原器為環形,乘以圓周率,所得圓形周長亦在110-120厘米之間。綜上判斷,原詔版應為環形,所對應的圓形直徑約為37.5厘米。

以往學者推測,這類銅質詔版當置於木量之上。陳介祺根據方形銅詔版「四角有穿」,首先提出詔版釘在木量之上,屬於「木量銅版」。王世民認為:「這些詔版,原來應是嵌於木質量器上的,木量久已腐朽不存,所以只留下銅質的詔版。」 丘光明認為「可能因年久,木質腐爛而僅留下一詔版。」 殘詔版因有穿,考慮其形制,使用方法應與其他詔版大致相近,當置於木量之上。又基於這件詔版特殊的長度與弧度,可知詔版還當具有木量上的銅箍性質,故可定名為「秦詔銅箍殘件」。

這件秦詔銅箍雖屬詔版,但與其他常見的方形詔版不同,現有殘器中仍然反映了量器的原始數據。需要指出的是,復原後的秦詔銅箍長度在118厘米左右,與升(200毫升)、斗(2000毫升)量器並不匹配,顯然當對應一種容值更大的秦代量器。

二、傳世與出土文獻中的桶(甬)量

出土文獻中記載秦代升、斗容量之上的標準量器,則有桶量。然而,除去宋人著錄卻久已亡佚的漢代銅甬(桶) ,傳世及考古均未見秦桶量之實物,是以朱劍心謂:「甬之器,不傳於今。」 從相關數據來看,新見秦詔銅箍殘件所對應的秦代大型標準量器,應正是久所湮沒的秦桶量。

桶量曾在秦制度量衡序列中佔據重要位置。《史記?商君列傳》載:「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平斗桶、權衡、丈尺。」《呂氏春秋?仲春紀》云:「(是月也)日月分,則同度量,均衡石,角(斠)斗桶,正權概。」與《呂氏春秋》相似之記載,還有《禮記?月令》所云:「日月分,則同度量,均衡石,角(斠)斗桶,正權概」等。以上文獻,皆可證桶量在早期度量衡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秦簡中「桶」作「甬」,作為標準官方量器,屢屢與升、斗等量器並提。睡虎地秦墓竹簡《工律》、《效律》、《內史雜》及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等皆涉及到桶量的檢定與使用。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規定:「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纍)、斗甬(桶)升,毋過歲壺〈壹〉。」《內史雜》:「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圖二)

圖二 《效律》:「甬(桶)不正」

至於秦簡中的「甬(桶)」量的容量,訓詁諸家雖有不同解釋,但今天學者大多認為一桶容十斗。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中按桶、斗、升的量容加以排列,而斗、升分別為2000毫升和200毫升,故桶量理論上亦合於十進位,容20000毫升。稍晚一些的材料,如宋人所載西漢谷口銅甬(桶),銘為「谷口銅甬(桶),容十斗」,亦確切記載了桶量的十斗容量。

由於不同單位容值的量器口徑尺寸,呈現出明顯的階梯化差異。同時,出土文獻中記載秦升(容200毫升)、斗(容2000毫升)容量之上的標準量器,又僅有「桶」。因此,長約118厘米、對應約37.5厘米量器口徑的秦詔銅箍的秦詔銅箍,當即用於這類容約十斗或一石(約20000毫升)的秦桶量。秦詔銅箍的發現,不僅可證實久所湮沒的秦桶量的存在,也可為復原量器提供參考線索,從而增進對於秦制中這一重要量器的了解。

三、秦桶復原與所見漢承秦制

桶量木質量身早已腐朽,僅剩下了銅箍殘件。但根據銅箍所反映的量器口徑數據,桶量自名所揭示的量器形制以及文獻所載桶量容量,綜合三者,則可復原出秦桶量的大致面貌。

1、銅箍復原

秦詔銅箍的復原,是秦桶復原的首要參考。

根據前文復原數據,詔版總長在118厘米左右,其形制雖向所未見,但考其功用,本身可能近似於木桶之銅箍或銅束性質。

有趣的是,根據已知的方穿對應詔書銘文位置,還可推測方穿的總數量當恰好是六個。這種方穿,本身是為銅箍固定在桶上而設計的。由於現有方穿在詔書「黔」、「首」二字之間,「黔」在第十三字,而十三又恰巧是個質數。在總共有四十字的詔書中,若均勻排布,則方穿只能大致在第十三字、第二十六字、第三十九字上,故方穿的總數量,當為三或三的倍數。又考慮到環形的銅箍長達一米,且需固定在量器器壁的弧面上,若僅有三個方穿,平均40厘米一穿,則數量過少,不夠牢固。但如果方穿有九個,則「天」、「下」間亦當有一穿,又與銅箍此處無穿的情況不符。綜合考慮,當以六個方穿最為可能。寬孔數為六,一方面使得相鄰方穿與圓心連線均構成穩定的60°夾角,符合幾何學的要求;另一方面,或亦暗含秦制「數以六為紀」的思想觀念。

參考始皇詔書全文,則可復原出非同側(圖三,復原圖甲)與同側(圖三,復原圖乙)兩種方穿位置的銅箍。如圖所示,偶數位的方穿應當都在左側,但奇數位的方穿可能在左側,也可能在右側。因位置不能確定,故而在最終復原圖(圖四)中,仍以虛線表示奇數位穿孔的兩種可能。

圖三 秦詔銅箍拓本及復原圖甲、復原圖乙示意圖

2、秦桶復原

推定秦桶原器的基本形制與尺寸數據,則是復原的第二步驟。

觀察秦詔銅箍的製作,其側面彎曲(圖一,右),但正面卻為豎條形(圖一,左、中)。基於立體幾何的知識背景,可知量器器壁大致應為垂直於底面,故當為直壁。桶量之形制,或許恰可得到「桶」名的自證。「桶」或「甬」,又通「筩(筒)」,從自名看來,本身應屬筩(筒)形器的一種,而筩(筒)形器本身又是考古發掘中常見的秦漢器物類型。王子今曾細緻研究秦漢筒形器,認為其基本形制就是「平底直壁的圓筒形」,又引《說文·竹部》:「筩,斷竹也」,認為筒形器的形制,可能取象於一截竹筒的直壁圓筒造型,而這正與殘器所揭示的直壁器形相合。因此,參考自名及同類器物,可推知桶量的基本形制當為圓口直壁之筒狀。

至於桶量的具體尺寸,由於量身已腐朽,故而只能推定大致的數據。若根據推測的118厘米的銅箍總長度,除以圓周率,可得到量器口徑約為37.5厘米,是為量器的外口徑。銅箍有穿,則說明釘在木量上。若假定木量器壁平均厚1厘米,則內徑約35.5厘米。根據桶量的理論容量20000毫升,經計算,則量器內部高度應在20.2厘米左右,若底部厚1-3厘米,則桶量總高21-23厘米。又由於戰國至漢代的大型量器多具有對稱手柄,推測出於方便持握之目的,秦桶量也當是有手柄的。

基於以上信息,推測復原秦桶量及所附秦詔銅箍的大致形制如是(圖四)。

圖四 秦桶量復原示意圖

3、從桶到斛與鄭注之證

秦桶量作為早期量器已鮮為人知,然而漢代的斛量卻與之有著密切聯繫。

《史記?商君列傳》所載:「平斗桶」,裴駰《集解》引鄭玄注曰:「音勇,今之斛也。」據鄭玄注,可知桶、斛即是同器之古今名。然而,漢斛發現較多,可確知其形制。秦桶卻遲遲沒有發現,故長期缺乏比較樣本。因此,首次復原出的秦桶形制,則為檢驗鄭注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

漢代斛量之形制、尺寸,可參考《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著錄的五例斛量。從圖四、圖五對比情況來看,桶、斛二者的形制顯然是極為相似的。目前所見漢斛的量身均為直壁圓筒形,而這正與新復原的秦桶形制一致。另一方面,桶與斛的尺寸,亦大致相當。銅斛口徑均在33.2-37厘米之間,高度在22.4-26.5厘米之間。上述尺寸數據,則與新復原秦桶所推測的口徑約37.5厘米、高度約21-23厘米的尺寸是基本相符的。

圖五 1. 東漢銅斛,1968年山東省濟寧市出土 2.建武大司農銅斛,1953年甘肅省古浪縣陳家河檯子出土 3.光和大司農銅斛,清代出土,現藏上海博物館 4.夷道官斛,現藏遼寧省博物館 5.新莽倉平斛,現藏晉城博物館。

經比較,秦桶與漢斛的基本形制及尺寸均大體相合,故證明了鄭玄等學者對於桶、斛同器異名的判斷。從器物類型學角度看,秦桶量深刻影響了漢代斛量的製作樣式,二者形制應有著直接的承襲關係,這也實際體現了度量衡領域漢承秦制的一面。

四、桶量與斛量之更替

桶量之名至今已鮮為人知,則緣於斛替代了桶的既有位置。《呂氏春秋》云:「角(斠)斗桶」及「齊斗甬(桶)」,《史記?商君列傳》云:「平斗桶」;到《東觀漢記》所載東漢丁鴻上奏時,卻改稱「同斗斛」,「斗桶」變為「斗斛」,正說明時人觀念中量器由桶到斛之變化。然而,桶、斛均為十斗,形制、尺寸又沒有明顯變化,為何出現名稱的更替,無疑值得進一步考察。

1、桶斛更替的時間

簡要回顧學術史,對於桶斛之變,以往學者雖已有注意,但認識並不充分。如陳夢家以為兩漢皆以「石」、「斛」為容量單位,並認為西漢「有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的量器」,則不僅忽視了秦與西漢有桶量的存在,且混淆了斛使用的年代。丘光明雖正確提出「甬與桶通,新莽時改為斛」 ,卻並未給出具體證據。楊哲峰具體討論了容量單位由「石」到「斛」的變化,對這一問題有較大貢獻,然而卻忽視了量器中從「桶」到「斛」的變化,且因未統計敦煌漢簡等其他簡牘資料,故對於二者更替時間之判斷,也是不確切的。

其實,從諸多證據來看,秦漢之間從桶到斛之進程,大致以前後漢為別,並有著清晰的演變軌跡(圖六)。

圖六 西漢谷口銅甬(桶),可證至宣帝末年仍沿用桶量之名。

宋人《嘯堂集古錄》等著錄的谷口銅甬(桶),其製作時間在始元四年(前83),而校正於甘露元年(前53),先後二則銘文中皆明確稱為「甬(桶)」,可知至晚至西漢宣帝時的官方量器仍承續秦桶量之名。而到《漢書?律曆志上》所記王莽改革度量衡,「十斗為斛」,斛成為「龠、合、升、斗、斛」五量之一 ,在官方記載中,斛明確替代了桶的位置。現藏台北故宮博物院的新莽嘉量,頒行時間於「龍在己巳」的始建國元年(9),量器自名為「律嘉量斛」, 適可印證《漢志》記載。從更多度量衡文物、傳世文獻及出土文獻來看,這一變化,大致以王莽作為分界。西漢量器稱為「甬(桶)」,而目前發現的自王莽至漢末的容為十斗的量器,皆自稱為「斛」,且東漢的簡牘、器物銘文及史籍中均大量使用「斛」作為容量單位,可知王莽之後的斛成為官方認定的十斗量器及容量單位名稱(圖七、八)。

圖七 新莽嘉量,台北故宮博物院藏,斛身部分口徑33.18厘米,斛身深度23.1厘米。

圖八 新莽嘉量拓本,鈐「故宮博物院古物館傳拓金石文字之記」,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拓

桶斛更替的有力斷代證據,更在於大量實際使用容量單位,而年代跨越西漢、新莽以及東漢時期的簡牘材料。森鹿三最早注意到,居延漢簡中「使用『斛』字,大概就是王莽時期的一個特點。」經統計,在居延漢簡、敦煌簡、肩水金關簡等帶有紀年的漢代簡牘中,「斛」的出現,皆在新莽或更晚。首次出現「斛」,則在敦煌發現的新莽始建國元年(9)簡牘中,此時正是王莽改立國號之元年 。對比同一地區所發現的西漢中期至西漢晚期帶有紀年的簡牘,「十斗」對應的容量單位均為「石」,而從未發現「斛」的存在。因此,從出土文獻及文物所指向的真實使用情況推斷,「斛」作為官方量器及容量單位推廣使用,應正在王莽始建國元年(9)前後 。

從多方面來看,桶斛更替的時間正處在王莽時。度量衡的改革往往具有特殊政治意義,通常伴隨著強有力的政治制度改革而出現。「斛」的改革與推行,也應與王莽時期政治改革相關,屬於變法的產物之一。

2、「石」制的混亂

量器名稱為何會有前後變化?正如楊哲峰所指出,「古代量名往往與量器的器名一致,或由器名轉化為量名」。「升」、「斗」皆是其例,然而「桶」卻是一個例外。睡虎地秦簡及嶽麓秦簡等秦簡中出現了「桶」,但容量單位卻採用「石」。西漢簡牘中所見容量單位為「石」,但官方製作、校正的桶量卻稱為「甬(桶)」,可知量名與器名是長期分離的。

「石」作為早期重要度量衡單位,為秦漢所繼承。然而這一傳統,卻在度量衡制度中造成了顯著的弊病。一方面,桶對應的「石」,一石容十斗,約合今20000毫升,是容量單位。但與此同時,戰國秦至兩漢也長期存在作為重量單位的「石」,一石重一百二十斤,約合今30公斤。重量、容量單位為同一名稱,而「石」這一單位又與量器、衡器的名稱脫鉤,在記錄時便有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如《史記?貨殖列傳》同一篇中,既有「米石至萬」,又有「羔羊裘千石」的記載,實際上前者為容量單位,後者為重量單位。西漢甘露二年(前52)簡中,既有「麥小卅二石七斗」,又有「茭廿五石二鈞」,前後之「石」分別屬於容量與重量單位,僅看單位,已容易導致理解上的偏差。此外,在漢簡中還出現了「大石」、「小石」概念,本是為米粟折算方便而產生,但客觀上又進一步增加了「石」這一單位的複雜性。對於很多場合而言,「石」這一單位所指向的具體概念並不清晰,這就容易導致度量衡在使用上的混亂。

3、斛制改革的意義

在這樣的背景下,王莽校訂度量衡,將「桶」量更名為「斛」量,而所對應的容量單位「石」也更名為「斛」。從桶到斛的變化,屬於王莽復古改制的結果,故也實際指向了中央集權對於度量衡制度之合理調整。

在這次調整之後,「桶」量名稱逐漸被棄用 ,而「斛」量成為新的十斗容量的官方標準量器,對應的容量單位也改稱為「斛」。由此,「石」同時作為容量和重量單位的混淆情況,便因「斛」、「石」單位的分別獨立使用而得到解決。「石」單獨指向重量單位;「斛」則兼有量器名稱與容量單位二者,量器與單位統一,不再分離。長期以來,由於文獻記載的匱乏,故兩漢之際的桶斛之變一直未引起足夠重視,很多學者誤以為兩漢延續使用「斛」、「石」,內部沒有變化,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就此不得不指出,王莽對十斗量器的改革,應是秦漢度量衡改革中的重大事項,屬於以往被忽視的王莽改制中的重要內容。王莽從桶到斛的改革結果,糾正了「石」這一單位的長期混亂狀態,「斛」成為統一的官方十斗量器與容量單位名稱。王莽這一改革,使得秦漢度量衡制度得到修正與完善,無疑是具有正面意義的。

五、結語

作為向所未見的特殊秦詔版,秦詔銅箍殘件的發現,進一步豐富了學界對秦代度量衡器物的認知,並推動了相關問題的重新討論。仍應提到的是,秦詔書刻於銅箍,亦屬在度量衡器上刻制詔書的形式,實則源出秦始皇「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的詔令要求。在約一米長的銅版上刻制詔書,又在量器身上加諸如此銅版,顯然費時費工,但這也正從細節層面反映,秦統一過程中,度量衡的統一的確在國家職能層面得到了較好的執行與落實。因此,秦詔銅箍雖已殘損,仍成為秦統一天下的一例珍貴的細節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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