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修史的組織:唐朝至明朝正史編修的原則和方法
一、引言
在清代所說的二十四史中,最後九部正史記述了從唐朝到明朝這一時期的歷史。唐朝有兩部正史,即《舊唐書》和《新唐書》。接下來的五代,也有兩部正史,即《舊五代史》和《新五代史》。其餘的宋、遼、金、元、明五個朝代,各有一部正史。這九部正史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歷史系列,它們代表了公元618年——1644年之間各王朝歷史的官方記錄。這些王朝在618至1644年之間的某個時期,曾統治著整個中國,或統治過中國相當大的一部分。要研究這些正史的編修原則和方法,則有必要對中國官方修史工作的組織作一些闡述。
這九部正史有一些共同的特點:第一,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隨後的朝代內編修起來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在隨後的朝代內彙編起來的。這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不值得研究的事;然而,這件事本身還是頗有意義的,其意義就在於「國亡史成」這一原則始終未變。彙編前朝的官方歷史,表明後朝對前朝的承認,或者,至少是暗示著某種承認。
第二個特點是,這種彙編通常是有一個編修班子或修史局完成的,也就是說,是由官方委派的一組史家完成的。唯一的例外是《新五代史》,它又稱《五代史記》,是史家歐陽修的私人著作。而且,這九部正史與唐以前的正史,在編修方法上也是不同的。唐以前的正史通常是由個人或某一學派的史家,以私人或半私人的形式編修的,而這九部正史則是在皇帝的主持下進行編修的。自唐朝起,官方修史處於統治地位。這種變化通常被看作為中國史學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個特點是,象往常的正史一樣,這九部正史都是採用「紀傳體」的編撰體例。更進一步地說,這九部正史都是採用混合型的體例編修的。這種形式的史書,通常包括二至四個常規部分,它們互相補充。混合型的紀傳體與編年體有著鮮明的對比,後者也往往用於一些重要的、有影響的史書之中,但絕不會用於編修正史。混合型紀傳體與正史聯繫十分密切。故而,早在唐朝時期,人們就用混合型紀傳體史書,來界定「正史」這一稱謂。
上述特點將引導我們去探究本文所要論述的九部正史所採用之編修原則和方法。在開始論述之前,有必要對這九部正史的史料來源,特別是前朝保存下來的官方記錄作一簡略的評論。這些史料記述了一系列短時期內的史事,涉及到某一王朝相繼在位的君主統治時期的歷史,其中,某一君主統治時期的一系列記錄,往往成為下一個君主統治時期內編修國史的一個史料來源。主要的官方記錄是每個皇帝的「起居注」以及其它補充材料(主要是宰相及其下屬寫的「時政記」),構成了編修「日曆」的主要史料。而且這些材料也是編寫某個皇帝「實錄」的主要史料。「日曆」和「實錄」都是編年體。重要人物的傳記,由記錄傳主死亡的有關方面提供。傳記的材料可以來自官方的記錄,也可以出自私人的有關記述,如墓志銘或家譜。有些王朝的皇帝還命令史官根據上述材料以及其它由政府彙編的材料,如所謂「會要」或「會典」等法令集,以混合型紀傳體的形式,編寫所謂「國史」。
這些官方記錄,從「起居注」到當朝編修的「國史」,都是大部頭的著作。在通常的情況下,這些記錄只有一個正本和一個副本。而且,只有那些被授權的人,才可能查閱這些材料。也就是說,這些記錄都是國家的機密檔案。唯有法令集是個例外,可以任官員和學者們印刷或購買。在傳給下一個王朝之前,這些記錄要經過一、二次甚至三、四次的修改。這種修改一定是由皇帝下令進行的,而且,都是因為政治的緣故。但是,只要這個王朝依然存在,那些未被修改的原文便不可銷毀,因為皇帝隨時都有下令再行修改的可能。在修改時,要求查閱舊有的各種版本。對宋朝皇帝的「實錄」來說,尤其如此。如果能夠佔有這些官方的記錄,那麼,史局在編修該王朝的正史時,則非常容易。故而,有些正史的編修,在很短時間內便告完成。元朝時期編修的宋、遼、金三部正史,只用了二年半時間。元朝政權瓦解後,明朝編修元朝的正史,只花了大約一年的時間。其它幾部正史編修的時間,稍微長一些。費時最多的是《明史》,前後用了幾十年的時間(從1678年開始,到1739年結束)。這九部正史都大量地運用了有關王朝所保存下來的官方檔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編修事實上只是對前朝歷史文獻的一種抄襲。中國官方的史家,自己也承認這是一種抄襲。好在這種抄襲不僅無妨於他們的聲譽,而且還會提高他們的聲譽,人們會因此而把他們視為歷史的可靠記錄者,因為,這樣做才符合中國的傳統。
二、編修的原則
正史編修的原則中,最重要的有兩項,即為什麼修和怎樣修。其中,關於為什麼修的問題,又有兩個主要原則,即記錄的延續性原則和以史為鑒的原則。
每當準備編寫官方歷史的王朝統治者與前朝統治者不是同一個種族時,這種延續性的原則,就會被人們特彆強調。元朝學者王鄂在一封請求編修遼史和金史的奏摺中曾說:「古有可亡之國,無可亡之史。兼前代史書,必代興者與修。蓋是非與奪,待後世而可公故也。」(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89)這份奏摺大約寫於1261年,曾因同代史家以及後世史家的徵引而流傳一時。然而,王鄂並不是提出這一原則的第一人。大約在他撰寫這一奏摺的前十年,劉秉忠就曾向元朝當局建議編修金史。他說:「國亡史存,古之常道。宜撰修《金史》,令一代君臣事業,不墜於後世,甚有勵也。」(《元史》卷157)1276年,南宋都城臨安陷落後,元軍統率董文炳也曾指出:「國可滅,史不可沒。宋十六主,有天下三百餘年。其太史所記,具在史館,宜悉收以備典禮」(《元史》卷156)不久,人們便設法收集到五餘種宋代的史籍以及有關類似的記錄,並把它們送交元朝的史館。
1369年初,明朝開國皇帝太祖曾告訴有關官員說:「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實錄。元雖亡國,事當記載。況史紀成敗,示勸懲,不可廢也。」(《明實錄》洪武朝,卷37)隨即他便下詔任命時已退隱的十六位學者,參與《元史》的編修。不久,《元史》告成,並呈寄朝廷,負責監修的宰相李善長就曾把明太祖的那段話寫進奏表之中。
明朝滅亡之後,滿清王朝的皇帝也詔令史館,修撰明史。這一舉動純粹是依循早已形成的慣例而已,因而也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了。
顯而易見,對於一個新的王朝來說,保持這種記錄的延續性,具有相當大的宣傳價值。首先,由官方出面編修前朝的歷史,使人們覺得新的王朝是十分寬宏大量的。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編修前朝的歷史,有助於建立新舊王朝間代謝延續的關係,從而使得新的王朝成為一系列前後延續的正統王朝中的一員。能夠獲得這種正統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因為,自唐、宋以來,有關主要朝代都是通過征服或內部殘殺而建立起來的。而從曹魏至唐朝期間,大多數王朝都是通過與此完全不同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即新的王朝通過安排舊王朝最後一個皇帝退位,然後再取而代之。這樣做,至少可以使新舊王朝的代謝,在名義上是合法的,在外表上也是平和的。
編寫前朝歷史的另一個價值,就在於它可以籠絡一些依然效忠於前朝的文人學士。如同孝順的兒子把編寫自己已故父親的傳記看作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一樣,這些忠臣義士也認為,編寫好前朝的歷史,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職責。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是他們報效前朝的最後一次努力。故而,這些忠於前朝的文人學士,一般都很難拒絕當朝統治者要求其參加修史工作的邀請。如果他們接受了邀請,這樣便為日後的進一步合作開創了先例。當然,一些堅定的忠誠之士,也意識到了接受邀請的危險性,往往與邀請者保持了一定的距離,如元朝時期的楊維楨,還有清朝時期的黃宗羲,等等,就是如此。
與「為什麼」問題有關的另一項原則,就是以史為鑒。以史為鑒這一原則,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述明太祖的言論所顯示的那樣,這種功利主義的修史觀,一直貫穿著長期以來的中國史學。對於我們這裡要討論的九部正史來說,這一原則似乎要稍微次要一些。在中國歷史上,上述九部正史,主要只用於偶爾的參考,而不是作為通常的閱讀材料。從教育的目的來說,經學書籍理所當然地成為最重要的讀物。在談到歷史時,大多數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司馬光的《資治通鑒》以及後來朱熹據此編修的《通鑒綱目》上來。真正需要上述九部正史的,主要是一些從事歷史研究的學者。這種情況的出現具有重大的意義,它表明唐以後的有關官修史書,其發行量是很少的,這必然限制了它們在教化過程中的作用。
至於「怎樣」修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兩對具有內在矛盾性的原則,其一是秉筆直書與適當隱諱的原則,其二是褒貶與公論的原則。
秉筆直書的原則可以追溯到古代,《左傳》一書中就記載了好幾位因秉筆直書而犧牲了生命的史家。對史家來說,應該對所有人負責,也應該對下一代負責,這一點應該是不容含糊的。司馬遷的《史記》被漢代的學者稱為是「實錄」,這幾乎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讚譽。在中國,史家的獨立性,被視作是一個十分光榮的傳統,近代以來的史家還十分自豪地把這種獨立性稱之為「史權」。為了解除那些負責記錄皇帝言行的史家之憂,中國史學中尚有一種值得注意的傳統,即要求皇帝不閱讀其本人在位時期的「起居注」。這一傳統為唐宋時期的有關皇帝所遵循。即使是在異族統治的遼代,也有二位契丹的史家拒絕了為皇帝呈送「起居注」的要求。不過,遼代的皇帝無法容忍這種違命,從而將這二位史家每人各打二百鞭,並予以撤職。
遺憾的是,對史家之獨立性的侵犯,不僅來自異族統治者,而且也來自一些漢族的皇帝。皇帝可以約束自己,不看自己在位時期的「起居注」;但是,根據該皇帝在位時期的記錄或前期的記錄而為統治集團編修的其它史料,則一定要呈送給皇帝加以批准。要求皇帝的批准,再加上史館監修或史局總裁往往由宰相擔任的這一傳統,使得史書的編修必然帶有政治的影響。隨著明清時期專制主義的加強,皇帝對修史工作的影響更加突出,這種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濃厚了。
與直書直接對立的是適當隱諱的原則。這一原則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據《公羊傳》和《穀梁傳》的記載,孔子在寫作《春秋》時,就曾有意地隱飾了尊者、親者和賢者的醜聞或過失。在這以後,所謂適當的隱諱,幾乎在每一部史書中都可以找到。
毫無疑問,正是由於意識到直書與適當隱諱之間的不一致性,從而官方的史家往往議論前者較多,而很少論及後者。然而,隱諱的例子,卻還是多得不勝枚舉。十八世紀的學者趙翼在《二十二史札記》中曾專門撰文揭露歷朝正史中的隱諱問題。趙氏對史書中的隱諱,通常持批評態度。但是,對於《明史》,他卻沒有提到隱諱之事,因為該書是他生活的那個時代編修的,他不敢妄加評論。趙氏這一態度的本身,便是對隱諱原則的一種絕妙注釋。
就對人物或史事的評價問題來看,褒貶這一原則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按照傳統的做法,這一原則可以通過記錄的方式、記錄的重點以及史家個人的評論來加以貫徹。其中,最有名的一種做法,就是一字定褒貶的「春秋筆法」。正如孔穎達在《春秋正義》中對《春秋》所作的論述那樣:「一字之褒,榮於華;一字之貶,嚴於斧鉞。」此外,在《左傳》一書中,偶而也有一些評論,並以「君子曰」的形式加以標明。「君子曰」可以代表史家個人的意見,也可以代表「君子」這個階層的看法。在後來的正史中,每一卷的結尾,通常都有「史臣曰」、「贊曰」或「論曰」等一類的評論。這種評論通常叫作「論贊」。
對褒貶原則的運用,自然是「史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自覺地運用這一原則,卻直到宋代才開始。宋代學者在其著作中,系統而又廣泛地運用這一原則。其中,最著名的是歐陽修的《新五代史》和朱熹的《通鑒綱目》。歐陽修經常用「論」這種方式,有時也用徐無黨的「注」來闡述其旨意。其實,徐無黨的「注」也是出於歐氏的授意。朱熹的記事原則是中國史學史上最系統、最詳細的。例如,在《通鑒綱目》中,記載有關「征伐」之事的方法和措辭就有五十多類,其細目有將近九十個。
宋代史學的這一特點,與理學精神是一致的。理學是一種新的、富有創造性的思想運動。理學家大膽宣稱自己是正統思想的繼承者。象這樣新的思想流派一樣,史學家在編寫歷史時,也需要具有同樣的信心和想像力。似乎只有這樣,他們寫出的東西才具有聖人之作的風格。
然而,到了元、明、清三朝,正統的理學已變成了一種阻礙性的力量,再也不是思想運動的策源地了。理學中倫理道德的專制主義性質日趨濃烈。在修史工作中,這一點也反映在有關正史的「論贊」部分,即「論贊」中開始有一種「贊」多於「論」的傾向。就《元史》來說,整個「論贊」被簡單地予以省略。至此,史家個人的評判已不再被認為是具有價值的,代之而起的,是鼓勵史家闡述他生活時代的所謂公正的輿論。康熙皇帝在給史館的一份詔令中就曾強調:應該公正地編修前朝的歷史,以達到贏得人心的目的。為此,在《明史》中,對明代的皇帝,不允許作任何批評。類似的警告,也出現在參預《明史》編修的有關史家之言論中。湯斌在《湯子遺書·明史凡例議》中就曾指出:「修史與專家著述不同,專家著述可據一人之私見,奉旨修史,必合一代之公論」未可用意見,肆譏彈也。」這種修史的態度,對後來的中國史學發展,具有很大的影響。
三、編修的方法
中國官方修史的方法,可以分成兩大部分,即奉詔修史的方法和有關紀傳體史書編修的方法。
奉詔修史的方法在唐朝早期的幾個君主統治時期,曾十分盛行。但是,幾乎與此同時,人們便發現了這種方法的弊端。劉知幾在其《史通》一書中,就曾嚴厲地抨擊了這一方法,因為他本人就是這一方法的受害者。在給監修國史的宰相蕭至忠及其它官員的信中,劉知幾曆數了史館奉詔修史的五大弊端,並指出正是這五大弊端使他不能有效地發揮一個史家的作用。劉知幾所說的這五大弊端,大部分都是由於把修史工作委任給史館造成的,而其中的最後一條,即監修不是統領史局,分派工作,史臣只能坐變炎涼,則是整個問題的關鍵。
官修史書編成之後,評論家時常可以從中發現其許多錯誤,如前後矛盾、重複、不準確和疏漏等。吳縝的名著《新唐書糾謬》曾列舉出這類錯誤二十餘種。這些錯誤一方面說明了學術成就的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於草率成書或編修者缺乏相互合作所致。事實已經越來越清楚地表明:為了克服官修史書的這類錯謬,必須制定出一套指導編修的總原則和總規則,並且務必使他們得以貫徹。
對於《遼史》、《金史》、《宋史》和《元史》來說,編修者的目的似乎就是為了早日成書,而且事實上也達到了這一目的。之所以有如此快的速度,其原因之一是編修這幾部正史的準則少而且明確,另一個原因就是有效的管理和編輯班子。據歐陽詢的傳記記載,歐氏在擔任遼、金、宋三史的總裁時,制定了必須遵循的編修總規則。據說,一些官方史家喜歡爭論,好賣弄學問,而且持有偏見。只是歐氏並沒有與他們去爭論。他只是在接到史臣的有關草稿時,稍作修改而已。在其餘的四、五位監修中,至少張起岩也是這樣做的。這種獨斷的做法,對提高修史速度,起有十分顯著的作用。與此相類似,當1369年開始編修《元史》時,制定該書編修總規則的權威人士,就是皇帝本人。在談到有關編寫情況時,這位皇帝還規定,為了儘可能多地利用元朝的文獻,不要運用傳統的語言文字,因為元朝的許多文獻都是用白話文寫成的。
到編修《明史》時,人們已經認識到,重要的是史書的質量,而不是史書的編修速度。在眾多學者所提議的編修《明史》的優良準則中,我們可以徵引潘耒那簡單明了的八條:
1、廣泛地收集史料;
2、批評性地對待有關文獻資料;
3、參預編輯者應職責分明;
4、編修的準則應該標準化;
5、秉筆直書;
6、論述應該公正;
7、應有充足的時間保障;
8、不要把史書寫得卷帙浩繁。
這最後兩條,比前幾條更為重要,因為沒有這兩條,其它原則也就很難實施了。潘耒的八條建議與其他學者所提出的有關修史原則,都是十分重要而且有益的。故而,民國初年,一位《清史稿》的參修者曾收集了潘耒及其他學者的有關言論,並出版了八卷本的資料集,其中第一卷,就是專門記述順治、康熙、乾隆諸皇帝關於編修《明史》的言論。
紀傳體史書編修方法的改進,部分是通過認識混合型史書的各主要部分之相互補充的特徵而獲得的。改進的另一種方式是創造或刪除一些具有特殊性質的章節,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種改進是精心推敲的結果。混合型的史書,在漢朝司馬遷的《史記》和班固的《漢書》中,就已初具規模。這兩部史書有四個部分組成,即本紀、表、志和列傳。這一著作模式並沒有馬上被仿效。從後漢至隋唐的十三部正史中,只有六部有書志,但沒有一部有表。事實上,在劉知幾的《史通》中,表這一著作形式,受到了相當嚴厲的批評。
對後來的九部正史來說,情況則不一樣了。這九部正史中,每部都有書志,七部有表。這樣,四部分的混合型紀傳體史書的編修方法終於最後確立了。當然,史表的價值是逐步得到確認的。在《舊唐書》、《舊五代史》和《新五代史》中,都還沒有史表。史表具有一個十分突出的長處,即節省篇幅。
在本文的引言部分,筆者已經指出,執政的王朝為自己所編修的「國史」,也是採用混合型的紀傳體。宋朝的「國史」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本紀、書志和列傳。1203年,皇帝又批准了「國史」中採用年表的建議。南宋哲宗朝的「正史」(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國史」)在呈寄給皇帝時,就有本紀、表、書志、列傳和目錄等,凡二百十一卷。如果《玉海》中的這段記載屬實,那麼我們也就可以說,由四部分合成的紀傳體史書編撰方法,大約在南宋末年已應用於「國史」的編修了。
對於一些具有特殊性質的章節之增減問題,我們可以列舉下述的幾種表為例證,如《遼史》中的《游幸表》、《部族表》和《屬國表》,《金史》中的《交聘表》。《明史》中的特殊章節主要有《七卿年表》、《土司傳》和《流寇傳》等。
在《宋史》中,有關「道學」的特別章節(《道學傳》),是別有意義的。「道學」的範疇,和《宋史》中依舊沿用傳統的「儒林」是不同的。「道學」這一類傳的建立,主要是為了推崇程朱學派的思想家。元朝的史家,在編修《宋史》時,沿用了南宋「國史」中「道學」這一類傳形式。清代初年,關於《明史》中是否設立「道學」這一類傳,曾有過激烈的爭論。反對設立「道學」的,有著名學者黃宗羲和朱彝尊等,他們成功地使史館作出了否定的決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就修史的基本原則來說,中國官方史學在宋代時就已達到了頂點,從那時起,便一直停滯不前了,因為史學著作中的限制性因素日益增多,而創造性卻越來越少;但是,在編修的方法和技巧方面,卻一直在進步,直到清代才達到了頂點。當然不容忽視的是,宋代的史學除了與編修原則密切相關外,在編修的技巧和方法方面,也開闢了一些新的領域。例如,在「實錄」和「國史」的修訂本中,運用彩用墨水來區分不同的文本——如原文用黑墨水,刪除的部分用黃墨水,增加的部分用紅墨水,等等.
上述的這些創新,進一步提高了宋代史學的重要性,使它自然地成為宋代聲譽卓著的文化成就的一部分。然而,無論是官方的還是非官方的史學著作,畢竟只是學術活動的一個內容,因而無法割斷與其它學術活動的聯繫。要推出名副其實的偉大史學著作,不僅需要廣博的學識,還需要相當高的文學才華,更重要的,還需要一種很高的哲學視野。無論何時,當大多數的學術活動都處於低潮時,其史學也只能處於低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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