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後不能隨意換工作,你還想考公務員嗎?
公務員在一般人眼中屬於「鐵飯碗」,是人人嚮往的好工作。不過也有一些人工作幾年後選擇辭職經商,打拚自己的事業。那麼公務員辭職後會不會很容易呢,辭職後能隨心所欲地選擇工作嗎?
近日,中組部等4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範了公務員辭職後的相關從業行為。
《意見》指出,辭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
公務員辭職明確「紅線」和「禁區」
各級機關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非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後從業行為,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近幾年的一些案例來看,一些公職人員辭職後,或在原管轄範圍、主管領域內的企業「二次就業」,利用之前的影響力搞利益輸送,這一方面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是變相腐敗的表現。
申請辭職要報告從業去向
根據《意見》的相關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此外,《意見》還規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公職人員在崗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辭職要報告個人從業去向,建立了權力監督的追溯機制,明確了監督和處罰環節,讓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執行的抓手,由始至終給權力帶上「緊箍咒」。
如何看待公務員辭職現象?
近年來,一些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消息被輿論成「公務員離職潮」的說法。針對公務員的辭職行為,《意見》特別提到,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
去年6月,人社部發布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指出,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辭職人數不到1.2萬人,占公務員總數的0.2%,一定比例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是公務員隊伍正常流動現象,有利於補充新的力量、增強隊伍活力。
隨著社會發展,就業創業多元選擇空間擴大,只要在制度許可範圍內,公務員隊伍會保持正常的人員流動,這也是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你對公務員辭職創業或經商的行為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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